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子“啃老”背后的几个警示意义
2014-09-10刘鹏
刘鹏
29岁的徐青(化名)大学毕业后一直闲在家里等吃喝,还将一名女网友带回家长期同居。面对父母劝说,他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最近,被“啃老”长達7年的徐先生和妻子朱女士将儿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赶独生子出门。
“啃老”的人很多,被“啃老”的父母有怨言者也不少,但能够真正与子女对薄公堂者,还真是不多见。据此而言,北京的徐先生和朱女士告儿子“啃老”的官司,无疑是具有多重警示意义的。
首先,诉子“啃老”是对一些“啃老”子女的警示。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但一般限于未成年子女和没有劳动与生活能力的子女。徐青已经29岁,且有劳动能力,却不工作,父母明显没有义务再任其“啃老”。但当下很多子女和徐青有着相同的想法,认为“父母有义务养自己”,这种错误的观念和认知,显然有必要通过诉子“啃老”这样的官司做为示范与典型进行纠正。
其次,状告子女对一些父母也是一种警示。子女成年之后,明明有劳动能力却选择“啃老”,从很大程度上来讲,是与父母之前的娇纵与教育方式不正确有关的。比如以徐青为例,徐先生和朱女士从小疼爱有加,连徐青当个班长嫌累,作父母的都专门赶到学校替儿子“辞官”。如此养育与教育方式之下,徐青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形成了严重的依赖意识。因此,徐先生和朱女士状告儿子“啃老”,事实上也是对天下父母的警示:与其等到有朝一日与孩子“法庭上见”,不如从小给予其正确、健康的教育,培养其自食其力、自强不息的生活能力。
再次,“啃老”官司对法律同样也是一个警示。我国法律对“啃老”尚没有一个明确与统一的规定,出现类似徐先生和朱女士遭“啃老”之类的情况,须以《婚姻法》等法律中的抚养条款作为依据,这导致了不少父母虽然很反感,甚至欲坚决拒绝子女“啃老”,但却无法为自己找到明确的法律支持。对此,我们不妨效仿山东省的做法,立法“禁啃老”,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明确“父母有权拒绝子女啃老”等条款和内容。
“啃老”至少有三宗罪,一是给父母增添压力,二是让“啃老”者逐渐失去工作与生活能力,三是消耗整体社会财富却不为社会创造财富。基于此,“啃老”理应被子女视为耻辱,父母也理该拒绝,同时有必要上升到用法律明确禁止的高度。 (摘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