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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外贸易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风险

2014-08-30王林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27期
关键词:结算出口贸易信用证

王林

摘 要:我国当前的外贸交易中结算方式开始逐步地同国际接轨,信用证因同时具有融资、结算、担保和控货的多重功能,已经逐渐成为了很多企业进行进出口交易结算的重要方式。虽然信用证结算在进出口贸易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由于其信用提供方为银行,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交易的可靠性,但是这种结算方式仍旧存在很大的风险,并且风险大多为潜在风险不易察觉,因而文章便针对当前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以期能够为当前从事外贸交易的公司提供帮助,合理的避免在交易中信用证结算所产生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出口贸易;结算;风险

我国加入WTO是经济发展的又一次重要转折,自加入世贸组织开始,我国的贸易市场日益同国际接轨,外贸经济发展迅速,而在外贸交易中,较于传统的托收,保函和汇兑票据业务,信用证支付的方式更具灵活性、功能性的特点,开始成为了当前国际交易中所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信用证具有跨国性,且在操作过程中,银行对于信用证进行书面上的认证,较为重视这种同基础贸易相分离的认证,在付款过程中,即信用证的交易过程里,银行的行为同卖方行为没有联系,所以在这一特定条件下,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便显露出其局限性。通过总结分析,可以对当前我国外贸市场中,有关信用证结算所遇到的风险进行如下分类。

1 贸易进口国存在政治经济风险

信用证融资方式从性质上讲属于买方信贷的一种,因此信用证的适用性极大程度上会受到进口商所在国整体市场环境和国家政治局势的影响。进口商同出口商之间的所在国不同,因而在政治经济环境上就存在差异,进口国可能存在政治经济风险,这主要指,进口商所在区域在执政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会发生调整和变化,并且这种调整变化不可控,无法预测,从而对贸易活动造成影响,出现一些制约因素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国家的政策发生变动时,贸易活动会受到新政策的影响,贸易参与方在对于新政策获得准确理解后,便会产生利用政策缺陷或不足的投机行为,每个国家实施的对外政策发生变更必然会影响到微观对外贸易活动群体。另外,经济危机也会带来贸易风险,同样道理,经济波动产生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在过去的经济危机中,我国的对外贸易收到了严重的影响,而陷入低迷。

2 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国际商会针对对外贸易的信用证使用做出了统一规定,最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2007版)中明确要求,信用证的使用,需要具有一定的付款条件,在付款中开证行为第一付款人,具有付款责任,在信用证支付中,将商业信用以银行信用代替,从而增加了交易中支付安全性,保证了交易可以顺利进行,方便结算支付。但是在信用证支付的模式下,银行也并非具有坚不可摧的信用,很多国家银行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而破产,这也是时有发生的,并且破产的银行中不乏有历史悠久的金融巨鳄。而一些中小型银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后,一旦发生倒闭、破产或者停业等事件后,必然无法对信用证予以支付,即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的结算业务。世界范围内最著名银行资信案例当数历史悠久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现在这一件事仍旧是震惊世界的经济事件。一旦银行出现问题,无法对信用证予以支付,履行期付款义务,那么风险便会转嫁到出口商,出口商在此时无法保证其收汇,因而就需要转而承担由此产生的商业信用风险。

3 信用证的伪造和欺诈行为

信用证基于“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基本原则,将传统的货物交易和单据交易相融合,在提高结算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进出口商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用证各参与方掌握着不完整的有限交易信息,极有可能造成进口商通过非常规途径诱使出口商发货,或者是出口商通过伪造单据骗取货款的情况发生。各国也纷纷通过行政和立法的手段,杜绝信用证欺诈行为。部分不法进口商利用变造、伪造的信用证或者议付单据绕过通知行将单据直接寄送到出口商,诱使出口商提前发货从而骗取货品。还有部分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不合格,并且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或拖延作出修改,假意劝说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会致使出口商因信用证欺诈而处于被动局面。

