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2014-09-16唐海山赵亮
唐海山 赵亮
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现象尚未完全禁止
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相比,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很少,但受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及渎职侵权案件自身的特点所限,仍然过分依赖于口供,致使严重侵犯人权的变相逼供行为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程序中还没完全禁止。
(二)因“侦查谋略”运用不当而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情况较为常见
鉴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阻力很大、检察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办案人员很难把握运用“侦查谋略”的度,以至于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三)运用强制性措施不够规范
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够规范,特别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二是扣押证据较为随意,为了全面获取证据,不分需要不需要笼统性地一并扣押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搜查程序不够规范,由于查办案件时间紧迫,办案人员以调取证据之名而行搜查之实的现象偶有发生。
(四)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条款。如果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回答不符合“事实”的,便有可能采用非法手段逼其讲侦查人员心中想的“事实”,若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缄口不言,就被视为态度恶劣。另外,少数侦查人员会限制甚至剥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程序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原因
(一)制度设计的缺陷
一是立法侧重控制犯罪。从立法的角度来分析,现行制度设计源于我国的法制理念,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过程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项基本的价值追求,而我国最终选择了犯罪控制。二是“侦查任意主义”倾向突出。所谓“侦查任意主义”,主要是指强制侦查不须司法审查,而由侦查机关直接决定并实施。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处于无司法抑制之状态。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缺失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实践中,重真实发现、轻程序合法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二是重打击,轻保护。三是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
(三)渎职侵权案件本身特点带来的制约因素
一是查案阻力非常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往往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所形成的关系网络阻碍、干扰侦查,使侦查的阻力增大。二是过分依赖口供。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犯罪活动隐蔽,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口供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确实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保障人权的需要
一是人权意识不强。部分反渎干警观念上比较保守,对于人权意识接受比较迟钝,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二是侦查模式落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模式尚未实现根本转变,延续几千年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依然没有改变。三是知识结构单一。涉及行政执法单位广、行政职务行为专业性强两大特点,这就对办案人员整体知识储备和研究探索能力要求极高。
三、完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可行性路径分析
(一) 从事实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牢牢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并适当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有效避免无罪者遭受不当的羁押。
(二)侦查模式应相应调整
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过程中,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应切实加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为了“绩效考核”而仓促立案。反渎部门要转换侦查思路,变“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
(三) 健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侦查监督部门要对报请逮捕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以更好地制约侦查权,慎用逮捕权,更好地保障人权。公诉部门要从犯罪事实、情节、证据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监督。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反渎部门要及时审查下级院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发现问题需要依法纠正的,报请主管检察长依法纠正。
(四)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要求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的规范实施,对于保障侦查讯问合法性、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襄城县人民检察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