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及其新发展
2014-09-01王继平黄怡心
王继平+黄怡心
摘 要 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以法律形式约定了对企业职业教育人员的能力和素养要求,也为培训师培养提供了参照。为增加培训岗位数量,《培训师资质条例》曾一度中止生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职业教育的变革,《培训师资质条例》于2009年修订后再度回归,并在基本能力、资质、成长路径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对培训师的要求,其在教育素质要求和教师机构方面都对我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培训师;能力要求;“双制制”职业教育;德国
中图分类号 G719.5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04-0078-05
在职业教育领域,德国能够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其强大的职教师资队伍功不可没,特别是以企业培训师为核心的企业职业教育人员更是德国职教师资的主体和特色所在。对于德国企业培训师群体,国内学者虽有较多关注,但往往聚焦于培训师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又或者其结合具体的职业教学活动上,而对作为德国培训师能力标准及培养参照的《培训师资质条例》[1]① (以下简称为AEVO)则没有给予太多重视。即使在德国,为增加培训企业② 并进而提高培训岗位的数量,《培训师资质条例》也曾一度中止生效,但随着增量效应的减弱以及企业培训质量的下滑,AEVO于2009年重新回归。如今,国内众多中德合资企业在推进自身员工培训及参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时,也在尝试引进德国的AEVO,以保障企业培训师的能力水准。因此,深入探讨AEVO的核心要求及其在企业培训师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对于我国“双师型”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和培训师的概念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培训
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主体是著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即受训者既在企业里接受企业职业教育,同时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理论知识学习,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职业学校主要负责文化课教育和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而企业则重点负责实践技能训练和职业经验的获取。工业企业内的职业培训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工业教学车间培训,多数在大型企业专门的培训中心进行;二是非系统的工业培训,主要在实际生产车间和工作岗位进行。传统的手工业企业培训则全部在生产现场进行。此外,跨企业培训在各个职业领域也都有着广泛分布,弥补了企业在培训设施设备及培训师资源上的不足。基于企业培训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企业培训师也相应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及其师资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培训的实施及培训师的作用
在具体实施中,企业培训要根据培训职业③ 的要求,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向学徒系统传授包含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及个人能力在内的职业行动能力。培训企业必须向受训者无偿提供必要的教材、仪器、工具、机器及其他设备和培训用品。同时,培训企业还必须拥有合格的培训师。企业培训师的任务是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行业以及职业要求的培训内容,独立组织、实施和监控学徒培训,企业培训师还肩负着促进学徒个人能力全面发展的任务,积极、正向推动学徒的个性人格发展。
德国企业培训人员(即广义的企业职业教育人员——betriebliches Ausbildungs-personal)可分为三类:培训岗位提供者(Ausbildender)、培训师(Ausbilder)、培训专员(Ausbildungsbeauftragter)。培训岗位提供者(对外的职业教育提供者)负责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以及按合同规定进行培训,通常即为企业主。培训师,即本文重点探讨的企业培训师资,他们受雇于企业,负责传授特定培训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计划、领导、指导、管理控制),是教育提供者的代理人和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专员则是支持、协助培训师完成培训任务的技术人员和办事员,其往往在特定设备和具体工作岗位上为学徒提供培训。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教育提供者和培训师都必须通过《培训师资质条例》的考核,必须具备培训师资格证书[2]。
二、《培训师资质条例》的相关改革
(一)AEVO简况及2003年中止生效的背景
1972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培训师资质条例》,对企业培训师应具备的个人能力、专业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拥有合格的培训师是作为企业提供“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满足的资格门槛。此后,由于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所提供的培训岗位多年呈下滑趋势,致使培训岗位市场供需失衡,德国年轻人接受企业培训的机会不断恶化。为此,20世纪末德国国内各界就一直在讨论如何放宽企业门槛,提高培训岗位数量,以缓解培训岗位市场的严峻形势。作为这方面的一个具体举措,2003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宣布《培训师资质条例》暂停生效五年。6月,德国劳动与职业研究所(IAB)专门通过其面板数据企业调研了此项政策的影响范围,详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AEVO中止生效的确使德国拥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即培训师门槛的降低,使部分此前没有资格提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有了资格。
表1 2003年AEVO停止生效所带来的有资格培训的企业增量[3]
(二)2009年AEVO恢复生效的原因
2006年,受德国政府委托,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IBB)着手对AEVO中止生效期内企业培训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表明,AEVO中止生效确实带来了培训企业和培训岗位数量的增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效应逐渐减弱;另一方面,AEVO的暂停使用带来了一定的企业培训质量下滑现象,如,中断培训的人数上升、学徒考试成绩和考试通过率下降等,且培训师和培训生之间的冲突也呈上升趋势[4]。评估认为,AEVO中止生效所带来的数量上的正面效应不断弱化,质量上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鉴于此,联邦政府与行业协会达成一致意见,重新恢复《培训师资质条例》的应用。自2009年8月1日起,修订后④的新《培训师资质条例》正式生效。
