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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法治到了这样一个最好的时期

2014-09-10靖力

方圆 2014年21期
关键词:刑法研究

靖力

10月底到11月初,从台湾参会刚刚归来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马不停蹄地先后接受了多家主流媒体的专题采访或出席相关的座谈会,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和研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连日来,以法治为主题的四中全会召开又闭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审议,刑法罪名、量刑又将有诸多新的变化,这让短暂出境的赵秉志颇感要认真研习。

一直呼吁减少死刑罪名和完善反腐刑法的赵秉志,也从这些变化中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适用,同时也将在完善反腐刑法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法治到了这样一个建国以来 ‘最好’ 的时期,死刑的逐步减少和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合理修改就是显著的标志。”赵秉志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说。

法治最不好的时期

赵秉志的兴奋确有缘由,他这一代的法律学者,正是从法治的“不好时期”走过来的。

1956年,赵秉志出生于河南南阳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是南阳地区农科所的所长,母亲是小学老师,他从小就住在郊区的机关大院里,受到了比较好的启蒙教育。然而,当赵秉志刚进入青少年时期,“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就不期而至,赵秉志的父亲被卷入其中,打成了“走资派”,吃尽了苦头,而家人也受到牵连,被赶出机关大院而租住在十余平米的一间小房里,顿时家道中落,生活艰辛。1974年4月,不满18岁的赵秉志在高中毕业时选择了下乡当知青。

往事回眸,赵秉志认为那是他有生以来法治最不好的时期,或者说,那时候连法律的概念都几乎没有。不过,当知青的赵秉志也意外地收获了对基层百姓疾苦、对农村贫困状况的真切了解,他先后在大队农科所干农活、到大队机修车间开车床,累积了不少经历,也深切感受到了农民乡亲们的质朴和农村生活的艰辛。

1977年8月,赵秉志从农村进了工厂,在南阳炼油化肥厂的车队学修车和开车。这一年,也正好是国家恢复高考的元年。

在父母和中学恩师贺国均先生的督促下,赵秉志决定参加高考,其时他基本不懂也没有想好学什么,就依次填报了郑州大学的新闻学、南开大学的经济学和武汉大学的哲学系三个志愿。

时运弄人,因为在当知青时入了党,赵秉志最后被郑州大学的政治系录取。因为他当时认为政治就是“整人”,而对学政治排斥甚至非常反感,他曾一度想当年就放弃上大学,后来在父母的督促和贺国均的劝说下,他还是去郑州大学上学了。两年之后,郑州大学在政治系的基础上新建法律系,赵秉志及时抓住了这个机会“逃离”政治系,而成为郑大法律系的首届学生。1980年初,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支持下,郑州大学法律系遴选了两名学生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本科代培学习,赵秉志就是其中之一。

“我不是第一个,我只是首届之一”

对于赵秉志来说,开始学法律无疑是人生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当时人大也是文革后刚刚复办,他还记得人大法律系给他们这些法学本科生上课的老师:高铭暄、王作富、佟柔、刘丁、孙国华、许崇德、张晋藩、江伟……他当时没有意识到,每一位的名字后来都如此如雷贯耳。“我那一届是幸运的,这些新中国的法学大师们在人大复校后大多都只是系统地教过这一届本科生,后来他们就主要指导研究生了,几乎再没给本科生系统讲过课。”赵秉志回忆说。

1981年底,赵秉志本科毕业。郑州大学希望赵秉志回郑大法律系当老师,不过他已打定主意要考高铭暄的硕士研究生。学了两年法律、颇有维权意识的赵秉志,拿着教育部的文件去找校领导,说“文件上规定应届生考研究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郑州大学校领导非常开明,同意了赵秉志考研。

1981年下半年,赵秉志成功考上硕士研究生,跟随高铭暄研习刑法。毕业那年,即1984年,又传来好消息,导师高铭暄被批准为全国刑法学界的首位博士生导师。他喜出望外,一心要考取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生。硕士毕业那年,考博的同时,赵秉志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录取,但因为当时不允许在职读博士,他就放弃了去最高检工作的机会而一心读博了。

1988年3月24日,赵秉志会永远铭记的一天,那也是他一生都可以引以为豪的一天。在中国人民大学资料楼6层的会议室里,中国刑法学界5位大名鼎鼎的教授: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杨春洗、樊凤林组成新中国第一个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赵秉志就坐在他们面前,根据自己的博士论文《犯罪主体论》,向这几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们陈述着自己的学术观点。历时4个多小时的答辩结束以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杨春洗宣布,答辩委员会一致通过赵秉志的博士学位论文。年仅31岁的赵秉志,就此成为新中国首位刑法学博士。

