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信”的思想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4-09-15李育侠
李育侠
摘 要:诚信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维系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但是,近几年,弄虚作假之事在社会上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极大愤慨。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那么,要想改变这一现象,必须首先理解“信”的思想来源及其哲学基础。分析了战国时期法家对“信”这一思想的论述并回答了上述问题。由于思考尚不十分成熟,敬请法学界诸位同仁批评指正。
关键词:诚信;基础;价值;启示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60-03
春秋战国时期,群雄争霸,社会动荡。诸子百家针对当时的社会现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比较有名的有儒、墨、道、法四大流派。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绵延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思想变为法律,法律付诸实践,实践体现思想。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贯奉行“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行儒术愚民,施法政御民”。故而,法家思想自产生之后,便被中国历代统治者一直推崇应用达两千年之久,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为深远。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法家思想含有不少糟粕,但笔者却认为其精华也是不能忽视的,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信”的思想便是精华之一。
一、法家代表人物关于“信”的思想的论述
(一)商鞅“信”的思想
商鞅认为,君主治国,必须倚仗暴力,“唯法为治”,但他并不排斥诚信。商鞅在把“法治”作为强国利民的重要工具的同时,仍十分强调诚信的重要性。他在《修权》中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1]这里,他将信放置于法之后作为治国之道,并正确指出,信需要君臣共立。由此可见其对信的重视。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时,为建立社会的诚信,曾经“徙木立信”。
商鞅十分重视臣民对“令必行”的信任感及执法的决心。在“法必明,令必行”及“赏随功,罚随罪”的情况下,虽王公大臣也不可免于刑,那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更不免了。守“法”者自然就服从法令,实现“民信其赏则事功,下信其刑则奸无端矣”。其实要想得到“信”,并不是很容易,商鞅为了维护“法”令的威信得罪了宗室贵族,最后被车裂。另一方面,对于君臣共同建立的“信”,又可表现为君对臣的“信”,即“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这样可做到“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臣对民众也要做到“赏诛立法不失其议”。
(二)韩非“信”的思想
先秦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韩非受商鞅的影响,崇尚信,宣扬信。在《韩非子·难一》中通过实例对信与不信从哲理角度做了分析:“晋文公将与楚人战,召舅犯问之曰:‘吾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乃何?‘舅犯曰:‘臣闻之: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君其诈之而已矣。文公辞舅犯,因召雍季而问之曰:‘我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乃何?雍季对曰:‘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不必无兽;以诈遇民,偷取一时,后必无复。文公曰:‘善,辞雍季。以舅犯之谋与楚人战以败之。归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谋也。夫用其言而后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时之权也;雍季言,万世之利也。仲尼闻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时之权,又知万世之利。”
韩非子举此例是为了说明,利用诈伪取得战争胜利,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通过对文公先赏雍季后赏舅犯的行动,说明了法家对诚信道德观的肯定。当然,法家关于信的观念和儒家是有区别的。法家强调的“信”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互信,而是要确立“法”的诚信,即有功则赏,有罪则罚。法家把信置于变法改革措施之中,带有强烈的实用色彩;而儒家则把信仅作为一种纯粹的道德标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我们现在一直在强调司法公正,这里面其实即包含着“信赏必罚”的问题,韩非有关“信赏必罚”的论述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二、“信”的思想基础
法家关于“信”的思想是建立在他们人性论的基础之上。“法家”学从人的存在层面来探究人性,提出了“人性自为”的理论。商鞅言:“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很显然,这既是对战国时期人们生存状态的一種描述,也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种认识。而且,这是法家学者考察人性的独特视角。管仲学派是从这一角度来揭示人性的:“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3]慎到也同样认为:“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4]韩非不仅继承了法家前辈的人性思想,而且不厌其烦地、淋漓尽致地揭示了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自利行为。在韩非眼里,举凡“君臣”、“父子”、“夫妇”、雇佣关系中的“主人”与“雇工”、各种职业人员“舆人”、“匠人”、“医生”等等,“皆挟自为心也。”[5]
从法家关于人性的论述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当不同的人面对同一法律时,或者有害,或者有利。由于人趋利避害之天性使然,利则趋之,害则避之,如此一来,法必不能得以完全实施之。那么,如何使法能够完全实施呢?法家的观点是“信赏必罚”!信,会意字,从人,从言。“信”字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之。《孟子》:“有诸已之谓信。”《墨子经》:“信,言合于意也。”《白虎通·情性》:“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国语·晋语》:“定身以行事谓之信。”《贾子道术》:“期果言当谓之信”等等。《说文》解释:“信,诚也。”由此可见诚信互义。英语同样翻译为honest或sincere。
根据古今中外对“信”字的解释,笔者认为“信”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具有的针对有关事物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能够保证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一种品质。因此,“信”应该属于道德范畴。如果个人或组织有“信”,其他个人或组织则会对其生“信”。生“信”之后,则会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且执行之;如果个人或组织无“信”,其他个人或组织也会对其失“信”。失“信”之后,便不会接受其意思表示,更不会执行了。
