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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司法腐败不能光谈司法独立审判

2014-09-10李北方

南风窗 2014年17期
关键词:南风窗独立性审判

李北方

近日,就過去数年司法改革的成绩和不足、司法改革的下一步走向等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徐昕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部分,超出预期,有较大的进展,体现在强调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改革方向也是完全正确的,即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徐昕教授治学注重实证研究和跨学科方法的运用,发表了多部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专著,同时还担任《司法》杂志主编,主持司法文丛和多个研究课题。近几年徐昕教授带领团队发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南风窗》: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很多人开始反思过去若干年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你怎么看这种说法,你对过去一段时间司法改革的总体评价是什么?

徐昕:是有所倒退,我们在过去若干份《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中都强调了这个观点。比如,忽视司法的职业性建设,维稳的日益强化,强调调解优先,弱化审判职能,等等。《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相比前两个有明显的后退。

《南风窗》:我们注意到你本人对这段时间的司法改革也有一些正面的肯定,那么从积极方面说,成绩包括哪些呢?

徐昕:这涉及对2009年启动的上一轮司法改革的评价。这轮改革中有十几项措施在方向上是正确的。比如,现在着力推动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上一轮改革就提出来了,但没有得到落实。再比如,司法公开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案例指导制、量刑规范化改革、铁路公检法的转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这些举措有所进展,但关键是司法的独立性在不断下降,2008年开始的5年是政法委非常强势的时代。所以,司法的某些技术性进步被某些根本性的倒退抵消了。

《南风窗》:你提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三元素”说(当初西法东鉴时西方的司法元素、中国传统的元素、社会主义元素),这类似于“通三统”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激烈批评过去数年司法改革倒退的人,大体是单纯以西方司法理念为唯一准绳的。这可以说是关于司法改革方向的大分歧,你怎么看待这种方向性的争论?

徐昕:对司法改革倒退的评估与此关系不大。认为司法改革没有取得成绩甚至认为非常糟糕,最主要的评估要素是司法的效果不好。诸如,冤案太多,民众对司法的不满相当严重,律师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等等。

司法改革必须迈向现代法治,确立司法独立审判,追求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重要作用。没有独立性,其他的司法改革措施很难产生实质性意义,即使技术性有所进步也可能被根本性的问题拖累,甚至技术性改革难以得到切实贯彻。现在推行的司法系统人财物省管就是这样,即使强调地方不干预,但地方真干预了,你也没什么办法。

《南风窗》:在司法改革问题上的坚定的西化派看来,你提出的“三元素”说,比如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借鉴,都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你来跟他们辩论,会怎么说?

徐昕:西方现代法治元素之外也有值得借鉴的因素。我没有直接判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好坏,但关注司法的人民性,重视司法接近民众,强调调解与和谐,也不是不可以,需要分析哪些因素和现代法治是相容的,不必一概肯定或否定。

司法的传统元素可延续或借鉴的就更多了。比如死刑执行,传统上实行的“秋杀”的制度,暂时放一放意味着有伸冤的机会。但如今,像曾成杰的死刑案件,为什么争议这么大?就是因为直接拿骨灰,根本没有回旋的余地。希望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又如,证据法应吸纳“亲亲相隐”的规则。

《南风窗》:这些是司法改革的本土资源了,在古代的资源之外,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资源还有哪些你认为是值得特别强调的呢?

徐昕:例如,共产党有三大法宝,其中之一是群众路线,就值得司法制度来吸收。司法当然要同政治上的群众路线保持距离,但司法理念也有必要强调司法与民众的接近和沟通,强调巡回审判,依靠群众,重视调解—调解同时也是一种传统的元素,这些都可以借鉴。

19世纪以来,西方司法制度一直也在改革。西方改革的重点是要接近司法,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因为司法太过职业化,耗费的时间太长,成本太高,让民众觉得太不可接近。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司法公正,围绕这一改革目标,也应当实现司法的可接近性。这种接近不是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决不能牺牲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而类似于西方近几十年来盛行的服务型司法理念,强调司法对司法的消费者即民众的服务姿态。

《南风窗》:下一步司法改革的蓝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中已经有了,你怎么评价这个框架性方案,假设这些原则都得到落实,那么是否可以说司法改革就达到成熟的地步了?

