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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政策变动与改革契机

2014-09-18高卫民

北方经济 2014年9期
关键词:存贷存款商业银行

高卫民

金融改革正在路上,解决存贷比种种弊端只是金融改革的一项最基础的工程,也是难点之所在。

中国银监会6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关于存贷比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而商业银行存贷比又牵涉到金融改革的诸多方面。此次调整一方面或可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利好,为定向信贷政策预留空间,而另一方面,尽管更改了统计口径,但历史性矛盾一时仍难以根除,必须以全面改革为契机,尽快解决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实现真正市场化的公平竞争。

一、存贷比缺陷令银行业面临系统性挑战

存贷比是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许多人把这一条款称作“存贷比约束”。

存贷比约束意味着商业银行只有通过积极组织一般存款作为资金来源,才能给实体经济领域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生效近20年来,商业银行获得一般存款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商业银行直接发放贷款,企业把随之获得的贷款存入银行,从而形成一般存款。二是企业和居民通过出售外汇获得资金,转入商业银行形成一般存款。第一种途径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存款的数量以近乎相同的速度增长,表现为商业银行存贷比例的波动和上升。第二种途径使得企业获得外汇的渠道可能被关闭,或者由于各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相关能力也许会快速下降,甚至转入资金外流状态。从而导致为中国外汇储备的巨大增长。

与此同时,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在过去几年里,商业银行体系借助改革找到了不少“创新性”的方法:一是通过同业科目发放贷款,从而绕过存贷比的限制,并形成一般存款来源。二是将贷款转入表外的资产池,并由表外的理财资金来对接。三是将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设法变性为一般存款,即利用保险公司等作为通道,将同业存款先变化为在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进而转换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通过这些创新性的方法形成的放贷体系,被笼统地称为中国的“影子银行”。由于这些变化根源于银行通过正常方式形成和吸收一般存款,以及发放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限制和困难,因此这一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存贷款市场利率的广泛上升。一些分析把“影子银行”的兴起与利率的广泛上升理解为利率自由化进程加快的标志和结果,在肯定一定合理性的同时,却忽略了这些发展背后更基本的机制,即在“影子银行”快速扩张的同时,其内部的利率水平与管制利率水平之间的差距也在显著上升,这让利率自由化理论无法解释。

在存贷比的约束下,这些方法都存在潜在的问题和缺陷,并且从2011年开始集中暴露出来。从宏观上看,2011年以来,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开始显著放慢,这一趋势似乎已显常态,由此形成的商业银行一般存款的增长也随之下降到个位数的水平。与此同时,随着商业银行存贷比的上升,这一比例开始接近法律限定的红线。这也意味着上述方法已经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开始面临系统性的挑战。

二、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分子分母做加减

《通知》对存贷比的调整并未触碰75%的监管“红线”,其核心在于对分子、分母的加减调整,从考核口径上进行松绑。其中,对存贷比分子扣除了6项:包括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近年来,存贷比中对应的分子贷款范围,银监会已经扣减了部分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等。此次的6项扣除,又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银行。

在分母的增加项中,央行目前正在推进的银行针对个人和企业的大额可转让存单(CD)被纳入其中。计入分母的另外一项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尽管下一步哪些银行发CD、发多少CD,由人民银行的具体文件确定,但存贷比分母纳入CD,会激励银行有更多的动力去发行CD。

此外,7月1日起,银监会将只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将只作为监测指标,不作考核。此前,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这一调整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契合。当前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17%—18%之间,外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只有5%,外币资金的运用空间远大于人民币。根据央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表》测算,目前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比高达150%。若改为人民币口径进行考核,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存贷比。因此,对外币存贷比相对高的银行来说,存贷比本外币合计将极大限制人民币放贷能力。只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有利于释放更多资金支持国内实体经济。此外,采用人民币业务口径的存贷比相比过去本外币口径计算,使市场存贷比指标平均下降2%~3%。因为外币存贷款分布不同,涉外存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可能因此降低存贷比空间更多。

