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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前景展望

2014-09-23郭林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5期
关键词:反垄断百度

摘 要:通过分析百度和GOOGLE两个互联网搜索企业所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及诉讼,了解国内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现状,并根据国外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的发展来预测我国未来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的前景,为我国互联网搜索企业提供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搜索产业;反垄断;百度;GOOGLE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搜索产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壮大,从电子商务到搜索市场,互联网搜索产业都一路高歌猛进。这其中,固然有互联网搜索产业这种新兴产业的独特发展特点,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搜索产业的这种迅猛发展背后,也深藏着无序混乱的互联网市场竞争,这种竞争不仅带来了百花齐放的互联网前景,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搜索产业慢慢凸显的“江湖大佬说了算”的垄断势头。这种垄断势头一方面有损互联网搜索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必将受到国家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和规制。

国外互联网搜索产业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完善,参考国外互联网搜索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反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可预测我国互联网搜索产业将来所可能面对的反垄断问题,帮助我国互联网搜索产业及早做好准备,避免在将面对到来的反垄断调查规制行为时,被打个措手不及。

二、百度

自2009年12月18日北京一中院对“人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进行判决以来,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由于其崭新性和特殊性,开始成为各大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及国家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

1.搜索引擎服务市场

在2009年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中,北京一中院首次在判决中将“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也从司法实践上确立了“搜索引擎市场”是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市场。这个判决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确立了“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这么一个新的相关市场,同时也将“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纳入到了《反垄断法》的管辖领域。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从此在面对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的时候,司法部门将依据《反垄断法》来对其进行规制,确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双边市场

百度案确立了“搜索引擎市场”的概念,但百度案的判决却具有两重原则,北京一中院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基于该市场是为搜索用户提供搜索服务的市场,而否定百度“认为其搜索服务是免费服务,而免费服务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范围”的理由时,却认为该市场为广告商提供了广告服务,收取了广告费用,因此属于《反垄断法》规制范围,此时北京一中院对于“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的认定其实是基于为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这样一个市场来界定相关市场。

因此来说,不同于往常的“你卖,我买”这样的市场(我们称之为“单边市场”),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是一个“用户免费使用搜索引擎,由于用户的存在,广告商被吸引到该搜索引擎,获得该搜索引擎的广告服务并支付广告费用”的市场,对于这样的市场,我们称其为“双边市场”①。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界定只是基于该市场为搜索用户提供搜索服务而将其界定为“搜索引擎市场”,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北京一中院否定百度的说法的行为确是认为该市场是为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的一个市场,而这样其实应当认定该市场为“广告市场”,那么北京一中院所认为的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就是错误的,此时我们反而应当调查百度在“广告”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对。

3.对我国互联网引擎企业的启示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尽管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在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刚刚起步的现在,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法院的判决,一开始就遇到“双边市场”这样迥异于传统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必然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相较于国外法院面对“双边市场”的保守,中国法院“主动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行为显得积极、大胆而主动。

此案给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的启示有两点:(1)《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必然要面对《反垄断法》的规制,尽管现在由于诸多法律技术问题还尚待解决,关于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的反垄断诉讼也较少,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应当如警钟一般,敲响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对于“反垄断”这个概念的警惕;(2)在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角度上来看,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是一个不同于以往传统市场的“双边市场”,因此在对该市场进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会面临新的问题,国外“美国维萨卡公司案”、“坎德尔斯达网诉谷歌案”以及“佩尔森诉谷歌案”等案的审理过程不仅对我国法院今后面对此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对于企业从“双边市场”角度来提早做好应对反垄断相关调查及诉讼也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三、GOOGLE

GOOGLE作为全球最大搜索引擎提供商,至今已历经无数调查和诉讼,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反垄断规定与国外有不同之处,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律建设刚刚起步,因此将来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优秀经验来进行我国反垄断法律建设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分析了解GOOGLE所遭遇的反垄断调查以及GOOGLE的应对,对于我国互联网搜索产业有着重大的意义。

1.网关

GOOGLE所遭受的最大诟病来自于GOOGLE的地位,诸多批评和诉讼都围绕着“网关”。批评者认为,由于当今互联网市场其实是一个“搜索市场”,如果一个网站不能被搜索到,那么它就毫无存在意义,而GOOGLE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通过牢牢把持“网关”的地位,从而利用该地位提高自身公司其它产品被搜索到的可能性,并通过降低其它公司产品被搜索到的可能性来打击其他竞争者,而这种破坏互联网搜索市场,甚至破坏互联网其它市场的行为正是赤裸裸的垄断行为。

