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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2015年开始施行

2014-09-20袁立明

地球 2014年5期
关键词:环保法违法公民

本刊记者 袁立明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新环保法对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明年起施行。这次修改是《环保法》在1989年颁布后,25年来首次大修。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针对目前频发的空气污染问题,要求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同时,对于社会长期诟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对污染企业可按日连续计罚,罚款上不封顶。

此外,修订后的《环保法》还进一步明确公民的义务。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明确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经表决,修订后的环保法将会在明年的1月1日开始施行。

潘岳:新《环保法》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它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

潘岳说,针对此次修改,环保部门至少已经研究了十年,启动修改以来调研论证历时三年半,上上下下高度重视。由环资委提出一审稿后总共历经四次审议。全国人大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一次收到社会各界12000条意见,第二次收到2000多条意见。张德江委员长、沈跃跃副委员长亲自带队,就该法修改专题调研,听取基层意见。法律委、法工委领导深入研究环境问题,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体现了注重立法质量、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严谨态度。现在新法已经通过,大家都应感谢全国人大法律委与法工委。

潘岳指出,新《环保法》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

潘岳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在几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

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第二个突破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习总书记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克强总理强调,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环境保护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潘岳说,中国目前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环保法》的修订。此次修订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今后一段时期环保的实际需要。这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如果没有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德江委员长和张高丽副总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没有全国人大积极主动的推动,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立法成果。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坚决贯彻这部新法,如何发挥它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一是要准确领会、尽快熟悉新法。二是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和公众适应和运用新法。最重要的是加强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将努力推动新法得到有效实施。这正是考验我们执行力的关键时刻。

史上最严《环保法》2015年开始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通过环保法修订案草案。立法25年后迎来首次大修的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2年8月初审至今,这部法律已经经历了四次审议。被外界评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修订草案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委员提出原拟的“信誉良好”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草案表决稿将其改为“无违法记录”。不仅如此,诉讼主体的性质也经历了一波三折,二审、三审稿中的环保联合会和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被批评为主体范围太小。如果第一步把诉讼资格仅限于社会组织的话,全国符合“五年以上没有违法记录、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有300家。

原来的《环保法》关于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规定为“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此次修订则更加严格,明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修订草案对环评文件的约束力明显增强,这成为了建设单位无法绕开的门槛。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恢复原状。

今后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到底会有多高?针对企业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修改后的环保法增加“按日计罚”的规定。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按日计罚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作出的针对性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面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别涛说,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有相应提高。按日计罚有无上限?别涛说,环保法规定了罚款的规则,完善处罚程序,本身没有设定按日计罚的上限,今后罚款的幅度、具体数额、是否设立上限或下限,将由专项法规定。

在企业违法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怎么办?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的环保纳入考核,以及引咎辞职等内容。

根据修订草案,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下级人民政府及责任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新《环保法》原文: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朱谦对新《环保法》的第五条和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解读: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环保法新增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与环境监督权,这也成为此次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朱谦认为,新法第五条确立公众参与成为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第五十三条确保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一类是出于公民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影响,还有一类是出于对环境的保护,二者以前者居多,”他解释道:“将公众参与引入到环境治理中来,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也可对政府环境监管及排污单位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至于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新法对环境信息的要求更加透明化,除相关部门理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对于公众想得知而未公开的信息,公众也可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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