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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涉海关稽查的应对措施

2014-09-04李峥嵘

2014年21期

李峥嵘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的环境下,如何应对各国海关对于进口产品的估价以及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稽查,是跨国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贸易合规与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跨国公司需要积极应对海关的稽查,使得国际贸易更安全化和便利化。

本文就跨国公司如何应对海关对于企业的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进行的稽查做了相关分析,以期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海关估价

引言:

随着“全球采购”,“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型的经营管理理念的出现和发展,跨国企业通过货物贸易渠道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快速增加,企业对海关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的呼声日益高涨,迫切需要海关简化手续,高效运作,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海关与跨国企业在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认定,计征标准,分摊方法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理解差异,导致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增多,随着而来的海关稽查也加强了,间接地降低了贸易便利化。

一、 特许权使用费

1.1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標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1.2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范围

海关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

(1)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2)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3)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二、 海关稽查

2.1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稽查是指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2.2 被稽查企业在稽查范围内的权利

(1)要求被告知的权利 在海关实施稽查前送达《稽查通知书》;作出稽查结论前,告知稽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并提出书面意见;对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请复议的权利 发生纳税争议或者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有关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3)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海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海关行政处罚前,要求听证的权利,了解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5)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海关实施稽查后作出稽查结论前,对海关的稽查报告陈述自己的意见。当海关确定是否有违法行为时,对是否有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的轻重提供证据,进行辩解。

三、 JM公司案例介绍

3.1 背景情况

2014年1月,某海关对某跨国公司的子公司(JM公司)出具《价格质疑通知书》,随之查阅了该公司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同期关联企业交易情况说明报告,特许权使用费协议,进口报关资料等。海关对JM公司的价格质疑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 JM公司支付给英国总部JM PLC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JM公司从境外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的进口价格是否合理。

JM公司非常重视并仔细研究了海关提出的问题。根据JM公司对以上两个方面问题所做的内部评估,JM公司在下文中对海关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与说明。

3.2 JM集团和供应链的情况介绍

JM公司是由JM 集团于2000年7月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和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JM公司从境内和境外的供应商购买原材料,包括载体、贵金属和稀土粉末(以下简称“粉末”)。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JM公司的进口原材料是向与JM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

JM公司利用JM PLC母公司提供的技术信息生产成品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作为对价,JM公司将就在催化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和销售中使用到的技术信息向JM PLC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生产加工后,JM公司会将几乎全部的产成品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销售给境内的第三方客户。

JM公司的供应链情况如下图3-1所示:

具体而言:

* JM公司购买的原材料主要有三大类,具体如下所示:

- 所有的载体都是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境内的供应商;

- 所有的贵金属都是向境内供应商采购的;

- 所有的粉末都是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其中超过50%是从境外的第三方供应商进口的。

* 在生产加工后,JM公司将几乎全部的产成品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销售给境内的第三方客户(例如,汽车或汽车零部件制造商)。

* JM公司就JM PLC提供的技术信息向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生产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过程中,进口的原材料,包括载体和粉末,都是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

3.3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的情况介绍

JM公司和JM PLC于2010年8月5日签署了一份特许权使用费协议,其中:

* JM PLC授权许可JM公司在催化剂的生产、使用和销售中使用JM PLC的技术信息;

* 技术信息包括所有的专利及专利申请、全部及部分改进、存货、专有技术、经验、流程、制造工艺、分子式以及催化剂配方;

* 特许权使用费将根据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扣除贵金属价值销售额的6%计算。当JM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或者经营利润率低于公允资产收益率和公平经营利润率时,特许权使用费将可能会予以适当调整,以保证JM公司的合理利润水平;

* 协议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首期有效期为5年,5年后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否则协议将自动展期。

在实际生产运营中,JM PLC授权的与生产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相关的技术信息会包含在其提供的技术转让手册中。近年来,JM公司一直是根据6%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并没有发生特许权使用费率调整的情况。

四、 特许权使用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分析

根据JM公司的情况和相关海关规定,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满足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中列明的除外情况,因而不需要将其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具体说明如下:

4.1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

JM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进口的载体和粉末都是用于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生产的通用原材料。JM PLC授权JM公司的是在中国境内制造和销售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技术信息,这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生产配方和制造工艺技术信息等。

JM公司是从非关联第三方供应商进口的原材料,而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是JM PLC和JM公司之间签订的,显然,这两者完全独立而不应该被视为有所关联而混淆在一起讨论。此外,通过与海关估价法规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相应条件的对比分析:

4.1.1进口原材料不含授予子公司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一方面:根据特许权使用费协议,JM PLC提供给JM公司的技术信息仅与在中国境内生产催化剂相关。

另外一个方面:根据技术转让手册样本,技术转让手册的内容主要包括:所需原材料的规格(包括粉末和载体)、工具要求、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加工工序以及涂层(即半成品)和产成品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规格等。

显然,对工具要求、产成品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加工工序、涂层(即半成品)和产成品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规格都是与产成品的生产相关。

此外,在技术转让手册样本中会明确所需原材料的規格,JM公司认为这是对选购何种原材料以用于生产催化剂的一种指导,其本身并不形成原材料的技术,换而言之,授予JM公司的技术信息并不包含在进口的原材料中。 因此,该公司的技术信息并不是为了生产进口原材料的。进口原材料中也并不包含上述提到的技术信息。

4.1.2进口原材料并非是利用授予JM公司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所生产的

根据特许权使用费协议,JM PLC许可JM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及专利均在中国境内使用,是用于JM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生产环节,而与进口原材料本身及原材料在境外的生产过程无关。

此外,JM PLC授予JM公司的特许权是使用进口原材料在境内生产和销售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的专利或是专有技术,而非生产进口原材料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因此,进口原材料并非是利用授予JM公司的技术信息所生产的。

再者,根据JM公司进口的所有载体和粉末都是供应商可提供的通用产品。这些材料并非是为JM公司特别设计的,产品目录是向所有潜在客户公开的。由此可见,进口的原材料并非是利用JM PLC所有的技术信息所生产的。

4.1.3进口原材料并非是为实施授予JM公司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根据相关的海关估价法规,“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指进口的机器或设备是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因此,这一条款并不适用于进口原材料。

所以,基于以上的分析,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的载体或粉末是无关的。

4.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JM公司进口的原材料都是向第三方供应商购买的。JM公司的内部政策要求供应商的选择需要符合相关程序,以保证选择的供应商同时可以满足JM公司对于产品质量和价格的要求。JM公司有权基于自身的商业需求和客户对产品规格的要求来选择原材料的供应商。

此外,特许权使用费协议中并没有规定JM公司需要以任何设定的价格进口原材料。事实上,JM公司和JM PLC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协议也不会向境外的第三方供应商透露。换而言之,无论JM公司是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都不影响载体和粉末的进口。即使JM公司不向JM PL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JM公司仍然可以以相同的价格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原材料。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并不构成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即使JM公司不支付上述的特许权使用费,JM公司仍可以以与第三方供应商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进口原材料。

基于以上分析,JM公司认为,JM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且并不构成其向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JM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满足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两个除外情形的规定,所以不应该计入进口原材料的完税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JM集团在其他国家的工厂也都普遍存在相同的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根据《WTO估价协定》中的估价条款,由于该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且不构成向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都没有计入进口原材料的完税价格。

五、 针对从第三方供应商进口的载体和粉末的成交价格的分析

海关在审阅JM公司原材料(包括载体和粉末)的进口价格时,提出JM公司的利润率比特许权使用费协议中列明的公允经营利润率1要高,并质疑相对较高的利润率是否因进口价格偏低所导致。

JM公司再次予以说明,JM公司进口的原材料是向非关联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因此,采购价格和JM公司的转移定价政策并无关系。此外,JM公司希望说明的是,我公司的利润水平与进口价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于JM公司处于商业的竞争环境中,追求更高的利润率是所有市场竞争者的核心目标之一。

对于JM公司而言,JM公司能够取得较高的利润率的原因主要在于JM公司拥有领先的技术、高品质的产品、良好的声誉,以及JM公司所处的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市场发展迅猛。因此,JM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利润水平与进口价格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由于JM公司进口的载体和粉末是向非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因此采购价格是基于市场公开价格和谈判后的有效商业条款来决定的,这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由此确定的进口货物价格应该是公允的。

六、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从第三方供应商进口的载体和粉末并不相关,而是与产成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关。此外,无论是否向跨国公司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子公司都能够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这些原材料,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并不构成向境内销售货物的条件。

由于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海关估价法规中的除外条件,因此,该公司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无需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此外,该公司的利润率水平与进口价格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同时,该公司进口的原材料是向非關联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价格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作者单位:同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