AEVO以新版形式恢复生效,除了得到相关评估的直观数据支撑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和逻辑: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自身的变革,对培训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进一步强化了培训师的地位和作用。在以全球化、信息化为核心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方式、竞争程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只有不断革新工艺、变革工作组织形式、提高产品质量,具备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快速的客户响应、前瞻性的环保理念等,企业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已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技能、知识等专业能力,还必须具备独立性、责任感、灵活性、终身学习能力和意愿等非专业能力[5]。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职业行动能力(berufliche Handlungskompetenz),也正源于上述背景。所谓“职业行动能力”,指的是个体“在职业情境中从事熟练而职业化的、个体深思熟虑的以及承担社会责任行动的本领和状态”[6]。“职业行动能力”体现了德国职业教育界对职业能力的系统理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变革。这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变革引发了德国职业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对包括培训师在内的职教师资群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鉴于此,以前的《培训师资质条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对培训师的要求。新《培训师资质条例》更加强调以能力为本、以工作过程和业务过程为内容指向及以学徒为中心,强调通过行动导向教学培养学徒的职业行动能力。
(三)新AEVO的理念和内容变化
新《培训师资质条例》以能力为导向(Kompetenzorientiert)、通过四个行动领域(Handlungsfelder)描述了对培训师的要求。培训师的资质可分为专业能力(Fachliche Eignung)和人格素养(Pers?nliche Eignung)两大维度。所谓专业能力,指的是培训师既要具有自己负责培训的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Fertigkeiten, Kenntnisse und F?higkeiten)——称为职业能力(berufliche Eignung),也要具有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能力(berufs- und arbeitsp?dagogische Eignung)[7];所谓人格素养,指的是培训师背景良好,无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能够对学生的人格塑造和良好行为模式的养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培训师资质条例》中,特别着重描述的是培训师应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表2 培训师的资质要求
从内容上看,与原有的七个行动领域不同,改版后的AEVO将培训师的教育教学技能、知识和能力划分为四个行动领域[8],更加适合当前对培训师的要求。四个行动领域依培训师的工作过程依次展开,具体为:检查培训条件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准备和协作参与招生、培训实施、培训完成。联邦职教所在对此法规的细化解读和实施建议中,给出了培训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课程的时间框架,总课时为115(可借助合适的自学手段,但面授不得少于90课时),四个行动领域所占份额分别为20%、20%、45%和15%。与此同时,建议中也具体描述了基础能力的细节,给出了相关技能、知识、能力的举例。这些做法不仅直观呈现了完整的培训过程,有助于培训师掌握培训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能够提示能力构成和要点,促进培训师的培养培训。
从理念上看,新的AEVO特别强调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强调培训师在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培训时都应该充分考虑职业工作过程。如:行动领域3(培训实施)第三点关于培训师的要求中指出,培训师要能够“从企业培训计划与典型职业工作过程中开发并实施企业培训任务”。这就要求培训师必须熟悉企业的整个工作过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向受训者传授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在培训师自身的能力要求和能力养成中,也延续了这种工作过程导向,这突出体现在对培训师的能力描述上——依据培训师的工作过程展开行动领域和具体环节,依次描述培训师的工作和应满足的能力要求。
三、培训师的资质要求和成长路径
(一)培训师的资质要求
德国《职业教育法》第28条规定,只有人格素养和专业能力符合要求的人才允许作为培训师[9]。就人格素养而言,所有培训师自身此前的经历中不能有违反《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有有关青少年的犯罪经历等。就专业能力而言,则有以下多种可能:对于工业、手工业、农业等领域,通过师傅考试者,即被认为已满足了培训师的专业能力要求。其他人员,如完成特定职业学习的人、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国家认可考试者,以及在国立学校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考试者,如想从事培训师工作,则必须按AEVO规定接受培训师资质培训并通过考试(主要培训和考核教育教学能力)。对于自由职业者,如法官、律师、公证人、经济师、税务顾问、医生、牙医和药剂师等行业人员只要具有相关就业证书和任命书就能担任该行业培训师,无需专门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也无需通过考试。
(二)培训师的基本成长路径
德国企业培训师的成长路径和培养过程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三个特点。在人格素养之外,要获得培训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要求(职业能力与教育教学能力),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的学习和实践: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应用与实践阶段及资格获取阶段[10]。
