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全民健身组织化的法治途径探析
2014-09-22憨丹丹
憨丹丹
摘要:目前,我国全民健身缺少覆盖全社会的、健全的网状组织结构和体系,这是制约我国体育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全民健身组织化是衡量现代社会体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实现现代体育快速发展、促进人民体育梦想实现的一个必然趋势。
关键词:全民健身 组织化 法治路径 探析
1 当前我国全民健身组织化法治实现的意义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8月参加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时强调:“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工作,把体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而全民健身组织化是实现我国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的一条重要途径,法治视角下的全民健身组织化是实现全民健身目标实现的有效保障。
这里的组织,是指动态的“组织”,指组织化过程,即社会状态、法治状态的形成、保持过程及其自我调适、进化的发展过程。全民健身组织化程度发展越高,其发展活力越强,政府对其管理的就更加容易。通过组织化而展开积极的、持续的、有效的公众参与,是现代社会体育发展中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社会管理变革创新过程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选择。全民健身组织化的过程也是社会体育积聚自治力量的过程,更是其法治化的一个过程。全民健身权利保障依赖社会主体的参与,分散的社会个体利益一旦实现组织化,不但可以克服“乌合之众”无序化的问题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个体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时所面临的信息、资源、政策影响力等方面的弱势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全民健身组织化问题的核心,其实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参与健身活动的结社权利。
我国全民健身组织化的过程,本身也是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现代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过程。全民健身发展的进程取决于其拥有组织的数量、质量、规模和效率,我国《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后,健身社会组织化进程脚步加快,依法有效进行管理显得紧要而迫切。健身组织化是自主化的社会和个体基于自身的利益和愿望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方式,其凭借的力量是社会和个体基于自身的利益与愿望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形式,其依靠的力量是社会和个体的利益与兴趣,其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变更性、开放性和无序性。这种社会组织起来的形式,使全社会充满了激情和创造力,但是各种盲目性、不确定性、冲突、无序等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因此,法治保障应贯穿于组织化的每个角落。尤其“随着社会转型,我国法理社会的模式也从传统的政治导向性的控制模式逐渐向公共导向性的法律模式转变”,以利益组织化方式表达意志,实现全民健身秩序的法治化、民主化与协调发展成为当今社会体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全民健身作为一种体育公共利益提供给公民,个体利益的多样性已成为公共政策、法律制定和实施等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 我国当前全民健身组织化的法治途径
2.1 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公众认同为组织化提供合法性。改革以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权为核心的全民健身社团组织管理制度,实现利益组织化的重要前提是保障我国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而作为多年来社团组织发展障碍的多重管理体制和法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运用。因此,基于我国社团组织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必须进行以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为核心的全民健身社团组织化管理制度变革,首先,取消现行的多重管理法律,实行单一制登记的办法。西方发达国家对全民健身组织的管理一般实行注册制、登记制的法律来管理,全民健身组织只要符合政府法律规定的关于会员数量、组织场所、发展规模等规定标准,就可以到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经依法审查获得合法地位,此后全民健身组织的活动由本组织自行负责,出现问题则视情况依法提交司法部门进行解决。
2.2 建立法治化政府,实现全民健身社会组织化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整合与协调。明晰政府及各部门、各类体育组织角色与定位,是避免全民健身组织化运作当中出现越位与缺位不良现象, 保证健康、高效运作的要求。全民健身组织的组织属性,一是具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的社会属性,政府应将微观管理职能让渡给全民健身组织。当然,全民健身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职能回归并不等于对全民健身组织不加管理,要将政府管理与服务、政府管理与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
2.3 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心放在保障全民健身体育权益上来,把大众多样化的全民健身当成目标并努力提供更多的社会体育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单项体协、体育总会、各类社会团体与各种俱乐部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覆盖我国城乡的全民健身网络组织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以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发展新格局。组织并建立更广泛的体育志愿者服务队伍体系,吸收并动员各专业教练员、广大体育类教师、专业院校学生、体育爱好者加入到我国体育志愿者服务队伍中来,建立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常态化的保障机制。以此,形成政府行政主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化法治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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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学荣,周建林,等.江苏全民健身路径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9,6: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