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对川军退、除役官兵安置问题
2014-09-15李飞燕
李飞燕
摘 要: 抗日战争时期,四川作为大后方,为抗战的最终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抗战八年中,川军伤亡人数约为正面战场抗日军队的五分之一,其参战人数之多、牺牲之惨烈居全国之首。由于川军伤残人数巨大,对退、除役官兵安置问题便成为国民政府军抚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具有典型意义。本文针对该问题梳理相关史料,并客观地进行了分析,力求在此问题上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研究。
关键词:抗战,川军,退除役,安置,军抚
四川作为抗日战争的大后方,抗战的战略根据地,先后出兵总计约340万人。川军在抗战中伤亡约64.6万余人,约占国民党军队伤亡人数的20%。大量军人因抗战伤亡,自己或家属却得不到妥善的安置,伤残士兵得不到地方政府与医院的救济帮助,不得“完衣饱食”,只能在寒冬深夜之中痛苦哀嚎,“每天能见死亡者不下十数具之多,往来行人无一忍睹,深恐军队士兵视之,难免发生反响,实有碍抗战前途……”[1]
早在北伐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就已经发现,官兵的伤亡和安置工作必须要提升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同年10月,由军事委员会设置军政厅恤赏科,专门用于负责部队军士的平战时伤亡抚恤和退役安置以及烈属优待等问题,隶属军事委员会。1928年10月国民政府《训政纲领》颁布,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军政厅升级为部级,改隶属于行政院,至此军队抚恤工作归军政部主管,陆海空三军独立设置专门抚恤机构分别负责,统归军政部管理。后由于战事增多,抚恤任务繁重,军政部单独成立了“陆海空抚恤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管理抚恤事宜。
1929年7月,海军署更名为海军部,海军抚恤业务由海军部军衡司负责,不再经过军政部。1934年5月航空署更名为航空委员会,隶属军委会,由航委会总务处人事科负责空军抚恤业务;而陆军由于数量最大,且事务繁多,仍由军政部陆军署负责;因空军抚恤任务量比较少,且人员配置不足,抚恤核定事项仍由军政部陆军署兼管。抗战爆发以后,为满足惨烈的战事需要,1938年3月国民政府在武汉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并颁布《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提出对抗战军士及其家属实行抚恤慰藉政策。同年8月,根据《建国纲领》精神,成立“抚恤委员会”。该会隶属军事委员会,专事于抗战兵士伤残抚恤和遗族救助帮扶。抚恤委员会还同时在各省市分布了分管处,即下级抚恤处,由内政部和地方政府协同负责地方抚恤事务;同时,抚恤委员会在各大部队中以师为单位设立部队抚恤事务委员会,负责兵士伤亡抚恤和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一直到抗战胜利结束,抚恤委员会一直是作为独立的行政机关管理三军军抚事务,并于1946年6月改组为“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科”,隶属国防部。
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四川省国民政府军人负伤年抚恤金标准》,抗战军人负伤年抚恤金分平时、战时两种,依照军阶高低议准,按伤残等级发放年抚恤金。具体参考表1。
1938年,物价开始渐趋上涨。1940年开始,物价涨幅达到50%,通货膨胀加剧。原定额薪俸已经不能维持官兵的正常生活,政府对退、除役伤残官兵不能妥善安置,一些士兵还乡回川因为生活无着落,不得不联名上书请求安置,“员等为民族存亡,献身战场,牺牲肢体,乃旋里以后,地方绅士当局,每多怀挟成见备致压迫摧挫,几至不能安居乡里,迫而陷入流亡,似此殊非所以待抗战伤残而励民众之举,恳请转予交涉,俾得安尽余年。”[2]
随着抗战形式的发展,后国民政府根据情况对恤金进行了调整,先后于1942年、1944年、1945年按照原退役俸数比例,加倍发放恤金,除战前规定的一次抚金与年抚金两项恤金种类外,从1944年开始,增加特恤金与救济金,1945年再增加公粮贷金。[3]1946年,政府发布了《抗战阵亡将士家属一次特恤金发给办法》。参考表2。
表2中,政府按照上将至二等兵16个官阶,依据阵亡、死亡、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以及轻微伤,分别给与了新恤金。死亡的官佐士兵给与一次恤金与年抚金,金额较高,受伤的军人相对略低。上校军官负伤后,可以获得政府抚恤金120,000元,但以当时物价却仅能买到一条不锈钢表带。[4]可见当时通货膨胀的剧烈。
民国35年(1946年)四川省统计局《成渝生活比较》记载,“这年3月,成都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为法币39588元,领得最高的退伍金者,亦仅能勉强维持短期的最低生活”。[5]