“我从来都不说自己是我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而是首届两位刑法学博士之一。和我同届的是现任北京大学教授的陈兴良。我3月24日通过答辩,他3月25日通过答辩,我们俩仅相差一天,都是首届刑法学博士。所以一定要说我是‘新中国首位刑法学博士’也算有点根据,但这只是建立在时间概念上的一个虚名罢了。”赵秉志这样解释。

真正让赵秉志回味良久的,是他那篇名为“犯罪主体论”的博士论文。用赵秉志的话来讲,这篇使他步入刑法学前沿的博士论文,当时诞生得并不容易。

就内容而言,“犯罪主体”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刑法学界,尚很少有人问津。导师高铭暄教授也提醒过赵秉志,告诉他这个题目很有研究价值,但资料很不好搜集。经导师这么一说,赵秉志倒更想写这个课题了。

当然,资料不好搜集的困难一如高铭暄教授所说,确实客观存在。赵秉志跑遍了北京的图书馆,也只收集到很少一部分资料。当时学校给博士生的调研经费只有600元,赵秉志不得不自己贴钱,去了湖北、湖南、河南、广东、上海、江苏、陕西等地调研,搜集理论与实务资料。经过近两年的搜集整理,宝贵的论文写作材料装满了两个纸箱子。

“要说的话,内容涉及多方面的前沿问题而且都有创新或深入的见解是那篇论文的成功之处。”赵秉志回忆道。其中,精神障碍人的犯罪主体问题是难点之一,国内几无研究。因为需要精神医学与刑法学结合研究,赵秉志就想方设法向精神医学界的专家请教,一年多的时间里,赵秉志曾到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安定医院、长沙铁道医学院、司法部上海精神卫生鉴定所等单位调研,至少接触了七八位精神卫生领域的医学专家。

在其博士论文中,赵秉志对于港澳台人犯罪之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研究,对于醉酒人、特定生理功能丧失人刑事责任的研究,对于特殊身份者刑事责任的研究,以及关于“法人犯罪之刑事责任”的研究等,在当时都具有显著的开拓和深化,并成为赵秉志后来多年持续关注的领域,也为他带来了丰硕的学术收获。

不过,在赵秉志看来,这篇论文当时也留下了一些遗憾,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外国人作为犯罪主体的问题,因为当时资料的匮乏,加之博士论文篇幅所限,因而征得导师的同意就没有专门探讨这个专题。这一耽搁就放下了这个专题的研究,但这始终是赵秉志的一块“心病”,他总认为自己关于犯罪主体的探讨遗漏了这个应有的领域。直到多年以后,他才将此问题撰文发表,稍稍将这个遗憾弥补。

学术研究的高产时代

尽管赵秉志并不认为自己是“第一位”刑法学博士,但因为历史的机遇,赵秉志的名字总是和“第一”联系在一起。例如赵秉志曾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最年轻的副教授和硕士生导师之一;他1992年晋升教授时是我国刑法学界最年轻的教授,1993年又成为刑法学界最年轻的博士生导师;他也是中国法学会1995年评定的首届“全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且是其中唯一的刑法学者;同时他2001年10月开始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成为中国法学会学科研究会中最年轻的会长……

而那篇成功的博士论文,也让留在人大任教的赵秉志步入了刑法学研究的前沿,开始了他孜孜不倦研究并不断产出丰硕成果的学术时代。自赵秉志在《法学》1983年第2期发表第一篇学术论文以来,他个人迄今已撰著《犯罪主体论》、《犯罪未遂形态研究》、《刑法改革问题研究》、《死刑改革之路》、《当代刑法问题》等24部个人著作。此外,他还主编、合著(包括翻译)专业书籍300余本,在国内外发表论文、文章近800篇,科研成果获得各种奖励40余项。

自从博士毕业留校任教至今,赵秉志总共待过两所高校,一是母校中国人民大学,二是现今供职的北京师范大学。从人大到北师大,赵秉志基本延续了同一个学术团队。他在人大担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两届六年,人大法学院刑法学科的整体实力和学术影响获得了显著的提升;他加盟北师大创建了全国高校第一个(迄今也是唯一的)综合性、实体性、专业性刑事法学研究机构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后又创建法学院,他担任北师大法学两院的院长迄今近10年,使北师大法学学科获得了跨越式发展,在2014年QS全球法学院排名中位居第102位,在其之前的我国法学院仅有3家。

赵秉志的个人学术著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人大时期完成的。在2005年来到北师大以后,赵秉志更加注重团队工作,并开始了他学术研究的一个新阶段。在赵秉志的带领下,他的北师大刑科院团队选取了3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长期进行研究,其一就是当下中国的死刑改革问题。

“有人评价,很多‘第一’都跟我有关系。我认为,学者的某项研究可能在某个时刻是领先的,但学术是滚动式的发展,你的最新研究别人学习了,就成为了别人的知识,然后别人可以很轻易地在你最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新更深入的研究。要想一直站在学科的前沿,必须要往精细化发展,而且要把握学术发展的趋势。”赵秉志谈及为什么起意研究死刑改革问题时说。

