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行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4-09-11陈新亮,王英,肖立新
陈新亮,王英,肖立新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起来。本文针对青年志愿者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现实中存在着法律法规层面尚待完善,组织机制层面欠缺规范,社会支持层面多方缺位和培训管理层面严重不足等发展困境,提出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培育发展规范有序的志愿者组织,构建网络结构的社会支持,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培训体系。
关键词:青年志愿者行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0-0006-04
2013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中强调:“广大青年要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要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带头学雷锋,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热诚关爱他人,多做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的实事好事,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进步。”[1]这就为新时期我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指明了方向。大学生是当代青年志愿者思想活跃、行动积极、相对集中的特殊群体,是引领和弘扬社会新风的生力军,大学生志愿者行动在带动新型校园文化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前进的步伐、唤醒公民道德意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推动社会的整合与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大学生志愿者行动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鉴于此,研究青年志愿者行动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对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引领青年志愿者努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发挥青春正能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缘起及其概念界定
我国志愿者的产生与发展源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学雷锋”系列行动。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同志“向雷锋同志学习”的题词在《人民日报》公开发表,在全国掀起了“学习雷锋精神、为人民服务”的热潮。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正是志愿者精神的精髓。我国的青年志愿者行动在“学雷锋”活动中逐渐开始成长。1993年12月,在共青团十三届二中全会上,首次正式提出“青年志愿者”的概念,并把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共青团中央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写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2]1994年12月5日共青团中央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各高校纷纷成立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大学生作为青年志愿者队伍的主要力量,在大型活动、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海外服务等方面蓬勃发展,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如“北京奥运会当中共有各类志愿者170多万,其中有赛会志愿者10万人,社会志愿者100万人,城市志愿者40万人,还有20万拉拉队志愿者,这其中尤其是赛会志愿者当中绝大多数是大学生。”[3]随后在上海世博会、广东亚运会、“5·12”汶川大地震和“4·14”青海大地震中大学生志愿者都表现出良好的综合素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表明我国大学生志愿者作为青年志愿者中的特殊群体在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了应有贡献。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指以大学生为主体的自愿奉献个人的知识、特长和爱心,在不谋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提供具有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的力所能及、切合实际的服务。青年志愿者行动具有志愿性、公益性、专业性、区域性、互动性、多样性、选择性等特点。
二、青年志愿者行动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层面尚待完善
我国青年志愿者服务尚存在法律层面的滞后,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尽管自1999年以来,有关省份的共青团组织积极推动制定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广东、北京等13个省份和成都、杭州等8个城市已颁布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尚未出台,地方立法的很多规定不统一,志愿服务事业整体的发展尚不够规范。因而,作为一种有效的动员方式,志愿服务在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同时,却是已有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和明确的。”[4]由于缺乏统一的和规范的法律定位,许多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大学生志愿者有时会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给服务对象及自己带来损失;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服务中有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是非人待遇或暴力相向;大学生志愿者会由于社会民众的误解,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经常被看做是免费的劳动力,大学生志愿者有时在参与志愿服务中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5]志愿者服务行动没有在社会现实问题和既有法律体系之间架设起一道安全保障,大大挫伤了广大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的积极性,阻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制层面欠缺规范
首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大部分志愿组织都面临经费的问题,很难集中精力于志愿社会服务项目的发掘和设计上。目前,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支撑,但是政府财政是有限的,而社会公益行动项目却层出不穷,单纯的政府资助很难满足所有的志愿服务要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在行动经费上对政府的严重依赖影响了自身的独立自主性和连续有效性。大多数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共青团的有限经费,这对于广泛的大学生志愿者行动来说也是“杯水车薪”。由于志愿服务活动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阻碍了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社会化进程。
