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首例保險知情權案大起底
2014-09-11陳薜薇
陳薜薇
案例重現
2007年5月,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險行銷員向劉先生推銷了一款名為「豐盛無憂退休保障計畫」的保險,其中包括主險「光大永明豐盛兩全保險(萬能型,A款)」和附加險「光大永明附加豐盛投資連結保險(A款)」等。
投保後,劉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每月繳納2200元(人民幣,下同)的保險費。2012年10月,劉先生查詢賬戶時竟意外發現,自己前前後後繳的13.2萬餘元,只剩下9.1萬餘元。5年多的時間,投保這款產品不但沒讓他掙錢,反而賠了4萬多元。
2013年初,案例中投保消費者劉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北京東城法院,要求光大永明公司公佈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其個人賬戶年化結算利率的計算依據、每週保險單中個人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變化情況和該期間每半年投資連結賬戶的投資回報率及計算公式等。
據悉,這是大陸首例消費者主張保險知情權的案件。
投保遭遇虧損過程起底
劉先生購買的「豐盛無憂退休保障計畫」分為1份主合同(光大永明豐盛兩全保險)和3份附加合同(分別為投連險和兩份重大疾病附加險)。主險的保險期間自合同生效時至被保險人年滿100周歲止,投連險是附加險,主合同終止時隨之終止。
劉先生每月繳納的2200元保費,其中10%劃入固定個人賬戶, 90%劃入投連賬戶。投連賬戶有3個,投資比例由投資人自行劃定。劉先生劃定的情況是:20%的資金投入穩健型投資賬戶、35%投入平衡型投資賬戶,另外35%投入進取型投資賬戶。
將劉先生的賬戶情況和光大永明公司的投連資訊披露年報進行對比發現,2009年保險公司投連險三種投資類型的總賬戶均顯示盈利,可劉先生的賬戶卻「意外」虧損,一共虧了11228.35元。2010年年報,光大永明三種投資類型的總賬戶有賠有賺,基本持平,但劉先生的賬戶依然虧損。劉先生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表示「很正常」,並稱這款保險本來就有虧損風險。
劉先生才意識到,5年來自己僅僅是在業務員的指導下確定了各種投資類型(如進取型、保守型等)的分配比例,但錢具體被投到了哪兒,保險的結算利率計算依據、保險費去向等相關資訊他幾乎一無所知。「原以為這款保險是『穩健的儲蓄項目』,因此沒有定期關注。平常每月只有收款短信,再也沒有任何其他資訊,《保險單年度報告》是在投資的最後兩年才收到。」
劉先生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卻拿出合同告知,退保要交納高額的手續費,不如再等一年。「按照約定,投保滿6年就可免除手續費,而且說不定再過一年,保險會有不少收益。」劉先生又老老實實地多交了一年的錢,但賬戶裏的錢卻和一年前幾乎沒變化!
缺法規「撐腰」原告敗訴
劉先生認為,光大永明北京分公司對其獨立賬戶資金進行暗箱操作,既不提供結算利率計算依據,也不告知資金投向和運營狀況,嚴重損害了自己作為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侵害了其對自己賬戶資金狀況的知情權。
光大永明壽險公司卻認為,劉先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壽險公司應盡的義務範圍。公司代理人甚至稱,劉先生的訴訟請求,侵害了光大永明公司的商業秘密。
而東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先生在投保書、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客戶聲明等文件上有簽名,表明光大永明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提示、解釋、說明義務;劉先生已知曉該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同意按照保險條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了解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合同沒有約定光大永明公司有公佈結算利率計算依據的義務,對於劉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保險合同也都沒有相關約定。東城法院以此為由,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不服,認為法院未正確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理財性質及投資目的,僅以合同條款未做約定為由駁回訴訟請求,法律適用錯誤,因此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他表示,自己向保險公司購買投資理財和風險保障服務,身份是消費者;而中國保監會也已將「投保者」視為「保險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無獨有偶金融消費糾紛頻發
無獨有偶,這樣的金融消費糾紛卻不是只有劉先生一起。2009年12月,陳先生在恒安人壽公司投保了一份《珍愛相隨兩全保險(分紅型)》,首期保險費17534元、續期保險費17534元,繳費期限為20年。合同約定恒安人壽應向陳先生支付生存保險金及紅利。2011年12月陳先生辦理了減少保險金額手續,恒安人壽將生存保險金10424元在現金價值中進行了扣除。陳先生不滿訴至法院,法院經過計算判決陳先生敗訴。
法院認為,雖然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投保人確實難以理解,但該條款並非免責條款,恒安人壽不承擔相應責任。不過,法院同時認定,恒安人壽未能盡到謹慎勤勉的說明義務是糾紛產生原因,在駁回陳先生訴訟請求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
據悉,近些年以來,各地法院審結了多起雖然沒有明確提及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但與劉、陳先生情況類似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2013年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的通報,保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8893個。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濤認為,由於新消法實施之前,法律中尚無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因此在金融保險產品的實際銷售中,頻頻發生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衝突。雖然保監會公佈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負有資訊披露義務,但法院認為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2014年3月15日,大陸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開始實施,其中明確提出了「金融服務經營者」概念,把金融業納入調整範圍。
新消法實施投保維權有法可依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表示,新消法的一大亮點正在於首次把金融消費納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將一向難以維權的金融消費「關進籠子」。例如新消法第28條規定,提供保險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
「新消法實施前,雖然金融消費者也一直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但法院反應冷淡。」劉俊海表示,「新消法實施後,沒有解決完的糾紛均可根據新法裁定。」
如今金融服務產品層出不窮,比如近年來出現的將保障和投資融於一體的投資型人身險種,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而大部分金融消費者對此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與經營者擁有的知識和資訊明顯不對稱。業內人士認為,新修訂的消法,必將在金融業引起反響,可能會顛覆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