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网络策源地
2014-09-10张慧
张慧
9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的一家金店遭到抢劫。抢匪为3人团伙,用了不到2分半钟,就洗劫了金店价值百万的黄金首饰。随后3人驾车逃跑,由于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经过72小时的追捕,警方组织60余名警力,才在3人家乡(浙江宁波、山东潍坊和山东临沂)分别将其抓住。
正当警方认为这可能是一个作案多起、经验丰富的抢劫团伙时,却发现,这3人不过是第一次抢劫,之前他们仅仅是在名为“抢劫吧”的QQ群里认识的网友。通过网上聊天和学习,他们议定了抢劫计划,从盗车到踩点,再到实施抢劫,3名素昧平生的年轻人作起案来就像有多年经验的老手。
其实这种通过网络交流犯罪心得,甚至在网络上策划犯罪并加以实施的情况,已经并不罕见了。因为网络提供的便利的交流机会,一些以“犯罪”为名的贴吧、QQ群应运而生。它们讨论着犯罪,组织着犯罪,甚至做一些犯罪周边比如销售刀具、提供销赃途径等等,很难进行监管。
江苏省无锡市的4名网友共谋绑架案,以及北京市房山区的QQ群盗车销赃案,见微知著地,让公众看到了网络空间作为犯罪策源地的一面。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国内还有很多未被察觉的犯罪网络策源地,仍在不停地为犯罪输出着策略、技巧和犯罪工具。
策划在线上,犯罪在线下
在无锡市发生的网友抢劫案中,3名年轻人在同一个QQ群里聊绑架的事,据后来警方披露,这个群里至少还有其他50个成员。他们为什么加入这个群,是不是也在想着同样的事情?近日,《方圆》记者进入该案犯罪嫌疑人刘玉青发帖寻找同伙的名为“犯罪集团”的QQ群——是的,这个群仍然存在——发现这个群里仍然不时冒出“寻人帖”,称“搞点事,找个朋友帮忙”。这些帖子下面,往往少则两三人多则十余人留下了QQ号、电话号码。“话不多说”这句话似乎变成了接头暗号,说到这句,大家就停止了群里交流,转为私聊。群里人发帖用词也很隐晦,“懂的人自然懂,不懂的解释也没用”等。当初,刘玉青就是因为不懂被人拒绝,才决定自己谋划一起犯罪案件的。
除了“犯罪集团”群,网络上也仍然能检索到一些类似“犯罪高手”、“犯罪动态”的QQ群。以杨明飞所加的“盗窃保险柜总汇”为例,这个群是以专门交流如何开锁为主的;另外他还加过一个名为“作案群”的QQ群,里面有人介绍如何作案不留痕迹,还提醒大家注意搏斗被抓挠时对方指甲里会留有DNA,使用的作案工具也会有自己的指纹,而血溅射到衣服和鞋子上后也是洗不掉的,必须烧掉。
记者了解到,其实很多人当初入群是因为有相关的网络游戏,但是进来后接触到犯罪信息以后,就心动了。跟这些群组类似的是一些百度贴吧,比如“全职杀手”、“绝对杀手”等。记者在这些贴吧中随机阅读了几篇杀手故事,其中一个名为“冷魂”的网友写的故事开头是这样的:一个男孩从小被父母抛弃,为了生存,他放弃优秀的学业,去当童工,在遭受挫折后,接到了一份很多报酬的差事,但这份差事要付出代价——杀人。
记者尝试在“犯罪集团”群中联系上一位发“寻人帖”消息的人。对方透露,这个群就是他“偷抢都干,找点钱”的联系点,里面鱼龙混杂,大多数是年轻人。这个群太过复杂,如果对具体的某一项感兴趣,可以发个帖直接找人,诸如“想干活,有需要的加我”等,也可以联系群主,然后引荐到专门的群,比如“开锁门”、“扒窃群”等,一般都是留下联系方式具体聊。
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两位发帖者,其中一位号名为“武林小子”的网友向记者透露,“发寻人帖都是寻找一起搞事的,偷抢都可以,有心人一看就懂。”他说,发了帖子后,发帖人会私下联系留下QQ号和电话号码的人,找点特别的项目挣钱。“武林小子”自称是湖南郴州人,姓刘,因在深圳办厂失败亏欠几十万元,他一直想通过这个贴吧找点能够跟他“干大事业的人”。
另外一位网名为“谋生人”的发帖者则认为“群组里的人基本爱吹牛,哄骗小孩子”。他直言自己就被骗过,但不愿意谈及具体经历。
可以看出,所谓的犯罪群组,很多内容都是虚张声势,发帖者明明自己没有干过,却到处给人吹嘘经验和教训,这种吸人眼球的手段,其实是希望别人再干一票时能主动联系他。
事实上,这些网络群组已经悄然变成了现实犯罪的虚拟联络站。不单单是QQ群,有的贴吧也是预谋犯罪的人所热衷的平台,在百度的个别贴吧,你能找到大量类似找人“干事”的帖子。也有的建群组的初衷是为了交流玩网络游戏心得,鉴于群内充斥着违法犯罪的信息,有些群主三番五次声明群的定位和删帖范围:可以是任何形式的策略性讨论,但是发帖说“求杀人和留联系方式”这一类的帖子都会被删除,被删除后发帖人也会被踢出群组。
