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索前列醇合缩宫素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93例临床观察
2014-09-19
安徽省含山县运漕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安徽 含山 238131
米索前列醇合缩宫素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93例临床观察
张晓燕
安徽省含山县运漕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安徽 含山 238131
目的观察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186例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93例。对照组行单纯缩宫素治疗,观察组行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比较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结果两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及用药后2h出血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给予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可有效的提高治疗效果。
米索前列醇;缩宫素;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
产后出血是临床上常见的一种产科严重并发症,其严重威胁着产妇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笔者为探讨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临床疗效,提高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治疗效果,采用两种不同的治疗方式对接收的186例患者进行治疗,效果显著,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自2011年2月到2014年8月期间接收的186例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93例。对照组患者年龄最小为24岁,最大为32岁,平均年龄为(25.4±2.5)岁;平均产次为(2.0±0.5)次;对照组患者年龄最小为23岁,最大为32岁,平均年龄为(26.1±0.6)岁;平均产次为(2.0±0.5)次。两组患者上述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行对症及支持治疗,同时观察组患者行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即给予患者20U缩宫素静注治疗,同时给予患者米索前列醇治疗:取患者截石位,对会阴部进行常规消毒,操作者戴无菌手套将200~400μg米索前列醇置于患者阴道后穹窿部位,并对其进行按压,按压时间为10~25s。对照组患者则进行缩宫素治疗,即给予患者静脉注射20U缩宫素,治疗期间应严密监控两组患者的生命体征。治疗后比较两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及产后2h出血量。
1.3 疗效判定标准 治愈:治疗后患者的临床症状全部消失,生命体征平稳,且出血现象停止,患者各项身体指标均恢复正常;好转:治疗后患者的临床症状及生命体征有所改善,仍伴有少量出血现象,患者各项身体指标趋于稳定,生命体征稳定;无效:治疗后患者的临床症状及生命体征无改变,仍伴有大量出血现象,且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1]。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比较 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95.3%,对照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70.1%,两组患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比较[例(%)]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2.2 两组患者用药后2h出血量比较 观察组患者用药后2h出血量为(248.8±33.2)ml,对照组患者用药后2h出血量为(496.5±50.5)ml,观察组患者的出血量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
3 讨论
产后出血是产科常见的一种严重并发症,其发生率约占分娩总数的2%~3%,其中80%的产后出血现象发生在产后2h内,其已成为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因素[2]。而产后出血的首要因素为子宫收缩乏力,因此,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进行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缩宫素是常用的一种子宫收缩剂,其半衰期较短,且起效快,可有效的减少产后出血量。然而该药物极易受体内缩宫素受体及雌激素水平的影响。因而,临床上仍需探讨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方式[3]。随着医疗研究的不断深入,米索前列醇逐渐在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治疗中得到应用,该药物是前列腺素E1 的衍生物,具有较强的子宫收缩效果,阴道塞药或直肠给药可快速被吸收,通常30min便可达到血浆药物浓度峰值,可有效收缩子宫平滑肌,达到促进子宫收缩的目的。临床研究还表明米索前列醇对促进缩宫素的产生及分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子宫收缩有协同作用,可有效的增强子宫收缩力。因此,将缩宫素与米索前列醇联合应用于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治疗可取得良好的效果。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及用药后2h出血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给予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患者米索前列醇联合缩宫素治疗可有效的提高治疗效果。
[1]高萍萍.欣母沛用于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216例临床疗效观察[J].吉林医学,2014,35(10):2152-2152.
[2]李婵秀.Foley尿管在宫缩剂不敏感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中应用观察[J].基层医学论坛, 2014,18(8):1083-1084.
[3]李俊英.卡前列素氨丁三醇联合葡萄糖酸钙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临床疗效观察[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4,8(6):104-105.
R71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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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4)24-0070-01
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