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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2014-09-23贾丽娟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比达财权财政监督

贾丽娟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在告关于“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的阐述中,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构建地方税体系等内容都直接指向中央与地方财税改革。本文通过分析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现状,指出我国目前财税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给出我国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财税体制;中央;地方;方向

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现行财税体制已经不完全适应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完善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不完全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财税体制不健全有关。所以,明确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建立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现状

(一)财政收入结构

从目前的财政收入来看,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占比达95%,其他各项收入合计只占2.32%。根据数据,中央的税收收入又以增值税(占比达37%)、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占比达28%)、企业所得税(占比达20%)和消费税(占比达14%)为主。可见中央政府已确立了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并形成了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从目前数据来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占比达45.8%)、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比达34.03%)和土地出让收入(占比达20.17%)。具体来看,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来源中税收收入占比80%,其中营业税占33%,企业所得税占16.4%,增值税占14.5%。由此可见:第一、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起以税收为绝对主体的财政收入结构,对非税收入依赖还比较大。第二、地方税收收入没有形成主体税种,没有可靠稳定的税收来源。

(二)财政支出结构

中央的财政支出集中在国防支出(占比达35%)、科学事业费(占比达12%)、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占比达11%) 和教育事业费(占比达6%)。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占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的7% 和5.2 % 。

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主要是教育事业费( 占比达16.7%)、社会保障支出( 占比达11%)、一般公共服务(占比达11%)、农林水事务( 占比达10% ) 、城乡社区事务(占比达8 % ) 等。

二、我国目前财税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

本沿袭了1993年以前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的格局,1994年分税制改革关于事权划分的表述与当时中央与地方分工情况基本一致,这些表述模糊了政府支出责任,这就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有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由地方处理。第二,中央与地方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这样就使得中央和地方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博弈,造成职责不清、甚至双方都不尽责,却又无法追究双方的责任。

(二)财权和事权未明确界定

由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在财政支出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直接从财政收入介入,这就使得财政收入方面的改革也不完善,并伴随经济的发展变化引发诸多问题。根据税收的内在属性,一般将税基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平衡,年度间波动较大以及税负易于转嫁,涉及收入分配等的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划归中央;将税基较为地域化。信息能由地方政府较好掌握的税种化为地方。

(三)财政体制法制化程度较低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既没有在宪法里做出相关规定,也没有通过《财政基本法》加以规范,《预算法》只是大体规定了各级预算管理方面的原则、程序。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对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至今仍没有上升为法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约束,使得我国政府间收支分责权划分变动频繁,省以下财政体制更是千差万别,难以维护财政体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一)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使之相匹配

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的形态与国家的传统、民情紧密相关,不同程度的财权分权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关键在于是否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首先,应划分“财权”,而不仅仅是“财力”。让地方政府拥有必要的财力,仅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的结果,而不是实现的方法。其次,应合理配置事权。财政既涉及“财”,也涉及“政”,分好财权必须先理清事权。最后,应适当下放财权。财权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和财政收益权。

(二)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法制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中央与地方财税改革的进程中法治思维尤显重要,法治化应当成为改革的路径选择。要保证改革方向不动摇,最为关键的就是坚持用法治思维指导改革进程。通过制定《财政基本法》等法律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税改革,不仅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还能凝聚共识、减小阻力,而且可以通过专家参与立法等方式来提升改革方案的科学水平。此外,政府财政应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健全财政效绩评估体制和财政监督机制,防止财政风险,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三)完善财政监督体系

在公共财政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 需要我们积极完善财政监督体系, 跟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财政监督在促进财政改革方面的职能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财政监督的法制体系,积极推进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方式,以服务民生财政为导向完善财政监督等措施。

参考文献:

[1] 孟航鸿.新时期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财政研究, 2013(12)

[2] 谢理超. 对财税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支撑性作用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 2013(29)

[3] 盛立中. 新一轮财税改革路线图[J]. 首席财务官,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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