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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后广电行业的收入核算和税务处理

2014-09-19

商业会计 2014年23期
关键词:机顶盒广电增值税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12)

一、广电行业及营改增的概况

近年来,我国广电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全国各地相继完成了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整体转换和双向化的改造,大力开展网络业务,从传统的有线电视向双向交互、大容量、多功能的方向发展,使家家户户的电视机成为多媒体信息终端。电视成为集广播电视、电子政务、信息资讯、文化娱乐、交流互动为一体的多媒体信息平台。在这一大环境下产生了一批以传统的电视业务为基础的新媒体公司,在为用户提供视听服务的同时,将业务扩展到互动增值服务、3G手机业务、互联网电视业务,在有线网络硬件及软件基础上发展新媒体业务。2010年我国在12个城市(地区)正式启动三网融合试点工作后,让电信运营商提供电视服务,广电运营商提供宽带服务,一起向互联网的内容多样性靠拢,形成两张网络相互竞争的局面,广电运营商长期以来的行业垄断地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被迫转型。采用灵活多变的市场策略适应时代的变化,扩大数字电视的覆盖率,成为各广电运营商的工作重点。

与此同时,“营改增”的改革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12年1月1日我国把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涉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了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广电企业从原来以营业税为主要流转税的企业转型成为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的企业。各个公司需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涉税行为,优化增值税税务管理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各单位增值税税务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依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提高增值税税务管理综合效益。

二、广电行业收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目前,数字电视运营商的收入主要有传统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付费频道收入、互动点播收入、落地费收入、新建房屋有线电视配套建设费收入、机顶盒销售收入、宽带业务收入、集团接入业务收入。新媒体业务的收入有手机电视业务、互联网电视业务、向互联网输出视频流媒体服务、新媒体广告的收入等。

广电行业收入的多样性,也表现其复杂性的一面,首先广电行业的大多数收入,不是实物形式的销售,而是提供一种特定服务;其次,即使是服务,有按服务周期收费的,也有按次计费或按数据流量计费等。

三、广电行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广电行业的收入虽然具有复杂性,但其确认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5个条件,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四、纳税时点的确认与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时点的确认原则: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是在其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并收讫销售款(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应税服务前收到的款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确认该次预收款的收入时间为准。但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除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1.采用预收款提供服务的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按月确认收入。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根据经税务部门认可的营账管理系统提供的收入数确认 (特殊业务收入确认经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后除外)。广电企业为了支撑庞大的业务,大多投资建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营账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准确清晰地反映用户信息、订购的服务产品、缴费及欠费数据等,每月按用户所订购服务情况,系统计费、出账。以该营账系统出账收入作为收视费收入的税金计缴基数,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金。

2.落地费收入以合同期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分月确认;预先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落地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天。如果落地费的服务已提供但发票尚未开具的,则以合同约定的金额的权责收入确认应纳税额。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广播电视收视服务,不确认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发改价格[2009]2201号的规定,“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

5.提供广播电视收视服务时,附带赠送的广播电视专业付费频道收视服务不确认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提供广播电视收视服务时,附带赠送的机顶盒、IC卡等终端货物或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广播电视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收入,并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套餐形式赠送实物或以积分形式兑换实物时,视同销售货物,以实物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根据不同的资费政策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和计税方案

数字电视业务的多样性决定了数字电视收入核算的复杂性。本文着重分析数字电视的传统业务所涉及的收入项目的核算方法。以某广电网络公司为例,在保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互动电视和高清电视,推出了各种形式的套餐服务。这些套餐大致归类为:

1.向用户一次性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多种不同价格的套餐,对应不同的服务内容。套餐要求用户承诺连续使用一定年限的指定服务,如表1。

表1

通常情况下,为了提升高清普及率,维系现有基础服务市场,取得的套餐收入往往远低于机顶盒的零售价加服务费的收入合计金额。这时我们需要确定机顶盒的开票价格。以机顶盒的开票价格大于等于采购成本为拆分原则,剩余部分作为基本收视服务费和付费频道的价格,来确认各自的收入。以480元套餐为例,如果高清机顶盒的采购成本为25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 4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顶盒销售213.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

预收账款——视听服务费230.00

2.为提高数字电视用户的续费率,对于以积分兑换实物的用户,提供赠品视同销售。如表2所示。

表2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应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是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应交税金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转移行为。

假设赠品中毛巾礼盒的采购单价是23.40元 (不含税价为20元),购入后作为库存商品管理,市场零售价35.10元(不含税价为30元),则相关分录为: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23.40

借:销售费用——促销品25.1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3.券卡的核算。随着数字电视用户需求的多样化,针对不同的用户群,各公司推出种类繁多的有价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这些券卡在为企业提供现金流的同时,对企业的核算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根据内部控制的需要,应将券卡的核算作为计费系统的组成部分,便于准确核算每种不同的卡的销售和回收的数量与金额。

(1)向用户销售各类券卡,收到现金时,按不同种类分别入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卡”科目。(2)用户拿到卡通过营业厅柜台或自行开通相关业务时,不能直接确认收入,要先借记“预收账款——××卡”科目,贷记 “预收账款——视听费”科目。(3)该部分款项最终随营账系统每月确认的总收入,一起确认为收入,同时计缴相应的增值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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