三、存贷比政策变化有助银行基本面改善

目前存贷比接近75%上限的主要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高于70%的银行主要有招商银行(74.4%)、交通银行(73.4%)、民生银行(73.3%)、中信银行(73.2%)、浦发银行(73.1%)、光大银行(72.6%)、中国银行(72.5%)和广发银行(71.8%),而股份制银行往往非标规模较大。显然,调整后这部分银行存贷比将有所下降,为其将非标债权向表内腾挪提供了空间,从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在非标债权腾挪至表内占用表内信贷额度的过程中,往往在季末存贷比考核时点会加剧银行揽储压力,造成脉冲式流动性紧张。因此,调整存贷比考核指标也有助于缓解由于非标转表内带来的流动性压力。从资本市场投资角度看,尽管新增的调整部分量级并不算大,但多数上市银行仍将会从中受益。《通知》符合前期判断,即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正在由紧变松,有利于银行板块基本面改善(缓和存量不良资产压力、降低负债成本),也透过无风险收益率下行抬升二级市场估值中枢。此前包括上市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已安然度过半年末的流动性大考,市场对大额存单推出的负面反应也已被测试,银行板块的阶段性利空已经出尽。而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端修复迹象的出现,市场对银行基本面的预期即将发生转变。在此背景下,银监会关于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的通知,无疑对于银行板块基本面改善起到有利的作用,多家上市银行将明显受益。endprint

“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贷款,以及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的金融债所对应的贷款,是影响存贷比计算结果的最重要调整项目。特别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被从分子中扣除,给市场留下较大想象空间。目前,商业银行金融债约3600亿元,各类次级债约在10000亿元以内。据此,若减记债被包括进调整范围,乐观估计下,此次存贷比调整可能降低存贷比2%左右,释放贷款额度近2万亿元。

四、存贷比调整为定向信贷政策预留空间

在新调整的扣除中,关于“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一项引发了市场关注。其“所对应的贷款”主要为专项债券,也是最为核心的内容。一方面为监管层未来推进其他形式的债券预留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可以激励银行申请专项金融债券额度,为后续定向信贷政策奠定基础,比如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首套房按揭等。如果不算存贷比,就可节约银行的监管成本。

此次存贷比调整的直接目的是缓解银行存贷比指标压力,同时也鼓励银行发行金融债,来增加更多稳定的负债。从长远来看,利率市场化之后,这类金融工具会越来越多。作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发行金融债券可以有效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同时还可以成为主动负债工具,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银行吸收存款针对的多数是低成本资金,市场分散,需要找客户,而且定价上也不规范、不透明,很容易助长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导致高息揽储。通过债券筹措资金则相对公开透明。更为重要的是,存贷比考核加剧了银行对一般存款的依赖,造成存款的时点波动,加大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存贷比上限监管事实上隐藏着这样一个原则:商业银行各类资金来源中,只有存款才可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资本金、发债、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再多,也不能用来放贷。这迫使所有商业银行都来挤存款这根独木桥。去年国内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的现象,也暴露了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而银行存款不断流失,负债稳定性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2014)》也显示,2014年,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银行业负债业务的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多变,这对银行存款业务风险定价和负债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重要的负债工具,应“着力提高金融债发行力度,积极探索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金融债的模式”。“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成本主要依赖资金市场,在当前形势下,资金利率可能低于市场化存款利率。”可以借此优化非存款负债业务结构,实现风险和收益动态平衡。

五、解决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已刻不容缓

当前,由于资产负债结构不同,存贷比已经无法全面反映流动性结构,存贷比对流动性风险的敏感性也不如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去年的“钱荒”现象就全面诠释了存贷比在流动性方面监管的无力。占比陡然上升的同业业务因期限错配是流动性冲击的始作俑者。金融改革正在路上,解决存贷比种种弊端只是金融改革的一项最基础的工程,也是难点之所在。

审慎之下短期难以取缔存贷比。假如全面废止存贷比监管红线,如果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不能公平竞争,问题的症结将是扩大信贷供给又导致资金再次流向低效率部门,这无疑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存贷比松绑是对货币政策定向降准的呼应,清除了商业银行定向放贷小企业而导致的可能产生越过红线的后顾之忧。定向降准更能促发商业银行引导资金输血小企业行为,也是央行丢给商业银行一块诱人的面包。因为定向降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额度比例。

有鉴于此,应尽快解决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由于内外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贷存比限制这一并不起眼的法律条款所产生的影响和扭曲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它所催生的影子银行体系削弱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工具的有效性,掩藏了包括期限失配和信用违约等在内的诸多金融风险,催生了“钱荒”等严重的金融冲击;它推动了利率水平的广泛上升,加剧了汇率升值压力,从而抑制了宏观经济的调整和恢复;这还迫使保险公司等机构转入非标准化资产等投资领域来提高收益水平,以匹配其上升的负债成本,从而孕育和积蓄了新的金融风险领域。在不远的将来,如果中国国际收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本外逃,或者内部出现宏观经济过热,并由此引发货币紧缩,在前述背景下,将会形成更加灾难性的后果。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证据都清楚和一致地显示,尽管利率管制、贷款额度、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确实在产生作用,但贷存比限制却是推动这些变化背后更关键的约束。解决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江苏淮安市发展和改革研究会)

责任编辑:代建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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