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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农业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分析

2014-08-30和学华

南方农业·下旬 2014年5期
关键词:试点工作

和学华

摘 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执法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和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局成立了专门的临时结构开展本项工作。同时,对农业局及下属事业站所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及各类执法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农业局及涉及行政执法的事业站所近年来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足之处开展了分析。

关键词 农业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云南省玉龙县

中图分类号:D922.63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5-0-04

1 概况

1.1 基本现状

云南省玉龙县农业局是玉龙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正科级、加挂玉龙县渔政管理局牌子,设有10个内设机构,局属事业站所12个。其中一个内设机构、7个事业站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全局共核编制283名,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事业编制232名。现全局实有275人。其中73人(除农机监理站9人为参公管理外,均为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共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渔业生产防疫检疫、植物检疫、农机安全管理、农药管理等8个方面工作。

1.2 执法范围、内容和依据

1.2.1 执法主体及执法类别

玉龙县农业局执法主体现有:农业局机关(内设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及下属7个站所:农机监理站、渔政执法大队、植保站、农经站、种子管理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和土肥站。其中:

(1)农业局机关是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类别为农业综合执法。

(2)7个站所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机构,均有合法明确的委托手续及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职能。执法类别为农业执法。

1.3 执法设备配备情况

虽然玉龙县农业局承担着全县范围内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但没有配备农业综合执法专用车、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电脑和简单实用的其他取证设备。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4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农业局内设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核定行政编制5人(大队长、副大队长及工作人员3名),但目前人员都还未就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都由局下属的具有执法主体的7个站所在农业局的领导下,依据各自承担的执法职能在正常的开展各项执法工作。目前全县范围内无大案要案发生。

2 工作开展情况

2.1 基本现状

玉龙县种子管理站属县农业局下属股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核定编制22人,现在编在岗22人。其中事业干部13人;事业工勤3人;以工代技6人。现持有农业部核发的农业综和执法证18人,持省政府核发的执法证件7人。

2.2 工作职能

主要工作职责有: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市场监督和良种推广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子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工作。

2.3 执法依据,范围和内容

2.3.1 执法依据

主要的执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6月1日通过实施;部门规章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9有25日颁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9月1日颁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5月1日颁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9月1日颁布;农业局执法委托书。

2.3.2 执法范围和内容。

2.3.2.1 行政许可事项

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2.3.2.2 行政处罚事项

(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ndprint

(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0)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1)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2)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3)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4条规定: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7条规定: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5)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地)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6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6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擅自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引进新物种的,或者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种质资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6条规定: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6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包装不合格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1)种子执法队伍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种子体制改革后,全站职工转变观念,明确职能,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资料,单位的集中学习时间和工作过程中相互交流沟通,以及到省、市、县加强执法工作的岗位培训和执法证的培训,通过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使人们既熟悉了种子法律法规和检验知识,明确了种子执法工作的目标、要求和重点,使种子检验员、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endprint

(2)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每年的种子生产经营前,要求在玉龙县辖区内进行种子生产的云南广大种业、云南足丰种业、云南伯符科技公司和丽江鑫苗农业科技公司和进行种子经营的云南佑丰种业有限公司、云南腾丰种业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丽江上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丽江鑫苗科技有限公司到玉龙县种子管理站备案,2013年,到玉龙县种子管理站进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备案的企业有2家,生产杂交玉米种近

666.6 hm2,产种量大约300万 kg;进行种子经营备案的企业有4家,备案杂交玉米品种约25个,备案种子22.5万 kg,备案水稻品种2个,备案种子2 500 kg;发放经营备案书40份,分布全县16个乡镇100个村委会,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和备案制度,提高了种子生产经营人员的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3)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种子经营户在种子经营过程中,种子经营人员佩戴上岗证外,把所经营的品种样品整齐的摆在经营货柜上,并按种子管理站监制的发票和经营台账,建立了经营台账,表明了种子的来源和销售去向,包括电话号码等。

(4)加大了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和抽查的力度。除了正常的种子市场检查外,在种子经营的旺季,到40个种子经营网点进行种子经营的品种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了抽样,并对违法经营种子的案件进行了处罚。在种子生产的去雄和收购环节,到石鼓、大具2个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种子生产质量监控,查看是否建立了种子生产档案等情况。

(5)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市场检查的同时,在种子经营的旺季和种子生产前后,到种子经营网点、农村集贸市场和种子生产基地,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告农民朋友书》等1万多份,提高了经营户合法经营的意识和广大用种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存在问题

(1)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2)多部门协同执法,难以明确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3)现有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身份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机构性质不符

(4)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5)农业行政执法装备缺乏,经费不足

4 结语

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需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规范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农业综合执法的良好形象。强化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建设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责任感。

(责任编辑:赵中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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