法律實质上就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针对某些事项所做的意思表示。如果国家有“信”,则无论涉及何人、何种情况,国家都应该保证法律在它所调整的范围内得以实施。由于人的趋利避害的天性,当其违法而面临惩罚时,必然会选择逃避。当违法者是一个普通百姓时,国家对其进行惩罚轻而易举;但当违法者为达官显贵时,国家的惩罚就可能遭遇巨大的阻力。这时,如果国家免其罪责,则必会导致失“信”于天下,人民不“信”国家,也不再遵守法律。如此一来,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法律的权威性也会丧失殆尽。由于法家学派已经认识到人之趋利避害的天性,那么他们要想实现“以法治国”的理想,必须“信赏必罚”。
三、“信”的思想在法律上的价值
(一)有利于平等原则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不平等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目前社会上的不平等分为制度上的不平等和制度实施中的不平等,“信”的思想有利于解决制度实施中的不平等。如上所示,“信”的前提是有“信”者须先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后保证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兑现。兑现意思表示不是只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或组织,而是意思表示的所有对象。如果有“信”者针对多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只对部分特定的对象给予兑现,那么不能称其为有“信”者。
国家的法律或制度相当于国家对人民做出的意思表示,国家要做个有“信”者,要维护它的公正和权威,必须平等地对待它所统治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如果国家在制度和法律的实施中允许某些人享有特权,有罪反而不罚,无功反而受奖,而将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应该享有的权利剥夺殆尽,无罪者反而受罚。那么,普通百姓必会认为国家无“信”,必然不再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国家的权威必将不能维护,政令难以实施,统治必定不会长久。古今中外的统治者都希望国家长治久安,而要实现此目标,必先做到“信赏必罚”。
(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法律或制度作为国家的意思表示,国家若是有“信”者,必须使其意思表示得以兑现,即必须使法律或制度得到执行。若国家允许某些个人或组织享有特权,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则国家必然失“信”于天下。人民不相信国家,必然不会遵守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法律不能实施,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国家要使其制定的法律或制度得到全面地实施,必先成为一个有“信”者。
(三)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
目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商人将自己的商品吹嘘得天花乱坠,实际上商品质量却极其低劣。城市居民宁愿高价到农村购买面肉菜果,也不愿到大型超市去购买生活用品。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是现实生活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掺假使杂的事情太多了。“狼来了”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频频上演,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人人自卫,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如果我们借鉴法家“信”的思想,在中国建立一套诚信机制,上自政府机关,下自普通百姓,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单位内部和睦,国家上下和谐,则个人自然心情舒畅,工作积极;国家自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诚信机制的建立应自国家始,只要国家法出行随,平等待人,百姓必然会相信国家。百姓知道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一定要执行的,则必不敢轻易违法,国家的法律得以实施,依法治国的理想就会实现。
四、“信”的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即国家先行制定调整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各种法律,无论国家、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换言之,即法律至上,唯法为遵。国家颁布的法律即国家的意思表示,社会主义国家对待人民是言而有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不公正,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执法的无法性、任意性,不仅使行政机关降低了信誉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规难以贯彻执行。
因此,中国要想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自国家开始坚持和实行“信”的思想。只要是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制度,国家必须执行之,除非经过法律程序将其废除而无效。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老百姓才会相信政府,才会遵守法律。如果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之后,朝令夕改,法律缺乏稳定性,老百姓就会认为政府颁布的法律会很快废除,不需要严格遵守。如果国家制定法律之后只对部分人执行,允许部分人超越于法律之外,则老百姓必然会认为政府制定的法律是专门约束他们的,从而对法律或制度产生抵触情绪,更加不会遵守法律。所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国家或政府坚持和实行法家“信”的思想。
参考文献:
[1]商君书·修权[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2]商君书·算地[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3]管子·禁藏[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4]慎子·因循[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5]韩非子·外储说左上[M]. 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The Analysis about Credit thought of the Legalis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LI Yu-xia
(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Chongqing 401524,China)
Abstract: the credit is a good tradition and basic practice dealing with social relationship of Chinese nation. But fault actions emerging frequently led to strong attention and indignation of social various circles in recent years,they not only have damaged personal interests but also destroyed the image of our country and government. We must firstly understand thoughtful origin and philosophic basis of the credit if we want to change the phenomenon. I analyze the discourse of the legalism in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credit thought and answer the question.
Key words: credit;basis;value;enlighte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