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是企业培训师能力与知识积累的初级阶段(专业基础形成阶段),经过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未来的培训师将初步具备满足实际生产需要的工作能力。但与一名合格的培训师相比,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还不够娴熟,还不具备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还存在脱节的现象。这些问题只有靠长时间的反复实践和经验积累才能解决。应用与实践阶段主要解决的是经验和熟练问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未来的培训师已经可以较好地掌握培训职业完整的工作过程和熟练的职业行动能力。但是,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培训师,他们还必须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意义上的教育教学能力。这一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获得:其一是参加师傅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师傅证书;其二是根据AEVO规定的学习领域进行自学,或者参加相应的培训,最终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师资格考试,取得培训师资格证书。无论是师傅考试还是培训师资格考试都把基于职业教育学与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重要考核内容。
四、对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
《培训师资质条例》及其变革,直接反映的是德国对培训师的能力要求变化,也深刻反映了德国职业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的变化,对于正在着力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的我国职业教育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职教师资能力定位,推动“双师”素质职教师资培养
针对职业教育对教师专业实践与教育教学复合能力的要求,我国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作为引领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但迄今为止,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结构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很多职业院校仍片面强调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忽视教育教学能力,致使教学陷入简单的灌输和机械性演示,影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所明确约定的培训师能力结构,也包括培养过程和成长路径,为我国明晰“双师型”教师能力结构提供了非常直观的参照和借鉴。
(二)培养高素质企业培训师,促进“双师型”结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
理实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呼吁并实现行业企业更多参与职业教育的同时,单纯依靠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双师型”素质教师毕竟只能是职业院校教师的局部;另一方面,单纯依靠职业学校建构“双师型”教师队伍,永远存在与行业企业的脱节问题,存在教师能力追赶行业企业发展问题。鉴于此,建设企业培训师队伍并将其纳入整个职教师资队伍范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培训师能够全方位促进校企合作,直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践的质量。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建设也对培训师群体有着直接的需要。因此,学习和借鉴德国经验,从明确能力要求、规范培养过程等视角进行制度建设,建立一只高素质企业培训师队伍,无论对于中国以学校为主导的职业教育,还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都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8]Bundesregierung.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Z]. 2009-01-21.
[2][9]Bundestag. 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Z]. 2005-03-23.
[3]Hartung S. Die Aussetzung der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EB/OL].[2014-02-28].http://doku. iab.de/betriebspanel/ergebnisse/2005_01_14_03_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_2003.pdf.
[4]Ulmer P., K. Gutschow. Die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2009: Was ist neu? [J].BWP, 2009(3):48-51.
[5]Hauptausschus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Empfehlung des Hauptausschusse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zum Rahmenplan für die Ausbildung der Ausbilder und Ausbilderinnen[Z]. 2009-06-25.
[6]匡瑛.究竟什么是职业能力——基于比较分析的角度[J].江苏高教,2010(1):131-136.
[7][10]陶扉.德国企业培训师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35.
On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and Its New Developments
WANG Ji-ping, HUANG Yi-xin
(College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makes cle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ies and qualities of trainers in enterprises by the mode of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rainers. In order to increase training places,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suspended for some tim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reform,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revised and put into effects in 2009, and it made material requirements for trainers in the aspects of basic abilities, qualification and growth pathway, which has reference meaning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ual-qualitication teaching staff in China.
