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占有具有道德资格?
2014-09-10石勇
我在《法律与天道人心》(见本刊第24期)一文中说到了“自然法”。现在让我们做一个思想实验,想象一下:
在今天,我把几百元人民币放在了一个密封的铜箱子里,作为“祖传财宝”留给我的子孙后代。好,很多很多年后,这笔钱变成了具有很高价值的文物。而我的子孙们,历经N代,早已不知祖上我居然还深谋远虑,藏有这笔钱了。
于是,它好像就成了“无主物”。
接着发生了这样的故事:有一个人运气相当好,把它挖了出来,并占为己有。但是,据说可以代表“国家”的另一个人知道了消息,跑过来说,这是文物,是“国家”的,要收上去。运气好的人不服,说谁先发现的就是谁的,打了官司,但法院判他败诉。
问题来了,这笔钱到底是谁的?
没有人否认,今天我拥有的这几百元人民币是我的,不是别人的也不是“国家”的吧?似乎也没有人否认,我的子孙后代有继承我的财产的权利。就是说,在财产所有权的传递链条上,这笔钱应该是我的子孙后代的。问题是,他们已经不知道它的存在了,而且,也早已没有对它实际地占有,它遗失了。所以,好像这个所有权已经自动地交出去了。
但这可以理解为,他们就彻底丧失了对这笔钱的所有权吗?如果他们哪一天知道了这笔钱是祖上石勇同志留下的呢,是不是具有拿回来的权利?
而如果说他们自动把所有权交了出去,是交给谁呢?谁又有得到这个所有权的资格?
这个问题一时还真让人头疼。我们换一个情境,来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在我小的时候,家乡有这样一种现象:哪一块土地是谁家的,权利是明确的,但是,如果他撂荒了,那么谁去开荒耕种,那就是谁的了。而对此,大家都默认,显得天经地义。
我就亲眼见到,“烂母狗”(我们村一个中年男人的绰号)因为好吃懒做,把一块土地给撂荒了,没过多久,有人去开荒种上了玉米,这块土地便變成他的了,而“烂母狗”也无话可说。
现在我真的有点佩服家乡的这些人了。虽然他们中很多人根本不懂你那些法条,但很懂法理—很具有“自然法”的精神。
“烂母狗”先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自动丧失他对那块土地的权利的?是从他把它撂荒开始的。撂荒就足以导致权利的丧失吗?是的,因为在村民心中,土地是用来耕种的,不是用来撂荒的。让你耕种这块土地就相当于签订了一个契约:你不能撂荒,撂荒的话就丧失了拥有这块土地的道德资格,就自动地转给第一个来开荒耕种的人了。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撂荒本身把“烂母狗”原来的那块土地抛入了怎样一个状态?回答显然只能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这块土地便变成村里所有人“共有”(不是“公有”哦,最多回到“现实状态”说是“集体所有”)的了,谁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劳动,去把它实际地占有。
回到前面的思想实验。我们不难看出:那笔看上去“无主”的文物,在那个运气好的人发现它前显然也处于“自然状态”。
既然如此,就没有人有资格宣称在发现它前是他的(只有留下这笔钱的石勇同志,以及曾经实际占有过它的一些子孙才有这个资格!)。所以,说自己代表了“国家”的那个人,说它是“国家”的,“国家”又是谁呢?钱既不是它留下的,也不是它发现的,怎么就变成它的了呢?而如果说是运气好的那个人的,当我的子孙后代跑过来对他说是我祖上留下来的,他如何为自己提供辩护呢?
这真是值得好好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