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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在法治框架下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必要性

2014-09-04黄珠丽

2014年21期
关键词:贺州市经验法治

作者简介:黄珠丽(1987.05-),女,壮族,广西南宁,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方向。

摘要:在中央大力提倡各地区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法治为道。贺州市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方略下寻求本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文将对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坚持法治观念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结合贺州市的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和所取得的宝贵经验,进一步的说明在法治框架下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贺州市;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着到处充满诱惑的时代,旧有的社会整合模式遭到了毁灭性的冲击,中国社会也从一个原有的停滞有序转变成了一个充满活力但相对无序的状态。现如今的中国,已经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都使得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这些变革。也是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们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能够提出新的思路、方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理念,来作为政府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2011年2月,中央专门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对社会管理在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八点意见。抓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成为当前各级人民政府的最重要工作之一[1]。

但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坚持法治,成为了人们热议话题。广西贺州市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保障法治理念在管理工作中不被忽视的问题。但在贺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贺州市在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坚持法治保障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探索出了很多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这些工作经验对于其它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积极的借鉴意义,值得深入挖掘、总结。

1.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对已僵化的社会管理体制提出新的、灵活的管理模式。这些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管理工作的效率,解决了很多社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轻视法治所引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1 部分地区重发展、重改革而轻法治

一些地区在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漠视法治、轻视法治甚至是践踏法治的现象,特别是在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这种现象特别严重。比如近几年在一些地区城市拆迁过程中,所出現的无视法律,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现象;一些地方为了地方财政和政绩,没有对本地方的食品生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而是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规生产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引发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地区为拉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对新引进的项目、企业,只看重这些项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所能发挥作用的大小,而不考虑这些项目、企业是否为对本地区的环境产生污染,产生多么严重的污染。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一些老项目、老企业,不顾周围群众的利益损害,政府都不予处理。[2]

1.2 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人治现象严重

当前,政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主要是通过政策的运用,而不是通过法律来对其进行促进、保障,这是由法律的稳定性所决定的。政府所采用的政策,都是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相统一的。这就使得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程序及各种规章制度都缺乏的情况下,再加上现有的少量自主创新的法律的内容大都含糊不清,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一些地方的法治观念不断淡薄。又加上“权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时所采用的自主创新的绩效往往是有上级所决定的,所以在自主创新中机会很容易的出现人治现象。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出现就变得不足为奇了。[3]

1.3 立法滞后,不适应社会管理创新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

面对僵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在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改革创新。但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还会有更多更新的问题、矛盾出现。这些新出现的问题、矛盾,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而没有办法寻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解决,而使得这些问题、矛盾越积越多,最后可能还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法律的滞后性,也可能使得人们在无法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根据自身主观能动性来进行社会管理,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到时将会出现更大的社会问题[4]。

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危害了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中央之所以提出创新社会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对社会进行管理,更好的为广大民众谋福利,而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而引发的这些问题,使得结果与之背道而驰,不能不让民众感到痛心。所以,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必须要坚持法治理念,用法治的理念来指导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央倡导实行社会管理创新所提出来的目标,更好的实现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需求。

广西贺州市积极响应中央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大力号召,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因地制宜,根据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对原有的社会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大量的变革,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贺州市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坚持法治的理念,用法治理念来指导各种社会管理工作,最终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贺州市的这些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终结。以下是对贺州市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经验介绍。

2.贺州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极其经验总结

贺州市在建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中,非常重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指导,这使得他们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方面都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具体工作如下:

2.1 贺州市委市政府切实加强了对执法综治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政法综治工作。

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大会部署政法综治工作。相继召开了全市政法会议、全市政法和社会稳定工作会议、全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暨社会治安严打整治行动动员大会以及全市综治工作现场会,市委、市政法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政法综治工作。除此之外,为更好的了解贺州市的基本情况,市委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政法综治调研活动。如:2011年5月,贺州市委书记彭晓春等市领导深入政法基层单位开展专题调研活动;2011年11月,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陆海平带领全市政法综治综合调研督查组到各县(区、管理区)和市直政法部门开展综合调研督查活动等。

在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精神指示和实际加强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外,贺州市还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逐步使各级政法领导班子年龄和知识结构不断趋于合理,为贺州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贺州市为更好的推进本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还不断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行政策上的支持和指导。贺州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贺州市社会治安严打整治行动总体方案》、《贺州市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市委政法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社会治安严打整治行动期间政法部门协作机制的意见》、《贺州市社会治安严打整治行动期间政法干警五条纪律》等重要文件,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政策上的指导。

2.2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干警的工作能力和思想素质,为全面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了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顺利展开,贺州市在人才培养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特别是在政法干警的人才培养方面。因为社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关键要有一支工作能力强、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政法干警队伍,为此,贺州市政法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政法干警的培训力度。主要措施有:

第一,为了不断提高政法干警執法司法能力、处理重大事件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贺州市政法部门结合市委组织开展的“强作风、重落实、促发展”活动,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极大的提高了政法干警的工作能力。

