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学教育系统层次结构调整的思考
——基于教育事业与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
2014-09-07张西恒张海水
张西恒,张海水
(1.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2.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3)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法学教育在经过40多年的艰难历程后[1],至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及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推动,我国的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其主要标志就是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形成:从办学主体来看,包括隶属于各级教育系统的普通高校、行业培训机构(如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科研院校、党校、军事院校、民办学校等,它们开展的法律教育又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教育、在职培训、函授、自学考试,以及广播电视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形式;从受教育程度的等次上看,又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五个学历层次(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为获得博士学位者提供从事高深研究的一个制度设置,不构成独立的学历层次);从满足社会不同需要的人才规格上看,又分学术性(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两种类型。[2]
成绩固然显著,然则问题也较为严重且繁多,如管理体制的低效、师资力量的薄弱、培养模式的不统一等等。①而在诸多问题之中,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与就业问题(或言之,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关系问题)颇受关注和思考。张文显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三个基本问题:一是规模与质量,新世纪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速度型规模性发展态势”,速度与效率、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培养能力不足,全球化背景下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高级法律人才缺乏,有条件、有能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和师资相对偏少,优质法学教育资源贫乏;三是法学中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3]王晨光教授指出法学教育规模已超出市场接纳能力,适当调整法学教育的规模是当务之急。[4]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拟从法学教育系统的供给以及法律职业人力资源需求的角度,对我国法律教育系统层次结构调整展开分析与思考。
二、法学教育系统②现状及分析
(一)毕业生数
表1 2003-2010年间法学教育系统毕业生(绝对数)情况 单位:人
表2 2003-2010年间法学教育系统毕业生(相对数)情况 单位:%
法学类专业毕业生总数由2003年的105864增加到2010年的157967,增加了52103(增幅为49%)。其结构变化情况:中职所占的比重由2003年的35%下降到2010年的15%;专科所占的比重,在2003-2010年间变化浮动很大,但最终,2003年的比重还是与2010年的比重相持平;本科所占的比重,由2003年的33%增加到2010年的47%;研究生所占的由2003年的4%上升到2010年的9%,翻了一番;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的比重由2003年的37%增加到2010年的56%。可以说,从毕业生数结构的变动情况来看,法学教育系统层次不断上升。
(二)招生数
表3 2003-2010年间法学教育系统招生数(绝对数)情况 单位:人
表4 2003-2010年间法学教育系统招生数(相对数)情况 单位:%
法学类专业招生总数由2003年的176476下降到2010年的152189,减少了24287,减幅为14%。其结构变化情况:中职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2%,下降了一半;专科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35%下降到2010年的26%;本科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35%增加到2010年的54%;研究生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7%增加到2010年的9%;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42%增加到2010年的63%。从招生数结构的变动情况来看,法学教育系统层次也在不断上升。
三、法律专业人员规模、文化程度结构变动的教育导向
我国人口普查有关法律的职业主要涉及人民法院负责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法学研究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律专业人员③、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涉及其中的行政办公业务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从现有人才供求形势及专业性要求来看,前四类岗位对人才文化程度的准入要求基本已定位于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而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类岗位与法律的相关程度显然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类岗位高。因而,本文主要以法律专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在1990-2010年之间的变动情况为研究对象,来剖析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专业毕业生学历层次结构的需求。
从2010年人均受教育年限来看,该岗位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已在大专毕业生的水平。因而,中职层次的毕业生已难以竞争该岗位。
表5 1990-2010年法律专业人员规模、文化程度结构变动情况(单位:万人)
