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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研究

2014-09-23程喆李梓硕

企业导报 2014年9期

程喆 李梓硕

摘要:本文指明了我国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无罪推定原则;刑讯逼供一、沉默权的概述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和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在西方刑事诉讼中被认为是受追诉者自我保护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作为一种消极的防卫权可以与辩护权同时行使,追诉机关必需保障沉默权的行使。

二、我国沉默权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在沉默权方面的一些规定也存在问题,我国长期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打击犯罪。这在刑诉法中能充分体现。

我国刑诉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即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是对与沉默权直接对立的供述义务的肯定。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惯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作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则被视为“抗拒”,认定有罪时会从重处罚,某些侦查人员甚至以此供述义务为依据,强迫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如实回答”已失去它原有的意义,弊大于利,应当予以删除。

我国一直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这一政策是对“如实回答”义务的延伸。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一旦认定犯罪则会据此项政策,从重处罚。但这项政策的实行和操作存在问题,往往是”坦白从严,牢底坐穿;抗拒从宽,回家过年”的结果,沦为人们的笑谈,期望与结果背道而驰,这项政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无法贯彻执行。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实现沉默权的前提,没有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便会失去根基,没有可行性,操作过程会困难重重,结果会大打折扣。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确立类似的“疑罪从无”原则,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确定有罪”显然与无罪推定不同。

还有一点涉及我国的刑事历史传统问题,在我国历史上十分依赖口供。口供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甚至没有口供不结案。因而刑讯逼供十分盛行,刑讯逼供的手段也十分发达,没有口供就不能定罪量刑,这种思想在侦查人员中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的现象经常发生。

三、对沉默权在我国适用的几点建议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之事,需要考虑多种问题,顾及多种方面,权衡之下才能实施,我国长期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刑事案件多,社会治安差,还有传统司法观念的改革需要一个过程等问题,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建立有限的的沉默权制度。下面就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建立的理论基础,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实施沉默权制度,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将刑诉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都被认为无罪的人。”

(二)侦查阶段。沉默权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治安压力大等实际情况,在侦查阶段实施沉默权制度会对侦查机关造成巨大障碍,综合考虑,在侦查阶段就允许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同时,应作出一些例外规定。

(1)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权的权利。(2)从法律规定上加大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权利和力度,赋予律师在场权。减少刑诉法中对律师收集证据的诸多限制,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到场。(3)删除刑诉法第118条规定,取消“如实供述”义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保权保持沉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起诉阶段。(1)在起诉阶段增加规定告知程序,即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先告知他有沉默的权利。 (2)检察机关强调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的自愿性,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是否出于自愿,犯罪嫌疑人一旦明确表示要保持沉默,检察机关应停止讯问。

(四)审判阶段。(1) 在审判阶段增加规定告知沉默权程序,在刑诉法第185条最后增加规定“告知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由审判长告知。(2) 审判长在告知被告人有沉默权的同时,也要告知被告人有陈述辩解的权利,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回答影响案件重大事实的澄清,被告人能够加以说明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要求被告人必须回答,如果被告人仍坚持保持沉默,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3) 建议在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上补充规定:“禁止将沉默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可增加规定:“被告人之前配合追诉机关的行为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主动陈述案件事实。

参考文献:

[1]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

[2] 柯葛壮主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