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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4-09-01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办理

苏庆亮:坚持群众路线是人大代表的“天职” 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苏庆亮撰文说,人大代表是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来自于选民的授权,其职务的合法性来源于选民。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人大代表的“天职”。但是,现实并不容乐观,有的代表“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他不主动联系选民,选民也无法找到他;“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平时见不到,开会才露面;发言不关主旨、不知所云,表决“鼓鼓掌、举举手”;有的甚至将代表身份当作违法乱纪的“护身符”,有恃无恐、作威作福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代表身上,但极大地损害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要扭转上述问题和现象,文章建议从“自觉”和“他律”两个方面共同发力。在“自觉”方面,要强化“三个意识”:一是强化“权为民所赋”意识。人大代表要从思想深处认真解决代表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秉承“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理念,把为民代言和依法履职作为一种自觉自愿的习惯、发乎内心的情怀、天然神圣的使命。二是强化“情为民所系”意识。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真正深下去、沉下去,进社区、下厂矿,坐炕头、下地头,经常性地听民声、纳民言、集民智、纾民困,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履职工作的唯一标准。三是强化“利为民所谋”意识。人大代表要不断增强工作本领,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工夫,尤其要努力解决群众在上学、就业、就医等民生方面的问题和需要,让群众见到好处、得到实惠。在“他律”方面,要完善“三个机制”:首先是完善选举机制。要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不仅要考虑其代表性,还要考察其履职能力、服务意识等。同时,加强代表的政治、法律、人大知识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自觉性。其次是完善约束机制。利用公示栏或网络平台公布代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健全代表履职记录和公开制度,开展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活动,把代表执行职务的全过程置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再次是完善激励机制。实行评比表彰制度,坚持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代表建议、先进代表小组评选活动,激发代表履职热情。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源泉和依靠,人民群众是人大代表履职的源泉和依靠。人大代表只有始终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天职”,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勇于担当、履职为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

赵世和:浅谈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几个问题 甘肃省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政法民族工委主任赵世和撰文说,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厘清几个问题。一是关于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报告的开头称谓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监督法颁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开头称谓作了进一步规范,将原来沿用多年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变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显得称谓更科学、更规范、更符合人大常委会内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一个权力集体,人大代表也好,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好,都是这个权力集体中的一个个体,个体不能代表集体,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集体有权而个人无权”原则。也就是说,在审议议案(包括报告)时,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实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谁说得对就听谁的;在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举手表决,一人一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决定时,不管你投的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都得执行,实行决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天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各项报告的开头称谓,还是沿用过去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文章建议应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将各项报告开头的称谓调整为“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似更科学、更规范一些,也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作为一个权力集体的主体特征。二是关于增强审议意见交办环节严肃性,提升审议意见落实效果的问题。不少地方人大开展的专项工作调研也好,执法检查也好,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虎头蛇尾、形式多于内容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通病”。究其根源,固然有在一定程度上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的原因,但主要还是“怕”字作祟,怕自找没趣。客观地说,不少地方人大开展的专项工作调研、执法检查,首先,比较普遍地存在“本末倒置”之嫌。每个工委要完成一个议题,都要跑三四个县区,客观上面广量大,主观上怕下面烦,难免有“走马观花、蜓蜻点水”之嫌,存在走程序、重形式、欠深入等问题,以致发现问题不够全面,揭示原因不够透彻,提出建议也不一定能对症下药。所以,可以考虑对工委延伸调研、检查县区的数量不要作3~4个的刚性要求,1~2个也行,因为毕竟到县区去是一种“延伸”性质的调研和检查,关键是要注重深度,善于“解剖”,对在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尽可能对症和管用、切实又可行,便于“一府两院”具体落实。其次,存在“虎头蛇尾”之嫌。往往在调研或检查时“兴师动众”,起草报告时反复推敲,修改过程中字斟句酌,既印发大家征求意见,又上主任会议讨论,例会上又再次修改,不能不说不慎重、不认真。但是,例会过后,只是简单地印发“一府两院”,至于如何去落实、由谁具体去落实、责任如何去靠实,过问得并不多,再加上审议意见内容往往比较原则,每一段、每一句的表述其本意究竟是什么,承办单位的有关人员不一定很清楚,落实效果往往不够理想。可以考虑,依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七条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五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审议意见的交办环节予以必要的改进和加强,以体现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增强“一府两院”承办审议意见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审议意见的办理效果,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如,研究制定制式性的《审议意见交办函》。三是每年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在分团审议发言中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府两院”应否适时作出回应的问题。现实的情况是,各代表团在分团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其中不乏一些有见地、有水平、既切实、又可行、应当采纳并对“报告”文字作出修改的意见、建议。那么,代表们中肯地、负责地甚至是苦口婆心地提出的这些意见、建议,“一府两院”是否同意采纳,能够采纳到什么程度,“一府两院”并未作回应,往往是代表审议发言很热烈,提出意见很中肯,但最后“一府两院”印发、上网、见报的“报告”未见任何修改,审议效果丝毫得不到体现,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是,会上不说不行,但说了也是白说。长此以往,影响代表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影响人大审议监督工作的实效。可以考虑效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在分团审议6个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阶段,或者在闭幕会表决通过6个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之前,增加1项内容或者1个环节,就是分别由“一府两院”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代表所提意见建议采纳并对“报告”作出修改的情况简要给予回应,然后再提交闭幕会进行表决。endprint