Key words trainer; ability requirements; dual-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
收稿日期:2013-12-29
作者简介:王继平(1970- ),男,黑龙江绥化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治理与管理,职教教师教育;黄怡心(1988- ),女,福建福州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师资培养资源开发项目《职教师资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与开发》(VTNE093),主持人:王继平。
① 德文为“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国内曾译为《实训教师资质条例》《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等。虽然作为企业雇员的“实训教师”、“企业培训师”所承担的任务远超出“实训”或“培训”的范畴,要从事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其与严格的教师要求仍有区别,因此本文译为《培训师资质条例》。
② 除非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谓的培训,均指“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培训(亦称企业职业教育),是一种严格意义的职业教育,而非狭义的、以单项技能和单一目标为目的的短期培训。此处的培训企业,指的是提供职业教育的企业。
③ 德文为“Ausbildungsberuf”,被翻译为“培训职业”、“教育职业”、“职业教育职业”,类似于国内的职业教育专业,指的是出于教育目的而对经济社会中的现实职业进行归纳、抽象,借以约定相关职业的名称、能力要求、学习内容和时间框架等。基于前文对培训的特指和说明,本文采用培训职业的译法。
④ 此为继1999年之后的第二次修订。
四、对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
《培训师资质条例》及其变革,直接反映的是德国对培训师的能力要求变化,也深刻反映了德国职业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的变化,对于正在着力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的我国职业教育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职教师资能力定位,推动“双师”素质职教师资培养
针对职业教育对教师专业实践与教育教学复合能力的要求,我国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作为引领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但迄今为止,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结构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很多职业院校仍片面强调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忽视教育教学能力,致使教学陷入简单的灌输和机械性演示,影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所明确约定的培训师能力结构,也包括培养过程和成长路径,为我国明晰“双师型”教师能力结构提供了非常直观的参照和借鉴。
(二)培养高素质企业培训师,促进“双师型”结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
理实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呼吁并实现行业企业更多参与职业教育的同时,单纯依靠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双师型”素质教师毕竟只能是职业院校教师的局部;另一方面,单纯依靠职业学校建构“双师型”教师队伍,永远存在与行业企业的脱节问题,存在教师能力追赶行业企业发展问题。鉴于此,建设企业培训师队伍并将其纳入整个职教师资队伍范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培训师能够全方位促进校企合作,直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践的质量。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建设也对培训师群体有着直接的需要。因此,学习和借鉴德国经验,从明确能力要求、规范培养过程等视角进行制度建设,建立一只高素质企业培训师队伍,无论对于中国以学校为主导的职业教育,还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都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8]Bundesregierung.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Z]. 2009-01-21.
[2][9]Bundestag. 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Z]. 2005-03-23.
[3]Hartung S. Die Aussetzung der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EB/OL].[2014-02-28].http://doku. iab.de/betriebspanel/ergebnisse/2005_01_14_03_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_2003.pdf.
[4]Ulmer P., K. Gutschow. Die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2009: Was ist neu? [J].BWP, 2009(3):48-51.
[5]Hauptausschus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Empfehlung des Hauptausschusse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zum Rahmenplan für die Ausbildung der Ausbilder und Ausbilderinnen[Z]. 2009-06-25.
[6]匡瑛.究竟什么是职业能力——基于比较分析的角度[J].江苏高教,2010(1):131-136.
[7][10]陶扉.德国企业培训师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35.
On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and Its New Developments
WANG Ji-ping, HUANG Yi-xin
(College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makes cle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ies and qualities of trainers in enterprises by the mode of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rainers. In order to increase training places,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suspended for some tim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reform,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revised and put into effects in 2009, and it made material requirements for trainers in the aspects of basic abilities, qualification and growth pathway, which has reference meaning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ual-qualitication teaching staff in China.