犯罪的网络策划有几大特征
早些年,通过网络策划犯罪的情况还比较少。不过,早在2002年,互联网还未像今日的繁荣时,英国国家高技术犯罪研究组织的负责人雷恩-汉德斯就发布警告说,通过互联网进行组织和策划的有组织犯罪的数量正在逐步升高,可能未来会成为犯罪的巨大策源地。他强调,互联网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提供了一个低风险的谋划场所,已经成为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策划会议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是专门研究网络法律的专家,他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指出,网络与犯罪其实有两种关系,第一种是网络犯罪案件。即指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两类:一是针对网络自身进行的犯罪案件,另一类主要犯罪行为发生于网络、主要犯罪证据来源于网络的普通犯罪案件。
另一种关系就是利用网络组织策划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不发生于网络,主要犯罪证据也非来源于网络。“说到底,它其实就是普通犯罪案件,不过发源于网络。”刘德良认为,伴随着网络的诞生,这种犯罪应运而生,是无法消灭的。而法院在判案和量刑时,其和普通案子也没有本质区别。
因为近年来,通过网络策源地实施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方圆》记者对近5年来发生的大量该类犯罪进行了分析,发现该类犯罪一般呈现如下一些特征:
特点一:暴力犯罪居多,80后、90后是主要犯罪主体
记者发现,在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年轻人,年龄都处在20岁到30岁之间,无业居多。比如无锡网友抢劫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是90后,还有两名1989年出生的。而他们实施的犯罪也是“两抢一盗”居多,甚至也有强奸、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例如,2014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警方破获了一起案件,20多岁的许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打算将一辆价值300余万元的保时捷轿车出售。而就在卖车过程中,他被买车的3人用电棒击晕,随后被拉往偏僻地方活埋。因为装死,许某最终躲过一劫。根据警方掌握的资料,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百度贴吧认识的,3人都是80后,主谋陈某以前是一名网店经销商,效益最好时曾月入20万元,最后因赌球输光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一屁股债,看到许某发布的卖车信息后,陈某便动了歪脑筋,在网上发帖并找来了两名陌生人吴某和张某当帮手后,计划并实施了这一次抢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谈到,之所以通过网络策划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年轻人,是因为这个时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是18岁以前的年轻人,在心理上他们处于半成熟状态,可塑性强,易受暗示。同时,他们情绪富于冲动,做事往往任意放纵,不计后果。通过网络的不良熏陶,他们一旦进行模仿,就容易产生犯罪的后果。
特点二:往往是受到网络游戏和影视剧的不良熏陶
根据对几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分析,记者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暴力犯罪前后受到了网络游戏和影视剧的影响。
例如今年6月,四川省江油市某职业中学的学生李小刚一直想扮演杀手这一角色,无意中在网上认识了自称职业杀手的北京吉利大学的流羽轩,一番交流后,两人不谋而合,当即以职业杀手身份远赴北京杀害电脑商人。