第二,为了树立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群众中威信,贺州市注重加强了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了其作风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法干警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为了更好的提高政法干警对其工作的认识以及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贺州市还举办了全市综治干部培训班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培训班,邀请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刘耀龙等领导到贺州授课,集中培训各级政法综治干部500多人。极大的提高了贺州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人才队伍。

第四,为了提高政法队伍战斗力和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贺州市还组织开展了“政法队伍建设年”活动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从严治警,保障本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正是由于贺州市委市政府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高度重视,才为贺州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贺州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贺州市在推进其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非常重视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也是在法治观念的指导下对其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贺州市的在这方面的努力,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终结出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2.2.1领导先行,政策引导,重心下移,人员下沉

社会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在贺州开展,主要是一开始就受到贺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正是在贺州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的带领下,贺州市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才取得这么好的成绩。领导班子经常组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以及时发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方面的亮点,提出完善建议并进行总结归纳。近年来,贺州市委市政府多次组队下基层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深入基层的实地调研活动,市委市政府对基层的社会管理创新措施有了全面的了解,发现了很多值得推广的工作亮点。除此之外,好的政策引导也是关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

贺州市政府清楚的意识到,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其主要解决的问题集中在基层。所以,把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重心下移,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寻找出新思路、新方法,化解和消除基层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把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人员下沉,加强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存在,增加政府在基层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贺州在这方面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同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2.2.2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

贺州市近几年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特别是在政法队伍的人才引进上。不仅跟全国各大高校签订了人才引进协议,如:清华、北大等高校,积极引进一批搞素质的人才,而且对自身本身的政法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培育大批的人才队伍,使其能够更好的服务于贺州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当中来。

除了不断加强本市的政府队伍建设外,贺州市政府还意识到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加强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作用的重要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在这方面采取了有力举措,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主要经验有:

在贺州城区设立交巡合一的警务工作站,实现一警多能。警务工作站实现了交警和巡警的合作维护社会秩序的模式,改变了过去不同警种警察相互推诿,处事低效的状况。他们采取“高峰站点,平峰巡线”的布警模式,在交通繁忙的时间点和路段,所有警力全部投入交通疏导和交通管理工作,其他时段则安排警力不间断在主要路段进行巡线防控,维护社会治安,这样实现了一警多能,使其管理交通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同时得到了强化,此制度施行后,城区“两抢一盗”案件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城区交通也更加有序,畅通,此举赢得了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和谐了警民关系。

平桂区公安分局促成各党政部门联动,有效整合资源,化解矛盾。针对许多矛盾纠纷涉及面广、单靠公安机关一家难以处置的难题,平桂区派出所及时对每起矛盾纠纷进行跟踪,并详细进行研判,紧紧依靠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形成以综治、司法、信访、民政、林业、工商、国土、计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调机制,进行联合调解。这种联合调解适应了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纠纷,高效率地解决群众中的矛盾和纠纷,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全镇矛盾纠纷调解中,以派出所为主调处171起,协助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处66起,矛盾纠纷调解的效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从贺州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和所取得的宝贵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贺州市注重对基层的社会管理进行创新,从这些工作和经验中,我们并不难看出贺州市更加注重在政法方面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如:贺州市独创的在农村基层地区建立的“民警挂任村官制度”这一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的工作模式,能够使得贺州市基层政法工作人员根据贺州农村社会秩序的特点和自己的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出来并不断的发展完善,极大层度上维护了基层地区的社会稳定。又如:贺州市在城区设立的交巡合一的警务工作站,能够有效的进行部门之间的联动,提高出警效率,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为贺州市的维稳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贺州市正是从政法方面入手,通过对政法系统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出相关的政策,以法治为先导,在全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坚持以法治为主,在法制框架下来开展相关工作,使得贺州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都有法治保障,使其能顺利、健康的进行。

3.结语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所选择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在法治方略下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可以说,在法治方略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并具有现实正当性。因为从社会管理方面来看,当前的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中的社会协作不够所造成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我国可以说在制度层面已经确定,但在理念层面上和执法层面上还未完全到位,现实中一些政府官員法律意识淡薄、公正廉政执法意识不强,甚至 执法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所主导,社会中暴力执法、钓鱼执法、违法拆迁等执法方式在部分地区和个别执法者身上偶有体现,就表明已经制定的法律并未得到良好的执行。正是因为这些执法不规范或滥权,造成很多危害社会稳定的问题。[5]所以,必须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坚持以法治为道,严格在法治框架下来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楚,宋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内涵[A].法制与社会.2012(10) :184-185

[2]姜明安.在科学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法治、推进法治[J].政府法制.2011(19).8-9.

[3]刘云甫,朱最新.自主创新视域下政府管理创新的法律思考[A].科技管理研究.2011,31(2):1-5.

[4]刘武俊.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J].政府法制.2012(16):12-13

[5]肖北庚.在法治方略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A].河北法学.2012,30(6):9-15

[6]丘志乔.以法治创新社会管理: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相结合[A].开放导报.2012(3):34-37

[7]林苑嘉.探讨在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创新[A].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2):99-102

[8]陈用龙.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思考[A].岭南学刊.2011(1):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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