其次,在许多大型志愿者行动中,大学生志愿者的自主选择权往往得不到实现。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动员模式,这种机构有其不可取代的优越性,如反应迅速、资源集中、动员到位等特性,但是,这种上级组织方式缺乏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大多数情况下,青年志愿者只充当完成任务的程序性角色,长期的接受任务和完成任务消弱了他们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志愿”工作具备的吸引力。无论是社会还是高校在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时又经常带有行政色彩,志愿者组织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限制了青年志愿行动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新性。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女士曾经分析的,“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推动、管理志愿服务和非政府的非营利组织,……这种做法的蔓延会从根本上损害志愿者的初衷和目标。其后果是扼杀志愿服务的精髓,贬低志愿服务的价值,打击公民自觉参与的热情。”[6]
第三,青年志愿者组织自身建设存在偏失。有些组织负责人重任务达标、轻文化建设,在主观认识上将各志愿者组织看作共青团下设的执行部门,非营利组织的职能得不到更多体现。而实际上,志愿者组织本应发挥更大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志愿者本人和志愿服务行动都是无私、奉献、爱心的象征。组织认识上的偏差就会导致政策制度上的不完善,志愿行动要么只停留在传达上级精神的层面,要么行动目标的设计上机械单调。许多高校青年志愿者只看到了志愿行动之前的宣传和行动过程本身,没有意识到行动结束后的教育及深远影响。单一重视志愿服务结果的组织建设观念严重影响了青年志愿者服务质量和推动社会精神文明的进程。
(三)社会支持层面多方缺位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以社会公益服务为主要行动目标的,社会的承认和支持是对所有志愿者们最大的鼓励。然而目前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这一行动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由于社会对于志愿精神、志愿文化的宣传不够,广大民众对于志愿者事业缺乏了解,就形成许多偏见和误解,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从调查数据看,33.5%的人对于参加志愿服务还是受到阻力,心存顾虑的。”[7]社会和学校对营造崇尚志愿精神的氛围缺乏。“我国整个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还未成熟,民众对志愿服务的关注度不高,全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也不够,因此,全社会包括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经历的认可度还很不够。”[8]这些都极大地伤害了志愿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自尊心,也影响了青年志愿者行动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社会支持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社会上的基金会、大型企业和有实力的个人对志愿者组织的资助匮乏。民众的习惯性思维仍将社会事业开支推给政府承担,社会捐款的数额非常有限。缺少社会资金来源,仅依赖政府财政很难保证所有志愿者组织有效运行,很多非常有意义的公益服务项目只因为资金不到位而被迫中断。行动经费不足成为我国几乎所有青年志愿者组织都要面对的实际问题,这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从思想认识、宣传、税收政策改革、财富分配模式等多个角度加以解决。
(四)培训管理层面严重不足
对青年志愿者进行系统培训是青年志愿者行动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志愿者岗前培训不仅可以使大学生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志愿者行动的精神实质及其对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而且可以促进青年志愿者行动科学化、规范化,提升志愿者服务质量和效果,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青年志愿者行动并不是简单的任务执行,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这些正是志愿者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许多青年志愿者并没有经历系统的培训过程,缺乏过硬的心理素质、社会素质以及工作责任感。我国青年志愿者组织普遍岗前培训不到位,一是政府、学校、大学生志愿者三方对志愿者服务行动培训重视不够,认为只要有文化知识、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就足够了,大多部门很多时候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培训经费,大学生有参加志愿服务的热情,觉得参加培训太麻烦、没必要,也不愿参加培训,从而导致青年志愿者培训简化或流于形式,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的质量和实效受到影响。二是虽有培训,但是培训时间不足。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有50.7%的青年志愿者表示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培训,77.1%的青年人认为培训时间不够,11.8%的人对于培训时间是否够表示说不清楚,只有11%的青年人认为培训时间足够了。此外,在49.3%接受过培训的青年志愿者当中,有30%的人接受了1~5小时的培训,23.8%的人接受了6~10小时的培训。”[9]由此可见,对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培训不足制约了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三是青年志愿者不仅需要专业培训来提高个人素质,还需要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来保证。然而目前国内的志愿者发展模式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青年志愿者逐渐丧失了对所在志愿者组织的信任和向往,最后退出志愿者的队伍。在这一点或许西方成熟的志愿者发展模式会给我们部分启示,“经济发达国家都大力鼓励民众的慈善捐助和志愿服务行为。比如在美国,政府与学校采取各种措施鼓励青少年参加志愿行动,许多美国学校也把是否做过志愿者作为对学生考核的一项标准。”[10]因此,合理的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体系是青年志愿者行动有效发展的保证,是建立青年志愿者行动长效机制的关键举措。
三、推进我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志愿者法,虽然一些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东省实施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南京市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事业的决定》,宁波、杭州、吉林、抚顺等省市也相应对志愿者活动做了规定”[11],但是,许多省市的志愿者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不足以实现对全国范围的志愿者的保护。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志愿者组织发展历程,志愿行动的成熟健全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是同步的。无论是《公民服务法》或是《劳动法》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志愿者在社会行动过程中享有基本权利和保障。“美国作为志愿服务高度发达的国家,于1997年6月18日颁布了《1997志愿服务者保护法》。《保护法》对于法律的覆盖范围、志愿者的覆盖面和定义、损失性惩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外,美国《劳动法》还严格规定志愿者的最低工资,严禁企业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12]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逐步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尽快将志愿者人员、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社团的性质、地位宗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登记管理、权利义务及其与社会成员、其他社会组织、政府的关系等。”[13]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引导和促进青年志愿者行动顺利开展。
