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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不了的法治

2014-09-10张晓东

方圆 2014年24期
关键词:评奖腐败逻辑

张晓东

前几天大学同学聚会,一位在政府任职的同学表示最近比较郁闷,说是办砸了一件大事情。大致的经过是这样的:同学在一个县里当政府法制办主任。几个月前,市里条线通知他,省里要评选法治建设先进单位,市里确定同学所在的县为本市唯一候选单位,要求上报参评材料。按照惯例,这样的评选基本上只要市里推荐上去,获评是没有问题的。于是,同学欣然向县里汇报,县政府也随即将之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要目标之一写进文件。然后,组织材料,上报参评,自然是轻车熟路,手到擒来,余下的就是静候佳音了。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临近年底,市里通知他,由于上半年该县一位政府副职领导犯受贿罪被判了刑,省里面直接取消了县获评法治建设先进单位的资格。同学依稀记得那个案件拖了很长时间,去年一审宣判的时候他还去旁听过,今年上半年二审宣判的时候,已经很少有人关注它了,没想到成了一颗地雷,在这个节骨眼上炸了一下,把到手的先进给炸没了。

看着同学心情不好,我只能安慰说谁会在意文件上的东西,说不定忙于事务的县领导早把这事给忘到九霄云外了。安慰别人不是我的长项,不过我倒关注起这件事背后的逻辑关系起来。按照省里的逻辑,县领导被判刑,就说明这个县不是法治建设先进单位,要当法治建设先进单位,就不能有领导被判刑,听上去也确实有点道理:许多公认的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往往政府比较清廉,远的不说,近的如香港、新加坡等。但仔細分析,又觉得这个逻辑有点站不住脚。要按照这个逻辑,十八大以后,打了那么多大老虎,是不是说我们国家的法治反而在倒退呢?难道省里面认定一个地区法治水平的逻辑和那个让我国的清廉指数排名大降20个名次的透明国际的逻辑是一样的?

评奖、评优既是一种评价机制,又是一种激励机制,很多地方喜欢用评奖、评优的方式作为管理手段来进行管理,小到家庭的内部管理,大到如评价一个地方的法治水平。这种管理方式既操作简单,又快捷高效,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比较乐于接受这种方式。在我们国家,每到年底,各式各样的评奖多如牛毛,大家都达到了得之固喜、失亦欣然的境界,那就是只要不是惩罚就行。评价的标准体系,包括指标和权重。在政府工作的诸多评价体系中,评价的指标固然各有不同,但大都有一种处理权重的方式,叫做“一票否决”:只要符合一项条件,则工作整体不合格,失去评奖评优的资格。我的那位同学就遇到了这个陷阱:只要有一位领导被判刑,则该地区法治建设不合格,评优被“一票否决”!或者说因为一个人的犯罪,全县人民的法治建设努力在上级评价层面上将付诸东流。

这样的管理方式,看上去既公平又方便,易于管理操作,但这样的设定是否有助于达到管理的目的?就本案而言,是不是有助于推动地方的法治建设?最近看明恩溥的《中国人的性格》,其中有一段是这么讲的:“中国人的责任观……直接导致了上上下下所有的官吏都掌握了一套弄虚作假的手段,如实汇报情况,还要受到严厉惩处,完全颠倒了公正原则,违背了人性。因此,官员们发现不能控制犯罪现象或觉察得太迟的时候,即使本该负责,他也要掩盖真相,以逃避责任。”

明恩溥看见的是一百多年前的中国社会,可见这种管理的逻辑由来已久,在看似严格的管理标准之下,“一票否决”的结果可能会走向管理目的的反面。当然我们不是来讨论管理科学的,但无论是从管理的角度,还是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如果我们不能一概抛开这类评价型的管理方式,那么就应该思考如何使我们的指标设定更加科学,逻辑更加严谨。

法治与腐败、反腐败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几个概念。一个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不等于一个没有腐败的社会,但一定是一个反腐败更有力的社会。将有没有腐败,或者将有没有领导腐败,作为评判一个地方法治程度高不高,或者法治建设水平高不高的标准,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倒觉得,一个地方,如果能够下决心依法查处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说明这个地方反腐败的力度较大,法治建设的水平相对也要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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