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业执法现状与对策建议
2014-09-19王财杨
王财杨
摘要:通过分析泉州市林业执法的现状,针对泉州市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从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泉州林业执法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泉州;林业执法;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14)13-133-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越加显著。而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作为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专门机构,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安定稳定,保障林业改革发展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林业执法现状还不能适应林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泉州市林业执法的现状及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加强林业执法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 泉州市林业执法现状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市委编委同意,2008年4月成立“泉州市林业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林业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其主要职责为: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目前全市共有10个县(市、区)成立了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形式:单独组建的有晋江市(副科级)、南安市、惠安县、鲤城区、泉港区;加挂检查站牌子的有洛江区;检查站加挂执法大队牌子的有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挂靠在县林政股;丰泽区挂靠在区农林水局林业服务中心。
2 泉州林业执法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2.1 执法队伍建设比较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
2.1.1 执法机构及人员编制没有落实到位 近年来,我市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为保护森林资源作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但是,由于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难以落实,有的虽然已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但是人员还未到位,执法职责没有明确,无法开展工作。
2.1.2 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强 林业执法机构承担着依法查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的职责,业务范围涉及3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林业执法人员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业务素质,而我市林业执法机构大部分是在林业检查站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偏少,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2.1.3 执法条件较差 林业行政执法基础设施薄弱,装备落后,缺乏必要的办公、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适应,难以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行政处罚不规范 (1)在实体上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证据收集不齐全、调查取证不到位、案件定性不准确、处罚决定不恰当、处罚依据不明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罚对象错误等问题。(2)在处罚程序上存在立案程序不合法、办案制度不严格、鉴定工作不规范、权利救济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3)涉案款物处理上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涉案物品去向不明或交接手续不完整。(4)案件管理上存在案件管理、案卷归档、文书制作不规范,罚没款票据不统一等问题。(5)在执法成效上存在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处罚效果不佳、个别地方涉林违法犯罪现象突出等问题。
3 泉州林业执法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3.1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1.1 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没有成立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要抓紧成立;已成立的,要尽快招聘补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整充实林业行政执法力量。
3.1.2 加强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积极组织林业执法人员参加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力争完成对所有林业执法人员的轮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同时,通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参加林业检查员技术工种考试等途径,在执法队伍中着力培养具有专业技术鉴定资格的执法人员。
3.1.3 加强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将林业执法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加强以交通、通讯、检测检量器具为重点的装备建设和站房、场道、信息网络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用车和摄像、录音、手提电脑等办案工具,应用高新手段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控制能力,为执法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有条件的可考虑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林业执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林地征占用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弥补执法人员数量的不足,提高对林业违法案件的打击针对性、准确性。
3.2 完善制度,强化监督
3.2.1 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廉政工作制度、文明办公规范、便民措施、举报办法和电话等,一律向社会公布,把我们的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加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3.2.2 实行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建立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严格案卷档案管理。制定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办法,明确评查标准和程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合理考核评价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业绩,对不合格案卷应当及时纠正,对经考核评议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要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3.2.3 重新梳理行政职权及调整行政自由裁量标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明确其工作职责,并协调当地政府法制办公布执法依据。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对予以保留的行政职权需要进一步进行裁量标准修改的,一并予以修改;对废止的行政职权其量化细化的裁量标准同时对外公布废止。
3.3 调整优化林业检查站布局,充分发挥林业检查站职能作用 各地要继续按照“把住省门、管住源头、依法设站、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调整林业检查站点布局的方案,由县市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加强林业检查站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规范检查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水平。继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开展明察暗访,着力从根本上和源头上预防林业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3.4 理顺与森林公安的配合关系 森林公安是林业执法的老牌部队,王牌部队,主力部队,森林公安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坚强后盾。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队伍要积极主动与森林公安沟通协调,要放下架子与森林公安配合,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取得森林公安的支持,努力形成林业执法合力。同时,森林公安也要大力支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加强配合,加强衔接,提升林业执法队伍的执法力。
参考文献
[1]王迪生.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J].中国林业,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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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龙先华,王福全,文珺.走出林业行政执法的新路子[J].森林公安,2004(10).
[4]籍永刚.坚持依法治林,构建统一、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J].中国林业,2004(3).
(责编:吴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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