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否认在关联交易中的应用
2014-09-21肖迪
肖迪
摘 要: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的重要制度。现代经济社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不直接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而是让渡公司控制权与他人,通过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形式实现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效规制是法人格否认制度发展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关联交易;控制权
一、法人格否认在关联交易中应用的意义
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人格的否认。有学者认为其含义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法人格否认是指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股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无论何种定义,法人格否认制度都强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以此来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股东直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毋庸赘言。然而,现实情况下股东并不直接滥用权利,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损害债权人权益,其中股东让渡公司控制权,实际控制人采取关联交易的方式就是最典型的一种。由于这种关联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交易双方在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事实上地位不平等,交易一方可对交易另一方进行控制和施加决定性影响,如关联交易常常采取协商的方法对交易进行定价,而不是遵循市场原则,采取公允价格。因此,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被股东滥用,间接损害对债权人的权益的巨大风险。近年来,从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也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突出。
二、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特征
(一)实际控制权在关联方。企业封闭性强,交易对象以关联方为主,且关联方通过其影响使企业无法承接太多的对外业务,因此企业并未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正是由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密切相关,在关联方保证股东预期利润的前提下,无论企业的股东如何变化,股东基于理性人的角度,当然愿意让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至关联方。
(二)关联性的特点。关联方基于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使得关联方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建立在控制权的基础之上而非股权的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关联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通过这种形式,内部(如股东大会、监事会)放弃监督还是外部(债权人)无法监督,披露关联交易的义务被人为规避。也正因为交易隐蔽性使得监督存在死角,为关联方、股东利用监督真空,侵犯企业和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
(三)非市场化规律的运营管理模式。显然,对于这种企业来说,其经营管理模式并非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转。在经营上,由于承接的业务量可以预见(关联方控制业务量),企业通常采取类似计划经济的模式运行安排生产或服务,不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由于股东收益基本固定,股东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漠不关心,企业在关联方的控制下与关联方自己开展交易,无论是将利益从关联方输送到企业还是从企业输送到关联方,对一方债权人都造成了损害。
(四)管理层忠诚风险较高。实际控制权转移后,公司与关联方实质上形成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是指如果两个以上被同一或实质上由同一个所有人控制的公司。姐妹公司的控制权均由关联方的管理层掌握,管理层在双方缺少市场博弈的基础上,实际上掌握了支配双方财产的绝对权力。企业形式上存在内控制度,因股东(大)会、监事会缺乏监督的动力已经失效。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监督缺位的机制下,管理层的腐败成本已经变得较低,部分人员可能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吞企业财产,非法谋取私利。
三、法人格否认制度应用难点
(一)责任主体是否适格。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是股东与债权人。基于控制权的关联交易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行为,而是通过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代理人完成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彼此形成默契后,股东选任出的董事会,不受股东(大)会控制,而由关联方控制。就单个关联交易行为来看,不需要与股东的意思表示发生联系,股东无需做出任何行为。由于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实际控制人所为的上述行为显然不属于制度调整范围。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公司法》第20条中的股东应做扩大理解,应当包括实际控制人和实质股东。但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法律未修改前不宜做扩大解释。
(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界定。企业在关联方的控制之下需要保持正常运转状态,其对外偿债能力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保证。但是,当企业资产已经通过一系列关联交易流失殆尽后,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关联交易损害了其债权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撤销权,界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成为了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关键。而关联交易作为企业主要的营收来源和交易形式,界定其定价是否公允缺乏正常交易数据做支撑。
(三)控制权的界定。关联交易的成立必须存在关联方,而股东让渡企业控制权形成的关联方有别于通过从属关系或共同从属关系形成的关联方。前者需要考察企业实际的运营模式,即实际控制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企业的运营和交易,而后者从股权结构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由于控股股东在法律上仍为企业控制人,让渡行为多通过一种私下协议的方式行为进行,并不进行公开,股东在法律程序上并无让渡的意思表示,关联方也无受让控制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要证明企业控制权已经让渡存在现实困难。
四、解决应用的思路
现行《公司法》将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主体限定在股东。而在基于控制权的关联交易中,侵权主体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直接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将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主体扩大到实际控制人又于法无据。因此,我们仍需要回到制度本身寻找解决方法。
(一)责任主体分析。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建立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之上的,即承认股东依法享有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当然,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得滥用该项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义务。
公司控制权本属股东所有,让渡公司控制权是其合法权利。权利转移后,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未变,仍属于股东权利,只是权利主体已经变为实际控制人。由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无论由谁行使股东权利均需要由股东承担风险,即股东不能因为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因此,虽然控制权转移本身并不违法,但由此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应当由股东承担。经营风险包括了公司法人格被滥用风险,所以在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成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主体。
(二)因果关系分析。在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股东承担的责任的前提是股东行为与债权人债权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概况起来可以分为三种: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契约义务、人格混同。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实施上述行为。显然,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关联交易与债权人债权受损存在因果联系。股东虽然没有直接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行为,但关联交易之所以能被利用是因为股东将控制权让渡至他人(同时意味着未尽监督义务)。股东的让渡行为间接导致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关联交易发生。显然,股东的让渡行为与债权人的债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益保护分析。在这项关联交易中,涉及到需要保护的法益至少有三种。债权人的债权、公司法人格独立以及股东的股权。法人格否认制度为平衡这三项权利,对于债权人提出法人格否认设置了条件,即自己的利益受损。由于股东本身已经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保障。即使关联交易滥用了公司法人格独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但是在债权人的利益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出于对公司法人格独立的保护,债权人无法撤销关联交易、追究股东的责任。同样,股东让渡股权延伸出来的控制权,也属于股东的合法权利,即使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只要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也无法撤销关联交易、追究股东的责任,这也是对股权的保护。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的“不允许随意地和无限制地忽略法人这一法律实体”。
但是,当关联交易触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公司法人格独立以及股东的股权就必须重新考察以平衡债权人的利益。一旦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此时应担优于公司法人格独立及股权衍生出的控制权。原因在于,公司法人格独立及股权的权利人是股东,而债权的权利人是债权人,股东主观上有过错(未尽监管义务)、客观上又实施了侵权行为(让渡控制权),而债权人始终处于善意相对人的状态,善意相对人的权利此时应该优先保护。否则,让善意相对人承担债权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风险显失公平,违背了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初衷。这既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初衷,也是三种权利的平衡点。
(四)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关联交易认定。控制人往往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实施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行为,从而完成将公司资产转移的目的。为规避债权人对债权的追索,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形式上处于相对公平的状态,其实质仍属于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解决关联交易认定问题,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要件考虑:
一是交易的真实性,即是否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转移公司资产;二是价格的公允性,即对比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或市场公允价格之差额,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出之嫌;三是长期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即通过统计关联交易的历史价格总额,对比同期的市场公允或非关联交易价格计算出总差额,判断是否利用长期交易逐步输出利益。
通过上述三个要件,可以对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关联交易进行比较全面的认定。
综上所述,股东即使让渡了公司的控制权,法人格否认制度仍适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范健主编.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2] 刘俊海.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