死刑改革问题就是他所认定的刑法学研究的未来重要趋势之一。赵秉志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许多死刑设置确实已经到了必须废止的时候了,这与我国社会进步、人权保障发展密不可分。2002年,赵秉志还在人大担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的时候,就带领这个团队开始了这项研究,集中关注死刑改革问题,十多年间坚持不懈。从近年的趋势来看,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的死刑改革步伐正好印证了赵秉志的眼光。

赵秉志主张,我国应将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适时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赵秉志认为,我国目前可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全部废止,并开始逐步废止非致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最后再考虑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步伐。他认为,从现代国家死刑废止的趋势看,人道性是当代全球死刑废止最为重要的内在根据,人道性也应当成为中国死刑限制、减少乃至最终废止最主要的根据,但同时也应将功利性即死刑利弊权衡作为我国废止死刑考量的根据之一。

此外,反腐败研究、反恐研究也是赵秉志带领的刑法团队近年来重点研究的课题。过去几年,光针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赵秉志就记不清开过多少次研讨会了。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北师大刑科院依托其联合国国际反腐败教育联盟成员单位的身份,系统地展开着反腐败研究。

至于反恐研究,今年8月,赵秉志教授赴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北师大刑科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局签订了学术合作协议,成为联合国反恐局在全球范围内签订学术合作协议的第一个单位。赵秉志也没有料到这项研究的需求来得如此迫切。“前段北京、昆明、新疆相继发生的多起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让我们觉得恐怖犯罪的威胁和破坏是如此现实,从理论到实务都必须重视和有力应对。”赵秉志说。

赵秉志认为,学术研究要结合社会发展确定其选题和重点,要有前瞻性。在专业研究方面,赵秉志更爱提及的还有“爱心”和“志向”。“爱心”是指对自己从事的专业要热爱,要有研究的兴趣,即一颗热爱的心;“志向”则是对于自己要达到某种成绩的要求,甚至是达则兼济天下的追求。对赵秉志来说,刑法学已经是他安身立命的所在,他曾对他的博士生半开玩笑地说:“我要在刑法学这个园地里皓首穷经了。”

作为律师的赵秉志

刑法学是赵秉志教授的安身立命所在,然而很多人都忽略了,多年来,赵秉志还作为律师屡次参与到司法实践中。

2012年,赵秉志代理了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涉嫌受贿一案。“媒体眼中的黄胜,是十恶不赦的大坏蛋。当时有很多传言,攻击黄胜,以至于中纪委都出来辟谣,称那些传言不实。”赵秉志认为,作为律师参与到司法实践中,也许提供的是另一个视角,其职责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来促进司法的公正。

“黄胜当时被指控有21宗受贿行为,司法机关认定了多达1200余万的受贿额。黄胜一一都供认了,并且在辩论和最后陈述时态度诚恳,悔罪真切,公诉机关和法院都认为他认罪悔罪态度好。我作为律师,也是为审判的公正考虑,还是依法发表了认为他具有多种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对其中几宗受贿在性质上难以成立作了力辩。”赵秉志说。

20年前1994年的新疆克拉玛依大火案,曾经在国内引起巨大的震动。那场大火带来的案件,赵秉志也永远不会忘记。克拉玛依大火案发生后,数百名被害人家属的代表找到赵秉志和他的同事陈兴良,请求他们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赵秉志、陈兴良深知参与其中必然会有许多艰难,但他们还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后来在参与克拉玛依大火案被害方代理的数月里,赵秉志等几次赶到克拉玛依市阅卷、调研并参与开庭审理。他们认真调查研究,不畏艰难地给当地有关方面做工作并与被害方家属沟通,认真撰写和发表了饱含法理与情理而被作为典范的代理词,在法庭内外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数百名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他们因出色的代理而赢得了被害人家属和社会上的一致赞誉,司法部也对他们进行了通令表彰并给他们记三等功。

2001年,由于曾担任福建厦门远华特大系列走私案中两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及其著名刑法学者的身份,赵秉志教授应加拿大政府邀请两次远赴温哥华出席远华系列案主犯赖昌星难民资格聆讯案庭审作证,为最终加方遣返赖昌星回国受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4年9月3日,赵秉志以其刑法学者和刑事律师的身份,应秘鲁政府之邀和经由美洲人权法院同意,作为专家证人赴巴拉圭出席美洲人权法院的巡回法庭庭审,为中秘引渡一位行为性质类似于赖昌星的犯罪嫌疑人黄海勇而在法庭上进行了出色的作证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法律学者应当关心法治实践并尽可能地参与法律实务工作。而学者作为律师参与司法实务,不仅仅是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学术研究的需要,也是用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维护人权的体现,也往往是对自己心灵的洗礼和人生境界的升华。”赵秉志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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