至于杀人动机,李小刚在法庭上称是因在生活中爱看杀手题材的小说和电影导致,加上与流羽轩进行了有关杀手方面内容的交流,以致其想扮演杀手的追求刺激的心理膨胀。在流羽轩的提议以及提供杀人工具的契机下,李小刚扮演杀手的心理被释放出来,不顾底线,将小说中的虚拟情节在现实生活中演绎出来。
此外,网络游戏也是暴力因素的来源地。根据调查了解,网游一般分为:角色扮演类、策略类或战略类、模拟类、棋牌休闲类、运动类游戏等。在这些种类的游戏中,以角色扮演类游戏最为常见。这类游戏设计总是贯彻“蔑视现实社会规则”的机制,所以在网络游戏中,总是没有任何束缚的,玩家可以放任自己,任意杀人。
而诸如“全职杀手”、“绝对杀手”等贴吧,最开始设立的目的也仅仅是游戏玩家交流心得的平台,但有些网友分不清虚拟和现实的边界,认为这里真的是电影中那种“赏金猎人”的交流市场。在这些贴吧里,记者能看到各种贩卖军工和刀具的广告链接,还有人发帖声称自己是专业杀手,然后放出邮箱、QQ号码、银行卡,承接各种杀人订单。
这些真真假假的杀手贴吧,尽管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网友们虚构的玩笑,但一些人的确在贴吧里找到了自己的影子,进而将虚拟想法变成了现实。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鸿巍认为,玩网络游戏的青少年是一个典型“亲近”群体。这些社会、家庭背景相似的青少年所受的教育也差不多,因此思维的方式很相近。如果他们都玩同一款网络游戏的话,就更加拥有共同的爱好、共同的语言。于是不管是在游戏里还是游戏外,他们都很容易结成一个个小群体。
特点三:部分网络犯罪呈现集团化、公司化趋势
通过网络策划犯罪,通常都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犯罪成本低、作案快捷、过程隐蔽。同时,他们也利用了互联网覆盖面广,信息传播速度快,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优势。
2012年,河北省巍县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QQ群组织盗窃的犯罪团伙。28岁的聋哑人侯利兵利用聋哑人在社会上难找工作、绝大多数聋哑人生活相对贫困、对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等特点,于2012年5月,通过“聋哑人QQ群”联系全国各地的聋哑人,组建“小偷公司”,形成一个有领导、有组织、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盗抢犯罪集团。
侯利兵以公司的模式管理这些聋哑人,自任经理,先是对这些聋哑人进行洗脑培训,后将这些聋哑人分为几组,设有领班。作案时领班在外望风,另外两人入户盗窃,相互之间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每次偷来的钱全部交给领班,回去后由领班交给“老板”侯利兵。
该犯罪集团每一组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乡村踩点,确定农户家中无人后,随机作案。直至案发,该团伙盗窃、抢劫100余起,涉案金额价值30余万元。
此外,网络的便利性,在实施犯罪途中也能体现出来。有的犯罪利用网络群组为载体,学习培训,分销赃物也基本在网络,只需轻敲几下键盘就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不菲收入。这类犯罪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没有案发现场和目击证人,犯罪实施手段简便快捷,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成本低、回报率高、风险小的优势。
北京市房山区的网络盗车销赃案,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仅20天的时间里,就盗窃5辆马六轿车,通过QQ群“全国黑车鼠车聚集地”,把这些车辆分别销往了辽宁、山东、山西等地。“网上学艺,网上接单,网上组团,网上销车……王浩然等人的一系列行为基本都在网络上完成。”该案的办案检察官说。
通过在QQ上搜索关键词“鼠车”,记者发现,以“河北鼠车技术交流群”、“一手鼠车”等鼠车交易为名的QQ群竟然多达200多个,仅定位在北京地区就有十几个,其中有不少活跃的群人数达到三四百人。有的卖家还声称可以“私人订制”,即买家提出自己的心理价位和车型,甚至能做到“需要什么就偷什么”。
网络监管的难处