王晓鹏: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保障 江苏省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王晓鹏撰文说,从总体上看,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活动日渐加强,对发挥代表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与法律的规定、与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无论是代表联系群众的频度、广度、深度,还是代表活动的质量、代表联系群众的效果,还存在诸多不足。要促使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强化保障措施。一是代表选举和培训机制。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选举工作要更加体现广泛性、代表性,更好地调动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将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推荐连任代表候选人的主要标准,为代表联系群众保留“骨干”力量。对新当选的代表,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任职培训,重点对代表如何密切联系群众、如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撰写议案建议等进行培训,不断强化代表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水平。二是民意收集和调处机制。要求代表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类、分析,并填写好代表建议意见登记表,由代表小组收集梳理后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代表联络机构,以便及时办理。虽然人大代表开展联系群众的活动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和利益诉求,要引导其依法依规进行表达、维护权益或转有关部门处理。对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必要时还可以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然后根据情况协调处理。三是督办落实机制。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方案、办理人员、办理时限、办理结果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切实解决建议办理“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建议办成率,从而提高群众对代表作用的认同度,充分调动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以及群众向代表反映问题的积极性。每年底,组织代表及基层群众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承办效率低、群众评议差的单位,责成整改,及时向群众反馈整改结果。四是回复反馈机制。要求代表将建议、反映、诉求的处理情况、解答意见,通过点对点(如书面、电话、短信、邮件)或面对面(如上门回访、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回复群众。在乡镇(街道)设立社情民意收集和办理情况公示栏,定期更新民意收集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办理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要求承办部门对代表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代表联络机构和回复代表。五是时间和经费保障机制。代表走访联系群众、参加接待选民应视为正常出勤,按代表法规定,有关单位要给予时间、福利待遇等保障,代表联系群众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长,切实解决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工作的后顾之忧。六是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展评选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先进典型活动,对于表现优秀的代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人大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对代表联系群众、积极依法履职的宣传报道,多组织一些有深度、有影响的专题性、系列性报道,扩大人大代表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特别要大力宣传那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带头、带领、带动群众脱贫致富、扶贫济困、乐于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人大代表,充分彰显人大代表的正能量,为代表联系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对履职愿望不强、不尽履职责任、群众不满意的代表,要批评、问责直至罢免其代表资格,改变只要不违法乱纪、代表职务“终届制”的做法。七是考核评价机制。包括:代表信息公开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公示栏,将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职责范围、履职情况等向群众公开。代表联系群众登记制。代表平时要做好联系群众的情况记载,代表集中活动时汇总上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履职通报制。将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情况以通报的形式反馈到代表所在工作单位或村组。代表述职评议制。每位代表都要回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接受选区或选举单位测评,届内至少进行一次。选民或选举单位要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以促进代表将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落到实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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