GOOGLE及它的支持者们则提出了两点反对意见。

(1)互联网市场是一个“近乎免费”市场,互联网用户可以在不花费任何代价或花费极少代价的情况下,从一个搜索引擎转移到另外一个搜索引擎。由于使用的搜索引擎是免费的,如果用户他们不满意结果,他们可以很容易地从一个引擎切换到另一个。据调查分析,70.5%的受访者在使用互联网搜索服务期间有过使用一个以上的搜索引擎的行为。在这些用户中,有66.8 %的用户会“有时”使用一个以上的搜索引擎,24.4 %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经常”或“总是”使用一个以上的搜索引擎,而用户使用一个以上搜索引擎的原因有多种,包括原来的搜索引擎感知质量差、渴望验证搜索信息结果或额外的覆盖范围,以及其它用户个人喜好等原因②。

(2)互联网用户在浏览互联网时并非一定要通过搜索引擎,通过输入网址、使用浏览器的书签及历史记录、网站导航网页以及Web浏览器附带的其它额外功能,也可以准确而轻松地找到用户所需要的网络信息。

任务也会影响浏览互联网所使用的方法。例如, 2005年的大学生网络浏览行为实地考察分析发现,网络用户使用互联网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目的:收集信息,浏览和交易。进一步分析发现,只有在用户为了收集信息而使用互联网时,搜索引擎才成为主要的互联网浏览方式。而基于浏览和交易的目的使用互联网时,用户会更多地选择直接输入网址或使用书签等方式。这显然表明,将GOOGLE作为唯一连接到网络的途径的说法是错误的,GOOGLE并非唯一的“网关”,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弃搜索引擎而直接访问内容。

2.其他

GOOGLE自身也提出一个证明自己不可能进行垄断行为的观点。

GOOGLE称,GOOGLE的市场地位是这样形成的——由于GOOGLE的优秀算法总是能够给用户提供所需要的搜索结果,GOOGLE通过优秀的算法,来给用户提供优秀的服务,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有了更多的用户,GOOGLE就吸引了更多更优质的广告商,更多更优质的广告商又给GOOGLE带来更多的资金,从而使GOOGLE可以研发更优秀的算法,来给搜索引擎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一旦GOOGLE试图通过其市场地位,认为降低或提高某一搜索结果的排名(对GOOGLE为何可能采取此种行为的解释有两种,一是调整自然搜索排名顺序,将自身其它产品排名提前以提高其知名度,或将其它企业产品排名挪后以降低其知名度;二是为了迎合广告商,如根据广告客户的支付资金多少来对自然搜索结果进行排名,我国百度竞价排名系统就被批评采用此种行为)那就将导致搜索GOOGLE搜索服务质量的下降,而搜索服务质量的下降必然导致用户的流失(如上文所述,用户可以更轻易地转换到另外的搜索引擎上,从而放弃使用GOOGLE搜索服务),用户的流失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是广告商所带来的利润的减少。因此,批评GOOGLE会借助自身搜索引擎市场主导地位,通过调整搜索结果来为自身企业谋取利益或降低其它企业谋取利益的可能的行为是绝对不会发生的,因为这无疑是自我毁灭。

四、结语

我国互联网搜索产业起步较晚,因此至今为止还未出现如国外互联网搜索产业发展中出现的诸多反垄断问题,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这些问题或许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这些问题的出现确是毋庸置疑的。我国互联网搜索企业只有在充分了解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基础上,学习国外搜索企业应对这些反垄断问题的解决办法,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健康有序、平稳顺利。

注释:

①双边市场的定义是:“当企业向双边用户制定的价格总水平保持不变时,在价格分配(或价格结构)上的任何改变都将影响到双方的需求和参与程度,并将进一步影响到交易总量.”

②美国《经济与竞争法》日报2010年第八期文章“对于GOOGLE的指控,芝加哥学派怎么说”一文中的调查数据.

参考文献:

[1]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法学家,2012(06).

[2]董慧娟.搜索引擎商的屏蔽行为构成垄断吗?——从百度被诉垄断一案谈起[J].知识产权,2010(20).

[3]于馨淼.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J].中国法学,2012(03).

[4]程贵孙,李银秀.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几个关键问题研究[J].当代财经,2009(07).

[5]罗昕.搜索中立——基于“3Q大战”事件的实证考察[J].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12(05).

作者简介:郭林(1988-),男,河南洛阳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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