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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吗?

2014-09-10杨颖

妇女生活 2014年2期
关键词:赵某婚姻法人民法院

问:2002年2月,张某与李某经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2009年7月,张某在外出打工期间,认识了也在当地打工的赵某(女),之后两人产生感情。2009年10月,两人开始同居,其后一直生活在一起,并购置了房产、家具等。2013年10月,李某知道了张某与赵某的关系后,对张某进行规劝。张某为了孩子决定断绝与赵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赵某从两人居住的房子中搬出。赵某强烈反对,且不同意对同居时所购置财产的分割。请问,张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和赵某的同居关系吗?

答:首先,我们先分析同居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婚前同居,即双方都未结婚的同居;第二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第一种情况,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个人自由,法律不予干涉。对于第二种情况,我国《婚姻法》修订后,对于“非法同居”的定义,仅限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只对这类同居关系进行规范,因此第二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张某已有配偶,他与赵某的同居行为,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自己和赵某的同居关系的请求。

律师 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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