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宫廷之差异分析
2014-09-04高焜
高焜
摘 要: 宫廷研究是我国历史研究的重要部分,对了解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明清两代宫廷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两代宫廷的行政、服务、安全机构及人员差异,从而为明清两代历史的研究比较提供参考。
关键词: 明清宫廷 机构人员 比较分析
明清是我国最后两个封建王朝,研究明清的历史不但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的政治文化,而且对于研究中国近代史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明清两朝,一个是汉民族政权,一个是满族政权,由于民族思想观念及生活习俗不同,再加上两代统治者执政理念不同,因此明清宫廷的人员、机构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
一、明清宫廷概述
明朝定都于南京,但是明成祖朱棣后将都城迁到北京,因此在随后的一百多年间,北京成为明朝的首都。明崇祯年间,以李自成为首的农民起义军攻破北京城,建立了大顺王朝,但是随后起义军被清军击退,从此清朝开始定都北京城。
明清两代的北京城都是在元大都的基础上维修改造的,从内而外分为外城、内城和皇城三重。皇城分为内皇城和外皇城,内皇城是统治者活动的主要场所,本文研究的宫廷就是内皇城,又称做紫禁城。
紫禁城以乾清门和保和殿为界限,分为前朝和内廷,前朝是皇帝与大臣共议朝政的部分,而内廷则为皇后、妃嫔等皇帝亲属居住的部分。除此之外,紫禁城内还有御膳房、太医院等为皇城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明清两代宫廷的差异分析
(一)明清两代宫廷行政机构的差异分析
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宰相制度,明成祖创立了内阁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到明朝中期内阁已经成为明朝的实际决策机关。明朝与其他封建王朝不同,宫廷内的太监也可以参与政事,具体为内阁对百官的奏折进行初步批示,然后呈交到司礼监,司礼监太监对重要的奏折进行标记,然后呈交皇帝批阅。皇帝在奏折上写上处理决定,再由司礼监太监将奏折转交给内阁执行,因此太监便成为明朝宫廷政务处理流程的中间环节,明朝太监专权的例子并不少见。
清朝基本承袭了明朝的内阁制度,只不过清朝在吸取明朝太监专权的教训之后,单独设立奏事处负责奏折的接受传递工作。因为清朝在入关前一直实行的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所以清朝宫廷内设有专门的议政处。但是到了清朝中期,为加强中央集权,雍正皇帝设置军机处负责处理重大的军国大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清朝中后期军机处已经成为清朝的实际政务决策机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清朝宫廷的行政机构较明朝有了一定的变化,因为满族与汉族的政务决策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另外,这些行政机构的改变进一步加强了清政府的中央集权,为促进中华民族的大一统作出了贡献。
(二)明清宫廷服务机构的差异分析
宫廷是皇帝及家眷生活的主要场所,宫廷内的服务机构必不可少,为宫廷提供服务的人员主要有太监、宫女、女官等。
明朝,宫廷内的太监机构有十二监、四司、八局等24个衙门,这些机构各有作用,共同保证宫廷的正常生活。由于明朝宫廷太监机构众多,因此明朝宫廷内的太监数量巨大。另外,明朝宫廷中的服务人员构成比较简单,包括太监、宫女、女官三种。
清朝,负责宫廷服务的除了太监、宫女、女官外,还包括内务府上三旗包衣,并且清朝统治者对太监的管理比较严格,所以清朝宫廷内的太监数量比较少,工作内容比较简单。清朝宫廷服务人员中数量最多的是内务府包衣奴仆,这与明朝宫廷有很大不同。
明清宫廷服务人员构成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满族与汉族有不同的文化理念。汉族讲究男女大防,因此明朝宫廷中少有女性服务者,而丧失生育能力的太监就成为唯一的服务群体。然而,满族并没有很严格的男女大防规定,所以清朝宫廷并没有严格规定男性不准进入内朝,因此清朝宫廷中的男性服务者数量众多。
(三)明清宫廷保卫人员的分析
宫廷是国家统治者的主要活动场所,再加上宫廷内存在大量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因此宫廷的安全保卫十分重要。
明朝的二十二卫是保护宫廷安全的主要力量,其大多驻守于紫禁城的四周,而负责紫禁城内安保的武装力量是二十二卫中的锦衣卫。虽然锦衣卫可以进入紫禁城内驻守,但是锦衣卫的驻守范围仅限于紫禁城前朝区,并且只有在大朝等重要活动中,锦衣卫才能大量进入紫禁城内驻守。清朝负责紫禁城安全保护工作的是满洲及蒙古旗人官兵,其中负责紫禁城内安保工作的是上三旗护军营、侍卫处、内务府包衣官兵,并且不同机构负责不同位置的安保工作。
明清两朝安保人员的不同之处在于,明朝锦衣卫只有在大朝等重大活动中,才能进入紫禁城外朝区值守,平时男性官兵不得进入紫禁城内;清朝紫禁城内的值守已成常态化,旗人护卫官兵日夜在紫荆城内城巡守,因此清朝宫廷的守卫更严格。
通过对明清宫廷差异的分析,我们发现,清朝入主北京后,满族固有的生活习惯与明朝宫廷原有的宫廷规定产生了融合,形成了一套专属于清朝的宫廷规范,这对清朝的政治文化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杜家骥.明清两代宫廷之差异初探[J].北京社会科学,2013(5).
[2]赵轶峰.明清庙堂政治的差异[J].安徽史学,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