Key words trainer; ability requirements; dual-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
收稿日期:2013-12-29
作者简介:王继平(1970- ),男,黑龙江绥化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治理与管理,职教教师教育;黄怡心(1988- ),女,福建福州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师资培养资源开发项目《职教师资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与开发》(VTNE093),主持人:王继平。
① 德文为“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国内曾译为《实训教师资质条例》《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等。虽然作为企业雇员的“实训教师”、“企业培训师”所承担的任务远超出“实训”或“培训”的范畴,要从事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其与严格的教师要求仍有区别,因此本文译为《培训师资质条例》。
② 除非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谓的培训,均指“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培训(亦称企业职业教育),是一种严格意义的职业教育,而非狭义的、以单项技能和单一目标为目的的短期培训。此处的培训企业,指的是提供职业教育的企业。
③ 德文为“Ausbildungsberuf”,被翻译为“培训职业”、“教育职业”、“职业教育职业”,类似于国内的职业教育专业,指的是出于教育目的而对经济社会中的现实职业进行归纳、抽象,借以约定相关职业的名称、能力要求、学习内容和时间框架等。基于前文对培训的特指和说明,本文采用培训职业的译法。
④ 此为继1999年之后的第二次修订。
四、对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
《培训师资质条例》及其变革,直接反映的是德国对培训师的能力要求变化,也深刻反映了德国职业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的变化,对于正在着力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的我国职业教育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职教师资能力定位,推动“双师”素质职教师资培养
针对职业教育对教师专业实践与教育教学复合能力的要求,我国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作为引领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但迄今为止,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结构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很多职业院校仍片面强调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忽视教育教学能力,致使教学陷入简单的灌输和机械性演示,影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所明确约定的培训师能力结构,也包括培养过程和成长路径,为我国明晰“双师型”教师能力结构提供了非常直观的参照和借鉴。
(二)培养高素质企业培训师,促进“双师型”结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
理实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呼吁并实现行业企业更多参与职业教育的同时,单纯依靠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双师型”素质教师毕竟只能是职业院校教师的局部;另一方面,单纯依靠职业学校建构“双师型”教师队伍,永远存在与行业企业的脱节问题,存在教师能力追赶行业企业发展问题。鉴于此,建设企业培训师队伍并将其纳入整个职教师资队伍范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培训师能够全方位促进校企合作,直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践的质量。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建设也对培训师群体有着直接的需要。因此,学习和借鉴德国经验,从明确能力要求、规范培养过程等视角进行制度建设,建立一只高素质企业培训师队伍,无论对于中国以学校为主导的职业教育,还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都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8]Bundesregierung.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Z]. 2009-01-21.
[2][9]Bundestag. 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Z]. 2005-03-23.
[3]Hartung S. Die Aussetzung der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AEVO) [EB/OL].[2014-02-28].http://doku. iab.de/betriebspanel/ergebnisse/2005_01_14_03_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_2003.pdf.
[4]Ulmer P., K. Gutschow. Die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2009: Was ist neu? [J].BWP, 2009(3):48-51.
[5]Hauptausschus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Empfehlung des Hauptausschusses des Bundesinstituts für Berufsbildung zum Rahmenplan für die Ausbildung der Ausbilder und Ausbilderinnen[Z]. 2009-06-25.
[6]匡瑛.究竟什么是职业能力——基于比较分析的角度[J].江苏高教,2010(1):131-136.
[7][10]陶扉.德国企业培训师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35.
On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and Its New Developments
WANG Ji-ping, HUANG Yi-xin
(College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makes cle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ies and qualities of trainers in enterprises by the mode of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rainers. In order to increase training places,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suspended for some tim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reform,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revised and put into effects in 2009, and it made material requirements for trainers in the aspects of basic abilities, qualification and growth pathway, which has reference meaning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ual-qualitication teaching staff in China.
Key words trainer; ability requirements; dual-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
收稿日期:2013-12-29
作者简介:王继平(1970- ),男,黑龙江绥化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治理与管理,职教教师教育;黄怡心(1988- ),女,福建福州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师资培养资源开发项目《职教师资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与开发》(VTNE093),主持人:王继平。
① 德文为“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国内曾译为《实训教师资质条例》《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等。虽然作为企业雇员的“实训教师”、“企业培训师”所承担的任务远超出“实训”或“培训”的范畴,要从事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其与严格的教师要求仍有区别,因此本文译为《培训师资质条例》。
② 除非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谓的培训,均指“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培训(亦称企业职业教育),是一种严格意义的职业教育,而非狭义的、以单项技能和单一目标为目的的短期培训。此处的培训企业,指的是提供职业教育的企业。
③ 德文为“Ausbildungsberuf”,被翻译为“培训职业”、“教育职业”、“职业教育职业”,类似于国内的职业教育专业,指的是出于教育目的而对经济社会中的现实职业进行归纳、抽象,借以约定相关职业的名称、能力要求、学习内容和时间框架等。基于前文对培训的特指和说明,本文采用培训职业的译法。
④ 此为继1999年之后的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