从各文化层次人员数的变动情况来看:1990-2000年间,法律专业人员总数年均增长1.7万人,其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年均减少1.1万,大专文化程度人员年均增长1.7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年均增长1.2万人。在这一时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数呈现增长趋势,其增长数不仅补充了岗位退休人数,更是补充了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的减少量。2000-2010年间,法律专业人员总数年均增长1.3万,其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年均减少0.2万,大专文化程度人员年均减少1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年均增长2.4万。在这一时期,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补充了大专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的减少量,也使得整个职业领域人员总量增加;研究生占比更是由2000年的不足2%上升到2010年的8%,人数达到5万余人。其中,2010年法官、检察官大专文化程度人员数及比例均减至2000年的一半左右,律师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所占比例更是由2000年的34%上升至2010年66%,增幅近一倍(见表6)。与1990-2000年十年不同,2000-2010年这十年法律专业人员的增量以及退休补充量主要来自新毕业的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学类专业人员。
表6 2000-2010年法律专业人员规模、结构变动情况(单位:万人)
从这二十年间的变化情况来看,未来本科文化程度层次毕业生是法律专业人员的补充主体,而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层次的法学类专业人员已难以在职场上获得对口岗位。那么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层次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是否大多从事了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比如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里面的行政业务办公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呢?以2011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法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就业情况为例,见下表。
专科毕业生法学类专业年终就业情况统计表明,尽管总体就业率高达98%以上,但主要是去了企业,或是升学,而且企业就业也主要是中小企业,真正从事法律相关行业的比例非常低④。这一点,从麦可思数据公司针对毕业生的调查中也能得到印证。在麦可思所做的调查与研究中[5],就将高职里面的法律事务专业视为九大红牌警告专业之一(红牌警告专业也即失业量较大、就业率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其中2010届毕业生就业率在全部高职大类专业里排名倒数第四,职业期待吻合度在全部高职大类专业里面排名倒数第一,为30%。可见,从1990-2010年法律专业人员规模、文化程度结构的变动及专科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专科及以下层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突出,其面向的职业岗位已下沉到中小企业里面涉法并不密切相关的岗位;未来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法学人才是法律专业人员及对人才文化程度要求更高且涉法密切相关岗位的主力军。
四、现代法律人职业资质的教育导向
一般说来,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应当具备三大基本职业资质:一,应当掌握法律职业知识体系;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应当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法治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伦理;三,应当掌握法律行业的职业技能,主要包括沟通协商技能、谈判妥协技能、辩论技能、起草法律文书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等。[6]另外,孙笑侠也指出,法律职业素质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7]
表7 2011年江苏省高校法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年终就业单位情况统计表
(来自:《2011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内部资料)》)
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人职业资质“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内在动力,决定了课程体系的结构、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师素质的要求、教学方式的安排和教学方式的组合。”[8]正因为此,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呈现高层次的特点,一般都要经过六至七年的学科教育和职业培训。[9]
五四青年节,是城里年轻人的节日,今天在这个小镇上却如城里般热闹。高音喇叭把热闹的气氛撩拔得到处都是,仿佛伸手随便在空中抓一把就是一掌的火热,声声锣鼓更是把欢乐捶得大汗淋漓般的舒畅。每一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笑。
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如法治信仰、法律伦理,需要长期的法律实践和参与才能获得,而法律思维,一般需要长期反复的、集中式的、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才能获得;职业技能,一般也需要通过特定的场所,经过主体之间的相互切磋、相互学习才能实现。而这些素养恰恰需要现代法学院的教育培养。[10]尽管在西方世界,已有的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通识型教育、学术性教育、学徒式教育、职业技术型教育,但当代世界各国法学教育基本上都呈现出向美国的职业技术型法学教育模式靠近的趋势。[11]而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它相对有效地教授了现代法律职业应该具备的四项技能,即信息型知识、言辞文书技术、法律方法和伦理信仰”[12]。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法学院已经开始借鉴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如法律硕士的制度设计,部分院校开设法律诊所式教育等[13],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然而,由于条件的限制,专科及以下层次的法学教育在课程体系的结构、教学内容设计、教师素质的要求、教学方式的安排、生源质量等方面远远达不到这些要求,因而导致毕业生质量的差强人意,远远无法满足法律职业人的资质要求。因而,从现代法律人职业资质的教育导向来看,专科及以下层次的法学教育已难适应。
五、对我国法学教育系统层次结构调整的思考
(一)我国法学教育系统主要存在的问题
1.中职、高职层次法学教育招生规模依旧较大,所占比例依旧较高。从2000-2010年十年间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分文化程度结构的变动情况来看,十年间人员增长数主要来自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大专、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均呈现减少趋势。但2010年,中职、高职合计招生占法学教育系统总招生数的比重依旧高达38%。