徐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部分,超出了我本人的期待,有较大的进展,体现在强调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改革方向也是完全正确的,即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但广义上的司法改革还包括党自身的法治化,比如政法委、纪委的进一步法治化问题,因此,个人认为目前还是个过渡性的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已经出台,在6省市试点,《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已经公布。我现在担心的是,由于一些深层次问题,现在方案的贯彻落实会不会大打折扣。

《南风窗》:比如说,新的方案包括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会让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增强,但在落实上还有法律上的和其他的障碍。

徐昕:是的。第一,这涉及宪法体制,因为法官、检察官需要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目前暂无法修改宪法,能做的只能是绕过这个障碍,在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定人选之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二,这项措施的目标是司法的去地方化,但去了小的地方化,还有大的地方化,仍然由省级统管,名义上去地方化,实质上各级党委和政府仍然可以干预司法。第三,这一措施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去地方化,还可能强化司法的行政化。

最后,目前出台的改革方案,在法官、檢察官遴选方面明确强调“党管干部”。党可以管司法,问题是需要用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来管,比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可以吸纳党的代表,他们自然可以担负起把关的职能;党的机构可以推选高级司法官员,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这自然可以实现对司法的组织领导。

另外,“干部”这词用在法官的身上是不太恰当的,检察官尚可以视为广义上行政系统的一部分,把法官视为“干部”是一种明显的行政化思维,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恰恰是去行政化,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因此,在审判领域,不应当存在“干部”的概念,也不应当存在“领导”的概念。用马克思的名言来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与基层法官的审判职权是完全平等的,没有谁高于谁,上级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法院的判决,而不能通过行政手段,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由此可见,一些司法理念仍需要更新。

《南风窗》:在目前出台的试点方案中,在对政法委的职能定位方面,是否有所变化?

徐昕:完整的方案没有看到,对政法委的角色定位尚不清楚。当然,整个方案强调审判独立,但当下强调党的绝对领导,且在维稳与维安(反恐)交互强化的大背景下,政法委的作用不太可能被削弱。

《南风窗》:在现有的政治社会条件下谈论司法领域的独立性,就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可以说,司法领域的腐败并不比平均水平低,提高司法公正是改革的当然目标,很多人也说,司法领域的独立性增强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可是,如果独立性增强以后仍然持续腐败的惯性怎么办,是不是反而会因为其独立而变得更难解决了?

徐昕:这几乎是我每次做关于司法问题的演讲都要被提问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司法腐败与强调司法独立性并无直接关联,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司法滥权和司法不公,而司法的独立性有助于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其原理是独立使责任变得清晰。也就是说,谁做出的判决,责任是清晰的,而现在不独立,责任不明确。为什么有的冤案很难启动再审?因为案件涉及很多人,责任不清导致再审难以启动,也很难追究责任。责任边界清晰之后,能够促使法官对裁决的真正负责,这种负责是约束法官审判的基本要素。

当下司法腐败相当严重,解决办法不能光谈司法独立审判,而需要和司法监督、司法问责、司法保障的配套。对司法最大的监督来自于当事人和律师,他们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尽力监督法官,只要保障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法官通常不敢乱来。司法问责是指一旦法官有任何违法行为,必须坚决追究。这次改革强调法官的终身责任制,但不能光提责任,如果司法保障没有跟上,就没有人愿意干活了。我个人认为,如果确立了审判权独立,法官收入可以成倍增加,而一旦出了问题,法官就会失去一切。

《南风窗》: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在监督问题上提到了“社会监督”。

徐昕:社会监督包括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媒体和自媒体的监督。这就特别需要放宽言论自由,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条款。有时候,言论自由比纪检部门都顶用。

《南风窗》:但司法又需要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尊重,同时舆论不能干预司法的原则也被强调,这里面又是有矛盾的。

徐昕:司法受舆论影响的根本原因还是司法审判不独立。目前,司法也并非直接受舆论影响,而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再影响司法,一个很明显的三角关系。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既可能产生积极效果,也可能有消极影响。总体上,舆论影响司法从而促进正义实现的案例较多,在司法不公较为严重的背景下,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无辜者如何伸冤?舆论影响司法的负面案例也有,但这是少数,而且主要是因为法院应对不当造成的。

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法治国家多有媒体报道司法的准则,倘若违反,可能构成不当、侵权甚至犯罪。倘若实现了司法审判权独立,更应强调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谨慎性和约束性。

《南风窗》:既然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如果协调不好的话,会不会出现司法腐败的小高潮呢?因为从前搞司法腐败需要打通多个环节,司法独立性增强了,只要搞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就行了,司法独立也可以意味着司法腐败的链条精简。我们怎么样才能有自信地说,进一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会提升司法公正,而不是相反?

徐昕: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小高潮不大可能产生,因为司法腐败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比较严重,很难评估是司法腐败少了还是多了。

关于两者的关系,未来很多变量会产生作用。一方面,法官的权力增大,薪水提高,地位有所提升;但另一方面,法官受到的监督制约也越来越多。例如,来自媒体和自媒体的监督日益强化;系统内没有成为法官的人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按照上海的试点改革方案,成为法官的只有33%,其他人可能会有意见,一边配合法官工作,一边也可能盯着法官。又如,按照目前的试点改革方案,资历较深者更可能成为法官,其腐败动力相对较弱,并可能更多地考虑平稳着陆,领取高额退休金。因此,你这个问题,目前还不是很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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