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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解决率作为建议办理的标尺

2014-09-01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标尺满意率办理

卢鸿福

在某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上,一位领导指出,要把建议办理的解决率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标尺,作为人大督促办理落实的目标追求,100%的“满意”或“基本满意”,表面看很光鲜、很有成效,其实并不能代表“满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被满意”。一席话,可以说是一矢中的,道出了目前建议办理工作的尴尬与无奈。

多年来,满意率一直是地方人大衡量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唯一标尺。客观而言,代表对建议办理满意了,意味着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得到了较好地办理、所提出的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这也是代表建议办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所在。然而,近年来随着办理满意率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反而越“不满意”了。原因何在?因为这种满意并非发自代表内心,是一种虚假的满意,是一种被“满意”。

也许你会质疑,建议办理满意不满意,决定权在代表,怎么会有办理满意之后,却对结果不满意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是一些承办单位片面追求满意率,为了赢得代表的满意,不是在如何解决落实上下工夫,而是另辟蹊径,在办理态度上花心思、想办法,千方百计拉关系、套近乎,打温情牌、友情牌、关系牌,一些代表抹不开面子、放不下私心,无奈地在建议意见办理的反馈表上签下“满意”或“基本满意”。表面上看,代表对办理是满意了,但事实上,建议还是那个建议,问题还是那些问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代表怎么会真心满意呢?

解决这一问题,衡量的标准很重要。由于法律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地方人大也没有出台有关办理质量量化的具体细则,代表对建议办理答复的“满意率”或“基本满意率”也就成为地方各级人大衡量办理质量好坏“约定俗成”的标准。应该肯定,这一标准为推进建议办理、提高办理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以“满意率”来衡量建议办理质量的弊端已经越来越突出,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

无疑,把解决率作为衡量建议办理的标尺更能真实地反映出建议办理质量。满意率取决于代表的态度,难免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解决率针对的却是建议办理的客观事实,解决率高,说明建议办理就越好,解决的问题就多;解决率低,说明办理质量就越差。这样,一方面,可以客观实在地反映出建议办理的状况,有利于提高办理实效;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规避了因个人情感引起对办理质量的误断,还原办理的本来面貌,激励代表履职。

当然,要真正发挥解决率在建议办理中的作用,还需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思想上需高度统一。把解决率作为衡量建议办理的标尺,显然会给办理工作带来困难、增加难度,这就需要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重新调整办理思路,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担当,用求真务实、锲而不舍的精神把建议办实办好办出成效,这样才能过得了关,赢得代表的真心满意。二是制度上需完善规范。进一步厘清解决率的概念和范畴,增强可操作性和制度约束力。比如对办理条件不允许的建议,承办单位答复后,算不算解决率范畴?如果不算,又用何方法回应承办单位的工作?又比如,一些违背政策法律的建议,承办单位解释说明后,代表仍不满意是否应视为解决?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厘清和规范,只有制度的公平,才能有效地推进办理的公正。三是实践中需大胆探索。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既然把“解决率”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标准,那么在实践中就要大胆运用,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使之真正成为提高办理质量的“催化剂”和“孵化器”。同时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对解决率低下、办理不力者,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机制追究承办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彰显制度的力量,从根本层面推进建议办理工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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