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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五问”成为人大开展专题询问的重要推手

2014-09-01覃剑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专题报告人大常委会监督

覃剑

2010年全国人大成功开展对中央决算实施首次专题询问之后,成了全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样板,由原来的“问钱”“问粮”逐渐发展到了如今的“问医”“问教”等。笔者认为,要不断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逐步从“尝试”走向“常态”,从重“个别”到“普遍”的转变,切实把专题询问渗透到人大各项监督工作之中,进一步增强专题询问效果。

端正思想“问”

监督法规定:专题询问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或听取有关专题报告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特定问题向“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提出询问的一种监督形式。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开展专题询问后,虽然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模范带动作用,但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专题询问是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缺乏对专题询问目的和意义的足够认识,导致在开展专题询问活动时迈不开步子,思想上过于“谨小慎微”。笔者认为,要端正开展专题询问的思想,弄清专题询问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权力,更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不是挑政府部门的“毛病”,更不是揭政府工作“之短”,而是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某一主题进行深入沟通和良性互动,最终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自觉排除外界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更不要过分担心会影响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向“一府两院”讲清开展专题询问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权。在开展专题询问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与“一府两院”沟通和协调,提前通报开展询问的时间和内容,共同研究专题询问方案,让“一府两院”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赢得“一府两院”的支持与理解。特别对社会敏感性较强、百姓关注密度高的重大民生项目,要深入扎实地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有关询问的第一手材料,克服盲目上阵、急功近利的思想,力争做到胸有成竹。

正面追击“问”

行使询问权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而不是人大常委会故意给“一府两院”“找差子”“挑毛病”。但是,个别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时,有的将专题询问视同质询一样来对待,造成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心理上顾虑重重,致使在开展专题询问过程中,时有重提“普遍问题”多、轻“热门问题”的现象出现,担心“挠痒用力过重会出血”的思想。对此,如何“问”、怎么“问”、“问”什么是取决于开展专题询问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性问题。笔者认为,要想问得清楚,答得明白,促进监督,形成共识,就必须正面追击、一针见血、单刀直入。对于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站在群众的角度,用群众的语言来提问。例如,以开展财政预算执行专题询问为例,请问贵单位今年申请预算3个亿用于改善民生项目,年底将至为何迟迟不见动静,你们是如何把握预算支出的进度呢?请问监察、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你们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有什么针对性的做法?又如,以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为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相继发生,从消费者旷日持久的诉讼到公共舆论声势浩大的批评,再到国家领导人三番五次的痛心疾首,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民公敌”,但为何不仅不见好转,反而愈演愈烈?“请问政府对部门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采取了哪些措施?”类似这样的提问既要“一针见血”,更要“一步到位”,而且能触动询问单位的“神经”,又能体现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威力。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反复研究提问内容、技巧和策略,精选与改革发展稳定、百姓切身利益、社会普遍热点问题作为提问对象,并指定熟悉人大工作法律法规和询问内容的专人提问,而且设定提问内容尽量通俗易懂、语言精练,简短有力、切中要害。切勿漫无边际、面面俱到。

开展经常“问”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专题询问的方向性,而对专题询问次数和范围未作具体明确规定。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时应不限于“问钱”“问医”“问教”等内容,而是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向纵深发展、向实践延伸、向内容突破、向范围扩大、向高度提升,逐步从“尝试”走向“常态”,从重“个别”到“普遍”转变,切实把专题询问渗透到人大各项监督工作之中。一是建立长效询问机制。每年研究确定监督工作要点时,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根据当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拟定几个事关民生热点的专题询问项目,并提前发给“一府两院”。在年中或年尾适时阶段,采取抽签或临时指定的方式,每年要开展2至3项以上专题询问内容,通过询问形式促进各项监督工作的落实。二是启动临时动议机制。例如,对重大民生工程、群众群体上访、公共交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采取临时动议或短时间预告等方式,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的某个项目开展询问活动,这样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又促进了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开展专题报告询问活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8次以上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正在听取和审议的专题报告与当前党委中心工作、百姓反映有明显出入,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或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此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临时动议的方式进行询问活动,“一府两院”必须正面回答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内容,对询问承诺兑现的有关事项,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共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人大常委会事后要根据“一府两院”承诺兑现的有关事项进行回访,必要时可听取“一府两院”专题情况汇报,使询问工作既深入又扎实,不流于形式。

跟踪监督“问”

专题询问是手段,督促改进是目的。正如全国人大原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所言:“要使专题询问开展得更加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就是希望能通过专题询问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扎实有效地推动相关工作。”由此可见,询问会议结束并不是意味监督就此终结,其实真正的监督工作才正式开始。特别对“一府两院”在询问会上承诺兑现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和对策,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办理。同时,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办理、有结果、有报告。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并出台专题询问跟踪督办实施办法,细化跟踪监督专题询问办理实施细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专题询问的跟踪监督管理。必要时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专题询问事项进行视察调研,听取被询问单位落实询问内容的情况汇报,定期或不定期督查询问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确保询问事项真正落实到位,维护好专题询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要积极探索建立专题询问综合考核激励机制,把专题询问纳入“一府两院”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专题询问事项办理工作,有效推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落实。

依据法律“问”

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人大的询问是法定监督权的一种外化载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庄严之问。因此,地方组织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专题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同时,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听取专题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此可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必须熟悉专题询问法律依据,以及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主体、内容、对象等,依照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有创造性地开展专题询问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并不是直接行使权力。因此,获邀参加旁听的公民不宜作为专题询问的主体。此外,监督法第三十四条对“询问”作出了“表述”,但在条文里并没有对询问的提案人、询问程序和询问结果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制定和出台《关于开展专项询问监督的实施办法》,对专题询问对象、内容、程序、处置等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专题询问”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进一步增强专题询问活动的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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