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60例临床分析
2014-09-12王妮娜陕西省蓝田县医院陕西蓝田710500
王妮娜,张 杰 (陕西省蓝田县医院,陕西 蓝田 710500)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CP)是妊娠中晚期特有的并发症,主要发生在妊娠晚期,少数发生在妊娠中期,以皮肤瘙痒和胆汁酸高值为特征,发病率为0.8% ~12.0%[1]。流行病学特征:其发病有明显的地域和种族差异,此病在南美洲发病率较高,尤其是智利,发病率超过10%。国内上海市、四川省发病率较高,达到3% ~7%。有调查显示:35岁以上的妊娠妇女更易患ICP。
病因:病因目前尚不清楚,可能与雌激素遗传及环境等因素有关。临床表现:该病临床表现主要是无损伤的皮肤瘙痒,80%患者妊娠30周左右出现,夜间重于白天,由肢体远端向近端延伸,部分患者出现轻度黄疸。诊断:此病的临床诊断主要靠实验室检查,血清胆汁酸≥11 mmol/L,肝功ALT和AST轻至中度升高,部分患者可有胆红素轻度至中度升高,产后胎盘可见胆汁酸沉积,结合皮肤瘙痒临床表现可以诊断。治疗:此病的治疗主要是缓解皮肤瘙痒症状,恢复肝功能,降低胆汁酸水平,改善妊娠结局。重点是预防产后出血,密切监测胎儿宫内安危。预后:此病对孕妇易导致产后出血,主要危害胎儿,使围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高。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7年2月~2012年2月我院共收治ICP孕妇60例。入选标准:①妊娠中晚期出现皮肤瘙痒;②血清胆汁酸≥11 mmol/L;③肝功或有轻中度异常;④部分出现轻中度黄疸;⑤胆红素水平或有轻中度升高。排除标准:排除其他能引起皮肤瘙痒、黄疸和肝功异常的疾病。年龄18~43岁,平均30.5岁,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15例,占25%,孕龄35~41周,平均38周,单胎59例,双胎1例。均有皮肤瘙痒,出现时间最早在孕16周,大多数在30周后出现。根据胆汁酸水平将ICP患者分为三组:A组为胆汁酸11~30μmol/L,共33例,占55%;B组为胆汁酸31~50μmol/L,共20例,占33.3%;C 组胆汁酸 >50 μmol/L,共7例,占11.7%[2]。
1.2 研究方法:ICP诊断标准:①孕中晚期出现皮肤瘙痒、黄疸和肝功能异常,排除内科疾病及皮肤疾病,分娩后数小时或数日内迅速消失;②血清胆汁酸的测定:是诊断ICP最有价值的方法,血清胆汁酸升高是ICP最主要的特异性证据,无诱因的皮肤瘙痒及胆汁酸≥11μmol/L,可作为ICP的诊断[2]。产后出血标准:胎儿娩出后24小时内出血量超过500 ml者称为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标准: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7分。早产标准:妊娠28周~37周胎儿娩出。终止妊娠指征:兼顾孕周、瘙痒程度、实验室指标、胎儿监护情况、治疗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1.3 观察指标:比较母婴结局。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软件13.0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产妇并发症及围产儿情况:60例ICP患者中出现产后出血9例(15.0%),羊水污染43例(71.7%),新生儿窒息13例(21.7%),死胎3例(5.0%)。
2.2 胆汁酸水平与产后出血、羊水污染、新生儿窒息及死胎的关系:发现胆汁酸明显升高者,产后出血、羊水污染、新生儿窒息、死胎率增多,经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B组因剖宫产率增加,产后出血及新生儿窒息率反而减少。)详见表1。
表1 三组胆汁酸水平与产后出血、羊水污染、新生儿窒息及死胎的关系[例(%)]
3 讨论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是妊娠中晚期特有的并发症,临床上以皮肤瘙痒和胆汁酸高值为特征,瘙痒是首发症状,绝大多数孕妇于妊娠30周之后出现,极少数孕妇于妊娠早期也可出现。瘙痒程度不一,常呈持续性,白昼轻,夜间加剧,部位先从手掌和脚掌开始,然后逐渐向肢体近端延伸,最后波及到全身皮肤,但极少侵及黏膜,且无皮损出现,瘙痒严重者因失眠而影响孕妇的身心健康。瘙痒的症状于分娩后数小时或数天内迅速消失。瘙痒的原因是胆汁淤积,胆盐刺激感觉神经末梢所致[3]。ICP主要危害胎儿,大量的临床研究发现高浓度胆汁酸、胆红素经胎盘进入胎儿体内,通过其细胞毒性作用破坏线粒体膜产生氧自由基,出现呼吸链功能障碍和胎儿对氧的利用障碍,引起胎儿急性缺氧。发生ICP时由于胆汁酸沉积使胎盘绒毛间隙缩小,血流量减少,胎盘灌流不足致胎儿窘迫。此外,胆汁酸可刺激胎儿结肠蠕动,排出胎便,使羊水粪染。致使围产儿死亡率、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增加,剖宫产率相应增加。ICP患者脂溶性Vit K的吸收减少致凝血功能异常,产后出血发生率增加。
[1]乐 杰.妇产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50-112.
[2]丰有吉,沈 铿.妇产科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66-89.
[3]古 航,胡 电.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J].中华妇产科杂志,2003,38(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