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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日韩FTA建设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推进

2014-09-04冯慧

2014年21期
关键词:中日韩立场议题

作者简介:冯慧(1990.1-),女,江西赣州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面对重重障碍,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在缓慢进行,中日韩自由贸易区(FTA)谈判已经取得一些成果,知识产权作为敏感议题,中日韩三国对此的立场及诉求具有很大差异。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分析,得出了对内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结论。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经济浪潮席卷全球每个角落,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这个敏感话题,逐渐将本国的知识产权工作由边缘位置向中心位置转移。作为新兴经济体典型代表的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展开了具有代表性的努力。同时,我国正与亚洲地区两个发达经济体即日本和韩国积极协商组建自由贸易区(FTA),不可避免的,知识产权成为了敏感议题。协商与碰撞中我们可以得到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 知识产权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1. 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解

知识产权的概念自其产生便属于法学范畴,其本质是权利,是与知识有关的权利。知识一旦有所创造,便可产生价值与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带来收益,于是成为一类财产——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重要概念。人们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具有的使用价值,在市场交易环境下可实现价值转移,产生收益,为智力劳动者所有。收益权也可转移、让渡给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从而发生一系列复杂的经济活动。围绕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和使用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

2.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制度,能够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只有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具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能力的国家或区域,才能够有效培育比较优势,形成可持续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展开的。在进行了三年的调研之后,我国于2008年印发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又以各种形式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目前,我国已具有全球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数量。

然而,我们如何从知识产权大国向强国转变是接下来努力的重点。近年来,亚太地区尤其是东亚被世界产权组织认为是未来新的创新重点地区。日韩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路上远远超前于我们。

二、 中日韩FTA建设与其知识产权议题

1. 中日韩FTA的进展

东北亚是亚洲的举足轻重之地。2013年,这中日韩GDP总和达16万亿美元之多,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1.7%。自2002年中国总理朱镕基提出中日韩FTA构想,2009年三国完成联合研究报告,到2013年在韩国首尔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一轮谈判,文化历史渊源极深的三个国家终于开启了正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之路。

其中,知识产权是谈判的敏感议题之一,这是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之间进行合作必然面临的困难。日韩向东南亚各国输出技术,而我国则是接受技术外溢和创新的一方。水平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立场的差异,自贸区谈判要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存在不小的困难。

2. 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对知识产权议题的立场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全球得到了认可,日韩均制定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其中日本在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意图“以知识产权立国”,并通过了基本法,在政策和组织机制上为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保障。在加强本国知识产权生产能力的同时,日本还积极谋求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具体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针对自由贸易协定、TRIPS协议、海牙条约采取战略性对策”。由此可知在中日韩FTA谈判中,谋求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是应有之义。

而韩国于2009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2011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在战略和实际应用的层面规定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路径。早期韩国尚处于技术后进国,面对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主张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而在2007年签订《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时有了重大转变,同意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接受美国所要求的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近期的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谈判中,韩国已经上逐渐向美、日看齐,开始积极推动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因此,在未来的中日韩FTA谈判中,日韩两国均倾向于知识产权高标准国际保护,这对我国是不小的挑战。

三、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分析可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扩散和外溢,不宜采用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而在中日韩FTA谈判中,我国的立场是以巨大的中国市场为筹码,将关税、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问题作为优先解决的议题,尽量淡化和延迟知识产权议题。但随着三方谈判逐渐深入,日韩两国在该议题上紧追不放,长期回避不现实也不可持续。归根结底,我们还是要直面该项议题,从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来入手解决这个问题。

1. 以保护为手段,对内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指导下,我国历经三十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知识产权价值发挥的核心还在于运用。知识产权只有转换为生产力,才能带来实际效用,才能成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传统上来说,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个人,都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被认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局。而事实上,保护是手段,运用才是目的。只有把我国规模巨大的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生产力,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2. 对外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

发达国家的主导地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的阶段性,创新能力不强、人均国民收入较低的国情决定了在双边或多边合作谈判中知识产权议题上的低标准诉求。

我国虽然知识产权数量较多,但是产业结构单一,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核心技术和附加值大的环节仍然掌握在欧美日等国家手中。从中日韩FTA谈判的立场分析中就知道,我国必须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例如反对超越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于日韩可能提出的TRIPS-plus条款应予以抵制。

古人有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应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我们可以理解为:脑力劳动产出的是知识产权,可借以驾驭世界;体力劳动者只能获得低端价值,服从他人的领导。为使我国从传统的“世界工厂”地位向“劳心者”转移,我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之路上仍需上下而求索。(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

本文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影响的探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福山崇,中野晃。FTA談判中方消极对待知识产权[N/OL].

[2]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R/OL].

[3]郝兴辉.韩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其启示[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 98-100.

[4]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5]张玉台,《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转型与对策》,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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