2.研究生层次法学教育招生规模所占比例相对而言依旧较低,且增速相对缓慢。近十年来,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招生数占法学教育系统总招生数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0%左右,在2009年、2010年还下降到9%左右,其招生数维持在1.4万人左右,这与法律专业人才近十年来对研究生层次人才的需求形成“反差”。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加速,以及国际商务活动的增加,对未来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知识等素养要求不断提升,研究生文化程度所占比重将会进一步加大,这从发达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构成中也能看到这一点⑤。
(二)我国法学教育系统层次结构调整的建议
1.建议将法律事务专业从《中等职业教育目录》中剔除,停止中职层次的法学类专业招生。
2.各省市应根据本地区法律专业人才供求现状及现有受教育程度情况来规划高职层次法学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法律专业人才供求充足且本科及以上占比高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应加快退出高职层次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的步伐。对法律专业人才供求持平或供不应求且本科及以上占比不高的省市,应仅保留办学优势、特色明显的高职院校,以为当地中小企业培养少量涉法类人才。
表8 2010年全国各省市法律专业人才本科及以上占比情况
3.对办学优势且特色不明显的本科院校,应适当减少法学类专业的招生。由于法学类专业存在开设容易、就业主要面向白领岗位等特点,导致近几年本科院校盲目开设法学类专业,其开设点由1998年的182个上升到2010年的614个,占当年高校总数的比例由30%上升到55%。使得本科院校法学类专业存在参差不齐及毕业生就业难等现象。为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办学实力较弱、毕业生就业差的法学类专业本科院校,减少或停办法学类专业的招生。
4.鼓励法学类专业办学历史悠久、办学特色鲜明、实力强的研究型本科院校,扩大法学类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规模,其中重点转向专业学位研究生⑥,并且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创新法律职业教育模式。
①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详细参见前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当代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初步报告》。
②由于成人与网络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更多指向在职人员,因而,本文所指的法学教育系统仅包含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其中研究生仅指非在职硕士与博士研究生)里的法学教育。其中中职教育有法律事务专业,普通本专科教育有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等专业,研究生教育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专业。
③法律专业人员是指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及从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书记员、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④参见肖婉娴:《关于法学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冷思考》,《中国科技信息杂志》2008年第15期。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专科及以下学历层次的毕业生有就业,但就业状况和专业培养目标是很不一致的;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大都是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性专门人才,而且也有人专门分析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有书记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秘书,企业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辅助岗位,国家机关公务员等,参见鲁玉桃:《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1期。但是上述的就业情况统计表已经表明实际情况与预设目标的极度不吻合,从而也质疑了专业设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⑤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就是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另外,还可参见朱立恒:《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比较分析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
⑥教育部与学位办也已经明确表示,要逐步加大研究生层次中职业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参见孙笑侠:《2009年创新法律硕士(JM)引起怎样的变革》,《法制日报》2009年4月8日,第9版。
⑦文中教育数据均来自历年的《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
⑧文中人力资源数据均来自第四、第五、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参考文献:
[1][3]张文显.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律,2007,(12).
[2]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当代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初步报告[J].法学家,2010,(5).
[4]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结构失调及对策[J].新华文摘,2008,(15).
[5]麦可思研究院编著.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0.50.90.
[6][8][9][13]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51.52.53.88.420.
[7]孙笑侠.职业素质与司法考试[J].法律科学,2001,(5).
[10][1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11][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