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洗钱风险及反洗钱问题研究
2014-09-17舒丹
舒丹
互联网的诞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而互联网经济向金融业的发展,又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了重大的改变,催生了第三方支付、信息化金融门户、P2P网络借贷等业务的蓬勃发展。自2006年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机构“宜信”在北京成立以来,网络借贷业务增长迅速,并出现快速发展,根据《2013年中国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200家,其中仅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就将近100亿元。
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普惠金融的要求应运而生,并在国内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了未来金融服务的一种发展形式。然而作为一种互联网新兴业务,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空白的情形下,P2P网络借贷还存在诸多的洗钱风险,例如缺乏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手段、缺失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约束等。本文主要从我国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状况、运作模式、产品构成及业务特征等方面着手,剖析P2P网络借贷业务潜在的洗钱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概述
(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业务是一种与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相关的新生代借贷形式。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直接借贷。我国银监会与小额信贷联盟发布的公文中正式提出了P2P网络借贷的概念,P2P网络借贷又名“人人贷”,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P2P网络借贷业务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脱媒。在该业务中,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P2P网络借贷的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作为收入。
(二)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不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和线下交易模式。
1.不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主要代表,此种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单纯的中介机构,只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其贷款利率采用竞标的形式进行确定,平台不负责交易的成交以及贷后资金管理,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
2.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此种模式与不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最大的区别是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提供担保,充当了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复合中介角色。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网络借贷平台则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然后承接其收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目前市场上以此种运营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占绝大多数。
3.线下交易模式。此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是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线下面对面来完成,首批入驻温州民间借贷中心的“宜信”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三)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特点
1.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基于网络平台,P2P网络借贷的交易双方呈现的是一种多对多的形式,从而使其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同时,由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准入门槛较低,借贷者只要拥有良好信用记录,就能够获得贷款。而对投资者的资金数额大小以及期限长短的要求也较为宽松,能够更有效、全方位的让绝大部分的群体享受金融服务。
2.交易方式的灵活高效性。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广泛的参与者催生了业务需求的异样性,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产品特征和交易方式。此外,P2P网络借贷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传统借贷方式的繁琐程序,简化了实体金融机构层层审批的过程,只要在信用合格的情况下,就能高效率地满足借款者的资金需求。
3.业务的高收益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者往往是难以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的渠道获得所需要资金的群体,所以为了获得贷款往往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据统计,现今P2P网络借贷业务名义利率的年度平均值为12%~22%,且部分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借款产品除给投资人提供利息外,还会变相提供奖励给投资人。
4.技术运用的普遍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很好的缓解了P2P网络借贷业务中由于参与者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等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尤其是信息整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较好地实现了信息的对称性和渠道的通畅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处理效率,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
然而,在P2P网络借贷业务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高效灵活、普惠民众的背后所蕴含的隐患和危机。由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缺乏立法约束,存在监管真空,加之复杂多样的产品结构和非面对面的交易特性,使其不可避免被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不明确加大反洗钱监管难度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开展借贷活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种新兴业务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导致网络借贷业务的进入门槛低,极易复制,并且由于相关的立法尚属于空白,使得P2P网络借贷业务定位和风险防控出现了无据可依的状况,致使业务监管的缺位。法律法规的空白,业务监管的真空以及商家资质的良莠不齐极大地增加了经济犯罪诱发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网络借贷平台还缺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责任和义务的约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洗钱通道。
(二)认证措施宽松致使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核心地位,尽管国内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由于其非面对面的业务性质,使其身份认证存在缺陷和风险。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业务开展初始均会要求借贷双方进行相关信息的注册认证,例如填写姓名、职业、住址、单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并对姓名和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以检验真实性,但是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资料、一人控制多个身份证件注册多个账户等现象还是难以排除,有甚者会出现一人同时注册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利用平台进行自融资,通过不断的发布借款信息和竞标,实现“洗白”黑钱的目的。
(三)虚拟账户屏蔽了对资金流向有效监控
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资金流转主要是通过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来实现。平台的虚拟账户可以与绝大数的银行账户相关联,通过虚拟账户可以快速、高效地转移资金,但是却使得完整的资金流转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无关联的交易,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且现今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的责任,即网络借贷平台不需要将资金流转数据向监管部门或是金融机构进行报送,从而使得原本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来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受到了限制,加大了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难度。
(四)产品结构的复杂性为洗钱提供了多样化渠道
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特定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广大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同时也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首先,从统计数据来看,大部分P2P网络借贷业务产品的年化利率均保持在12%~22%之间,而期限多数规定在1~6个月之间,尤其是秒标,作为对投资人的一种变相回馈方式,融资后资金会在24小时内连本带息还清。如此高效高收益的产品种类非常符合洗钱分子对于快速周转并且获取收益的要求,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其次在P2P网络借贷业务操作中,投资者还可以将资金分散进行部分投标,洗钱分子可以轻易利用这一特性将资金分拆后贷给不同的借款人,从而掩盖了资金本来的属性,不利于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监测;最后由于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的空白以及业务定位的缺失,国内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相继推出了概念模糊的债权转让、理财计划等业务产品类型,蕴含较大的洗钱风险。
(五)线上非面对面交易洗钱风险不易识别
P2P网络借贷业务中网络技术运用的普遍性使得借贷双方了解的信息仅限于网络发布的信息,尤其是在线上交易模式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并且在缺乏法律约束和主体监管的现状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的审核缺乏制度约束力,往往流于形式。而资金的划转无需面对银行业务人员和柜台,只需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即可进行转账的非面对面交易特性在这一定程度上也为洗钱者隐匿、掩饰违法所得,清洗黑钱提供了便利条件,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三、政策建议及监管对策
(一)构筑立法监管体系。制定规范网络借贷具体的法律法规,填补相关业务在立法上的空白,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确保网络借贷平台资质。联合银监会、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联合监督管理,进行风险的全面控制。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制定出台网络借贷业务反洗钱领域的规章和指引,明确其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规定,从制度上约束网络借贷平台反洗钱义务的尽职履责。
(二)建立行业透明和自律性。一是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建立规范的行业自律体系,制定行业准则和自律协议,规范日常经营,切实防范洗钱等各类风险。二是建立和完善P2P网络借贷行业数据库,定期披露重要信息,例如客户征信信息和平台黑名单信息等,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充分实现信息和经验的交流与共享,形成初步的行业标准。
(三)创新身份识别新技术。健全客户身份初次和持续识别制度,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背景等相关信息,在原有的身份核查基础上,开发高科技身份识别技术,可以引进视频认证、人脸识别和眼部虹膜检验等方式,并将相应的采集信息归入各自的数据库,每次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时可从数据库中提取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情况下还可根据客户所填信息进行实地回访查看,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可靠,克服“认证不认人”的难题,避免一人控制多个“人头账户”的情况,从源头上防范洗钱风险的滋生。
(四)完善平台监测系统建设。出于对网络借贷业务产品类型多样性及交易方式特殊性的考虑,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总结业务的不同交易模式的交易特征,不断探索异常资金监测指标,尽快建立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并实现可疑交易上报工作,降低网络环境的不可控性。加大科技投入,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实现每笔交易的留痕与重现,逐步实现平台与征信系统的对接,提高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建立黑名单库,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来进行差别化的监控。
(五)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现今我国P2P网络借贷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及风险敏感性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且广泛的借贷参与者对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认识较为缺乏。针对此种现象,要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技能培训,提高其分析资金流转、甄别可疑的能力。同时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借贷及其潜在风险的认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