(二)培育规范有序的志愿者组织
当前我国青年志愿者的组织机构缺乏规范化管理,名称上千差万别,机构设置上也十分混乱,这些都阻碍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调度。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拿出一套综合政策,建立规范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纲要》,使我国的青年志愿者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高校应充分发挥团委和院系的作用,在校内,一是完善志愿者组织体系,建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团委和院系具体组织落实的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各级志愿者团体,如校、院、系三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二是健全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相关规章制度,以确保志愿者从招募、培训到行动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和宣传机制,充分调动志愿者参加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对大学生的志愿者活动给予必要的激励和鼓励,可以起到一定的宣示效应,吸引更多的学生投入到志愿者行动之中,从而把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学校的道德教育巧妙地融为一体,同时也可使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得更好。”[14]四是充分利用新型媒介,通过网络、手机、QQ群等平台,建立专题网站,实行电子动态管理。在校外,共青团应做好内引外联工作,建立多元化志愿者行动内容,如服务社区建设、服务企业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大型活动等。
(三)构建网络结构的社会支持
青年志愿者发展壮大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特别是民众的积极参与。首先,加强宣传力度,努力培育市民文化。我国的公民社会刚刚起步不久,现代公民文化尚处于建设阶段。政府在政策和舆论上加以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引导人们树立志愿服务理念,选树先进典型营造正面舆论,提高民众对于公民身份的认知,增强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意识,加强公民对青年志愿者行动的认同感,真正将志愿服务行为演变成公民的自觉主动要求。其次,社会需要给予青年志愿者必需的资金支持。实际上,单纯依靠政府财政很难维系所有志愿者组织的日常行动,更不要说一些大型的时间跨度大的社会公益服务。社会的资金支持才应该是志愿者行动经费的主要来源。“在西方发达国家,志愿者组织拥有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以美国为例,志愿者行动的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是捐助和遗赠,其中90%左右的资金是经常性的慈善福利基金。”[15]参照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吸引社会经济实力的资金支持,是青年志愿者组织发展的可行路径。其中企业的贡献能力是首屈一指的,政府也应该鼓励企业对志愿服务行动的支持:一方面,企业捐款可以成为青年志愿者组织行动经费的来源之一,政府可以对捐赠企业提供政策上优惠倾斜,比如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作为许多大型公益行动的承办者,与志愿者一道进行志愿服务。在行动中,企业可以细致了解我们的青年志愿者的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从中选拔优秀人才作为企业的储备人力资源。同时,青年志愿者加强与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区等的合作,挖掘社会资源,将志愿者行动纳入社会整体工作体系,为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阵地化、项目化、社会化搭建平台。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培训体系
教育培训是提升青年志愿者素质的重要途径。借鉴西方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模式,志愿者素质的培训和个人技能的提高是其关注的重点内容。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即长期的专业的培训和短期的针对性的提高相结合,共同构建起志愿者成员的能力晋升渠道,为每一位有志于长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人提供了发展的空间。“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社会慈善事业也正不断由非专业化服务向专业化服务迈进,这个过程中,由于服务对象的细分,会出现对于具体的情境和特定群体该如何对待的问题,这就要求一些志愿者行动的专业化,特别是像早已为公众熟知的环境保护、科普等方面专业性要求极高的志愿工作。”[16]高校对志愿者进行教育培训一是要把好培训教师选拔关。在全校范围选拔思想觉悟高、责任感强、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师负责对志愿者的培训,建立培训教师库。二是把好培训内容关。具体来说,“志愿者培训内容可以归纳为两个部分:基础理论,技术技巧。”[17]基础理论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志愿者组织发展历程、志愿服务的精神内涵、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愿景、志愿者行动法规、志愿者服务应具备的相关的知识;其二,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技巧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基础性技巧,如沟通技巧、自我认识及自我激励、创新项目设计、行动策划与组织等;第二,特别技能培训,即具体项目、行动所需的技术技能。如演讲技术、急救技术,以及某些脱敏训练等;第三,管理技巧培训,主要指团队协作训练、语言沟通训练、资源优化管理等。还需注意的是,针对具体项目和行动开展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技巧培训应该分配好比重,避免培训流于表面化。三是把好教育培训指导关。在青年志愿者行动的过程中,管理者和培训教师应深入到服务地,继续加强对志愿者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及时帮助志愿者解决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总之,青年志愿者行动既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树立了时代新风正气,成为新时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行动的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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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新亮(1970-),男,河北怀来人,公共管理硕士,河北北方学院艺术学院党委书记,社会科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王英(1965-),男,河北蠡县人,博士,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教育管理;肖立新(1970-),男,河北宣化人,硕士研究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