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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研究

2014-09-04肖遥

2014年21期
关键词:广药王老吉商标权

作者简介:肖遥,民族:汉 ,四川宜宾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知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其背后法律制度也应更上时代的脚步,保护知识经济,促进知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备受关注王老吉商标之争,折射出现有的商标许可制度的缺陷。我们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更应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我们应该构架一个更合理的商标许可制度去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一、“王老吉”商标许可纠纷所折射的问题

“中国商标第一案”王老吉商标之争引起了社会全面关注。1997年广药集团许可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方鸿道集团付诸大量的心血,使“王老吉”的品牌价值剧增,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这一品牌增值的过程中,鸿道集团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

俗语说“借来的总归要还”,按照现行的法律,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商标权人有权收回商标。但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是——“王老吉”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被许可人加多宝公司的精心培育的结果。按照现有法律广药集团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该制度是否合理?如何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的权益。

二、 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理论依据

1、 人民对自己的劳动果实有权利主张,已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在王老吉商标的价值增值中,鸿道集团付出了劳动,将“王老吉”从不起眼的地方商标培育成家喻户晓的著名商标。依据亚当·斯密的理论依据,鸿道集团的辛勤劳动不能被否认,其创造的财富不能被剥夺,应赋予其获得增值利益的权利。

2、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智力成果能够最好的转化现有生产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具体到王老吉案件中,广药集团依据法律可以无偿收回商标,那么后果可想而知,以后的商标被许可人可能因前车之鉴,对被许可商标不敢做大做强。商标被许可人消极使用,商标的价值难以提升。那么商标的许可制度将大打折扣,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三、保护商标被许可人权益路径

面对王老吉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如何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的权益,促进商标更大价值的发挥,笔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个人建议。

(一) 借鉴无因管理返还请求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商标被许可人没有义务使商标增值,但事实上自己的行为促使了商标的增值,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又没有约定商标增值的利益归属,那么双方就此可能构成无因管理。商标权人如果受领了商标的增值利益,则应当在所得利益范围内偿付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1、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或约定的义务。“王老吉”商标案中,鸿道集团真实目的不是为广药管理商标,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客观上并不是为他人管理;鸿道集团通过许可合同获得“王老吉”商标,就有义务保护商标,禁止滥用商标。所以,笔者认为“王老吉”案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理论。

(二)借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利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来解决问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此案中,笔者认为广药集团获得商标上增值的利益,而被许可人失去了商标上的增值利益,取得的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虽然归还商标是具有合法的依据,但商标上的利益其中一部分应属被许可所有,广药集团对这一部分利益的获得是没有法律的依据。所以鸿道集团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获得自己应有利益。

(三) 添附规则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物或者在他人之物上加工而成为新物的法律事实。添附内涵包含几点: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结合在一起难以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较高。王老吉案中,“王老吉”曾经默默无闻,其商标价值很有限,通过鸿道集团十几年的“加工”,赋予“王老吉”商标新的价值即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进行了“新的投入”,其可以适用添附理论。

虽然“王老吉”案中,鸿道集团对商标的增值属于添附,但物权中的添附规则能否适用呢?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瑕疵。1、假如此案中,当鸿道集团将“王老吉”商标做大做强后,依据添附制度取得其专用权,这与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原则相违背。①依照我国《商标权》,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定途径,如果依据添附制度,商标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的商标而取得商标所有权的话,那么这将冲击我国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秩序。2、如果适用添附规则,那么很难体现商标许可制度制定时的价值理想。因为,商标许可制度的制定更多的是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商标潜能得到更大发挥。如果商标被许可人将许可的商标价值提升数十倍,超越原有的商标价值,那么就可以依添附取得专用权,这无疑给商标权人致命的打击。这样使得商标权人不敢轻易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导致的结果可能再也不会出现像“王老吉”被许可后的知名品牌。这将导致商标许可制度的“失灵”,从而使得商标许可制度形同虚设。

四、个人建议

我们应看到商标许可制度具有多重价值,不仅仅有利于商标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固定收入;也有利于被许可人充分发挥其商标价值,扩大商标的影响力;也有利于消费者区别认识商品,建立一种商家与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同时,也是促进商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民族品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的重要途径。

“王老吉”商标案,最终的结果是广药集团合法的收回了商标。在仲裁期间,鸿道集团就开始用一切手段力争将“王老吉”商誉迅速移植到“加多宝”品牌上,期间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这样的结果可能对于鸿道集团可以说是无奈之举,同时也不利于商标资源社会收益的最大化。要维持这样一个品牌,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技术和营销网络的支撑,执意收回商标只能使有能力再创佳绩的被许可人无法继续施其所长,而捉襟见肘的许可人又难以对商标进行持续性经营,结果导致建立起来的品牌无法再续辉煌。因此,如果一味地固守许可人可自由回收商标的规则,显然不利于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

如果此案中,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广药集团收回商标的时候,应返还不当之利,因巨额的利益返还,有利于促使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和解,甚至可能产生一种大家希望出现的结果:广药集团继续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样有利于商标价值最大化,不仅对双方,也对社会都是有利的。

通过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6条关于添附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收回也会产生相应的有利效果。这体现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知识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雄文,“王老吉”商标与相关权利糾纷的法律解析,知识产权,2012年第12期

[2]黄汇、谢申文,论被许可人增值商标的法益保护路径——以“王老吉”商标争议案为研究对象,政治与法律,2013年10期

[3]于连超,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增值利益分配的理论分析—由“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引发的思考,中华商标,2012年12期

[4]王莲峰,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社会科学,2013年04期

注解

①黄汇、谢申文:《论被许可人增值商标的法益保护路径——以“王老吉”商标争议案为研究对象》,政治与法律,201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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