对于这种网络策划的犯罪,刘德良认为,要想打击其实还有不少难度。
首先,使用隐晦语言发帖召集同伙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很难界定。“如果不是采用直接的词汇,而是使用替代性用语来表达‘犯罪’意图,确实很难将其言论作为犯罪预谋的证据。”刘德良说,打个比方,朋友和朋友之间开玩笑称要找家银行干一票,但如果他们并没有这么做,按理说是没问题的;如果真正发生了,或者引起了恐慌,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只能根据言论造成的后果来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或犯罪。
其次,主动监管是否有可行性也是一个问题。刘德良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看,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没有事前审查的义务,一般是公安部门根据线索,按照办案的需要,主动要求他们删帖或者注销群号。除非运营商明明知道平台上有人正在策划实施犯罪,但不采取制止措施,这样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要证明运营商事先知道就很困难。”刘德良指出,具体而言,还要区分微信、QQ群、大众的贴吧的群聊和一对一的聊天。对于一对一的群天,平台服务商无权介入,而恰恰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就体现在这里。网友可以在大平台上发语言晦涩的帖子寻人,然后转入一对一的私聊。“我个人认为,未来可能会有相关规定,如果群组超过3人,运营商就要有监管的义务。”刘德良说。
互联网本身特点就是高效、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间隔,刘德良认为,这种特点本身就会导致有害违法信息的传播。和我们传统环境不一样,互联网后续传播的范围无法控制。“所以,我认为对互联网的违法有害信息应该以预防为主,事后监管为辅。”
家庭教育是关键
年轻人利用互联网策划实施犯罪,这种犯罪现象,被张鸿巍认为可以从“差别接触理论”来解释。他理论的核心内容为:犯罪行为乃学习而来;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的接触互动学习而来的;犯罪学习的主要方面发生在与“个人之间亲密团体”交流之中;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技巧、犯罪动机。
张鸿巍认为,在当今时代,家庭特别是父母对年轻人的影响有减少的趋势,而与此同时,来自同龄人的各种影响则与日俱增,尤其是身处网络时代,相互间的互动隐而不现,亦减少了辨识对错的敏感度,并相应增强了相互模仿学习的持续冲动。
“正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间互通互联及迥然不同的双重属性,使得涉世不多的年轻人们逐渐迷失了自己,加之传统家庭控制力的某些衰弱和失效,促动和加剧了这些孩子迷恋甚至自欺欺人于非现实世界中。在这个过程中,来自同龄人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彼此学习、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将不良思维相对确认化,继而促发了是非不明的认知观,继而推就了本该避免的惨剧。”张鸿巍说。
张鸿巍表示:“在影视剧和互联网内的各种物质诱惑面前,一旦当这些年轻人觉得自己的物质条件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根据兴趣、性格等各自组成小团体寻找自己想要的,这些小团体中只要有一人受不良的信息影响有犯罪倾向往往就易形成团伙犯罪。他们错误地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向社会索取。在他们眼里认为打架、斗殴、诈骗、耍耍流氓是‘有趣的事’,没什么大事,敢冒险、拼命就是‘大英雄’。所以,他们不犯事则已,一犯罪就是大罪。”
针对通过网络策划的犯罪,张鸿巍认为,不单单要从传统的互联网管制或父母说教入手,更重要的是需要家庭、学校及社会有关方面群策群力,共同提高这一年龄段年轻人辨别是非的思维与判断能力,引导他们免受来自不良同龄人特别是来自网络空间同龄人的负面影响,才能从根源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