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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舞弊的社会性思考

2014-09-21王淑葵

北方经贸 2014年8期
关键词:会计舞弊整治

王淑葵

摘要:会计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核算与监督手段,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正因如此,在国内外的企业与经济组织机构中,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的会计舞弊现象也屡见不鲜。虽然实施会计舞弊的人员不同,采用的方式方法不同,获取的利益多少也不同,但是这种行为却都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能量,使经济利益的获取和税额的缴纳都受到严重威胁,所以,需要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努力,减少会计舞弊对经济生活的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会计舞弊;行为分类;整治;社会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135-01

会计舞弊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机构的会计工作人员,为了非法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或逃避纳税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对会计工作或会计信息进行非法操作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准确性,严重的会使经济脱离监督,造成国民经济紊乱。

一、会计舞弊行为的分类

(一)违反会计行政法规及行为准则进行不规范操作

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化性,从国家、政府、各企业、各经济机构到各部门,都对会计工作具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行为规范进行会计工作的处理,以保证会计工作的严谨性。然而,很多会计从业人员凭借自己对会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熟练的操作,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要求置之不理,如不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不按照规范要求审核会计凭证;票据和印章不按规定保管好;不妥善保管会计资料等行为,都是违反会计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会计舞弊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创造了合适的机会。

(二) 虚构业务内容,制假造假为套取现金假造预借旅差费

出纳人员为侵吞公司现金而虚构支出费用,私自开具支票,挪用公款;经费报销核算人员,利用公司财务制度不严将个人票据混入公司有关业务支出一同报销入账,套取现金;利用公司制度不严,在工资表中虚构员工,套取赃款。

(三)设置两套账,逃避税收,欺骗银行

目前许多企业内部设置两套财务账,一套是明账,是供主管部门、银行部门检查使用的,这套账是假账,如何能够减少税收就怎么做,如能骗取银行的信任就怎么做。另一套账是为公司管理者决策使用的账,是真实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逃避国家税收,骗取银行的信任。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

某些企业或机构为逃避纳税行为,或会计工作人员对经济利益的贪婪,会出现为不存在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凭证,并将其按照其程序计入会计资料中。除此之外,还存在将会计资料中的数据用涂改等手段进行变造,以达到非法的目的。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是一种严重的违反犯罪行为。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是会计舞弊的重要方法之一。

(五)故意隐藏或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企业或经济组织机构为减少纳税金额或逃避纳税行为,私自销毁或隐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保留非法利益。故意隐藏或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也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企业负责人或受指使的会计机构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将会计资料进行销毁,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郑州市永明制药的董事长私自将会计凭证进行销毁,受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隐藏和销毁会计资料让会计舞弊的程度大大加深,使得经济行为脱离了监督,更严重的会造成经济紊乱。

二、会计舞弊的整治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

法律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立法部门,加强立法监督,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不良风气的蔓延。人们更要重视法律的保护作用,从会计舞弊方面来看,会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会计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会计行为,对违法乱纪的会计要求进行理性处理,对企业负责人的操作要求进行正确地判断,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群众的公共利益,充分利用法律,加强法律在会计工作中的监督力度,体现法制社会的本质。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强大作用

社会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审计监督,必须不断培养内部审计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将内部审计监督与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审计师在外部审计环节具有重要作用,审计师肩负起自己的职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数据要十分敏感,对企业的调查及了解要充分全面,为外部提供正确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更好地监督社会经济发展,减少会计舞弊现象的出现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发挥道德和舆论的监督的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强制性的特点。在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方面,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培训,将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估与薪金和升职要求联系起来。加强对会计舞弊惩罚措施进行宣传,以及对职业道德的重要性的宣传,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加强对会计舞弊现象的认识,使舆论监督更具有效用。

三、对会计舞弊的总结思考

会计舞弊在会计违法行为中属于最常见的行为。彻底消灭这一现象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需要建立完善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执法体系;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需要不断加强。要加大对舞弊者的处罚力度,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财务主管级其他财务人员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经常对财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使大家懂法、知法、守法。

参考文献:

[1] 尹 平.财务造假监控与检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 顾 熙.财政局中局[J].现代出版社,2009(3).

[3] 张 辉.存货舞弊行为及审计对策[J].会计之友,2011(3)上:97-98.

[责任编辑:方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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