表3中可以看出,士兵的购买力1938年相对减少,但还不足以影响生活。自1940年开始,却下降了55%,1943年达到了67%。现役士兵如此,伤残官兵的生活更加窘迫,如得不到抚恤及保障的及时救助,生存即成问题。“从事屯垦的荣军薪饷第一年还能全给,第二年粮给1/3,饷给1/2,第三年粮给1/3,饷给1/2,前三年服装还照发,第四年粮、饷、服装全停发。”[6]
根据《1937-1941国民党军队负伤人数统计比较表》,军政部统计从1937年7月至1941年12月这一时期负伤官兵共计1379769人,而抚恤委员会的统计却只有557764人,人数相差了2倍多。抚恤委员会统计的数据是根据当时的实际受恤人数所统计的,反映了当时约有2/3的伤残士兵并没有得到抚恤救助,远离保障体系之外。
伤残士兵面对如此恶劣的生存现状,“如果他们不愿意让自己饿死,那么就只好出来铤而走险做强盗,或者老着脸向人求乞……”[7]民国32年(1943年)6月19日,南溪县政府呈四川省政府称:“驻县第二教养院伤兵,因禁烟赌,借故肇事,于本月18日午后纠众围攻县府,并沿街毒打警察,酿成罢市罢课。”更有许多士兵成为流寇,聚众为匪。一些军人“今天……他们都是捍卫国家的战士。但明天—或者今天晚上,他们把枪口对着自己的同胞,要他们献出金帛或美女来,他们完全是土匪。”[8]
百姓提到伤兵“几乎是谈虎色变,民众对于伤兵的印象也很坏,流行着‘伤老爷的尖刻讽刺的称谓。”[9]由此可见,当时伤残士兵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国民政府也表示 “抗战官兵,均是抗战有功之将士”,要让“人人各安其业,各得其所”,但却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总 结
虽然国民政府对川军伤残官兵的安置给与了极大地重视,但结果则不尽如人意。因受当时政治的腐败、社会的动荡、军事的溃败与恶性的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优抚政策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首先,社会经济的凋零是军抚政策执行不善的首要客观因素。其次,国民党统治阶级内部腐败,政治混乱,官僚风气不良,法治不健全,监督不力也是退除役官兵不能妥善安置的重要原因。由此导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伤残官兵及遗族等的生活问题才是关键所在。
值得比较的是,1932年—1935年4月,中央苏区发布了《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和《抚恤伤亡条例》,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及退役安置等做了详细规定,退伍的战士,与其家属同样可以分得土地,并且“红军家属分好田,分双份”[10]。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民政府大多数领导人对土地政策关注不够。到1940年止,四川耕地的使用面积为,全省承租地达到81.31%,自耕地仅为18.69%,表明有81.31%的土地集中于地主之手。政府至始至终没有推行土地改革,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退除役官兵的民生问题,无法给伤残军士和人民授田,解决根本生存问题,造成许多伤残官兵退役后无法得到妥善安置,流离失所。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抚恤政策在当时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很多伤亡兵士得到了政府的救济和扶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的信誉,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抗战的胜利。
注释:
[1]《奉交湖南宁乡公民徐葆荪等呈》(1938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二(3)-3692。转引自李翔:《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之原因》,《二十一世纪》2006年6月,总第 51 期,第1页。
[2][5][10]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四川省志·民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页,235页,134页。
[3]参见许高阳:《国防年鉴》,(香港)中美图书公司1969年版,第133页。转引自姜迎春:《由救恤到保障: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伤残军人的服务型抚恤探析—以国统区荣军教养院为中心》,《民国档案》,2011年1月,第113页。
[4]张儒和:《抗战胜利前后(下)》,《中外杂志》第35卷第5期(1984年5月),第104页。
[6]行政院秘书处编印《农林、军政部调用荣誉军人从垦暂行办法》,《行政院公报》1942年5月11日第8718号。
[7]刘良模:《伤兵的善后问题》,《抗战三日刊》第17号,1937年10月13日出版,第7页。
[8]朱新繁:《中国农村经济关系及其特质》,重庆新生书局1939年11月版,第23页。
[9]曹聚仁:《伤兵问题》,《抗战三日刊》第49号,1938年2月26日出版,第9页。
作者: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