4 利用信用证软性条款的风险

在进出口交易中使用信用证支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在支付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多软条款,这些用词模糊的软性条款就成为了信用证支付中的陷阱,主要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通过添加一些条款使得信用证转变为能够由开证申请人单方将付款责任主动权解除,拒绝付款,可将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成可撤销,诸如此类条款设置经常是用词模糊或者相对隐蔽,很容易被忽视,但却能对信用证的实质条件产生重大影响。若是在审证的过程中,出口商没有对信用证进行严格的审查,极易陷入陷阱中,而在交易时处于被动状态,下面文章就针对当前常见的几种软条款进行分析。

4.1 另附生效条件的条款。这种条款的使用往往都在开出信用证的过程中,首先,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开证行开出“开立时暂不生效”的信用证,然后约定,当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或者取得某些指定文件之后,信用证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开证申请人在对货样进行验证确定无误后,向开证行通知,信用证才能生效;只有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后,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通知生效;只有经过通知签发向开证行予以通知时才能够生效;或者受益人必须出具履约担保书,由申请人提供船名后才能够生效等。虽然这类信用证已经开出,但是由此可以分析出,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动权一直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若是对于此类条款所带来的风险没有清楚的认知,受益人在交易中急于发货,一旦在发货中出现一些突发性的事件,例如行情出现变化,申请人有权拒绝收货,同时按照软性条款证明信用证并未生效,同时以信用證未生效为由解释其拒收的合理性,最终致使出口商蒙受惨重损失。

4.2 在包装运输要求上设置陷阱。进出口贸易中最重要的便是装运,在装运的过程中极易发生影响交易以及货物质量的问题。在交易中开证申请人可能会要求,装运港以及装船的日期都要由其同意并进行通知,且目的港也由其确定、通知,同时要求通知的方式为修改书。这种条款的存在就使得开证申请人在装运中掌握了主动权,可以决定装船日期、是否装船、什么时候装船,而受益人在装运的过程中则时常处于尴尬的境地,首先必须随时准备发货,其次无法准确的确定发货日期,并且信用证还存在装船时间逾期的风险。若是在装运的过程中,受益人做出了同信用证中要求不相符的行为,那么开证行就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拒付。

4.3 商品检验书存在问题。在一般的出口贸易中,商品的议付单据都会由卖方出具,由卖方国家检验机构进行提供。信用证都会规定以进口商所在国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检报告作为议付单据。然而此类条款如果明确要求质量检验证书的出具人必须是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提供,并且这些文件须经开证行认可,与开证行的库存档案相吻合,这样的交易条件使得交易行为对于开证申请人则更为有利,因为交易中的商检证书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才可以作为议付单据,或者经过其同意才能作为议付单据,这就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开证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货物,若是交易的过程中,开证申请人过分挑剔货物的品质,就可以捏造理由拒绝接受商品,拒绝向出口商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声明进口商的商检报告与开证行所存档的资料不符,在这样的条件下,受益人就无法提供付款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受益人的信用证就成为可撤销,还会因存在质量为由无法获得货款。

4.4 设置货物验收的软条款。某些信用证会有此类规定:议付文件中增加了开证人提供货物验收报告,或者是货物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经进口商认可或核实,抑或以申请人出具相应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这类条款实质上已经违背了信用证凭单交易的本质,从而影响信用证议付独立性,实质上削弱信用证的完整结算功能,使得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确认收货后才能得到付款,将货物交易与票据交易捆绑,重视货物交接而轻视单据的实效。此项规定,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银行的付款保证也无从谈起,进口商往往可能因此而面临着单货两空的风险,这类软条款的设置目的经常是为骗取出口商货物,跳开见单即付的束缚,出口商在实际信用证操作业务中应加以警惕。

5 证同不符、单证(单)不符、单货不一的风险

5.1 证同不符的风险。信用证的开立以贸易合同和协议为基础,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生效后却不依附于合同,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买卖合同而自身约束。买卖和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有效法律依据,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贸易实务中,出口商应正确理解信用证和合同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5.2 单证(单)不符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單则是指以商业发票为主以及所有信用证和贸易合同约定的整套单据文件。开证行承担信用证业务中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本身即是一项自足文件,也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其付款行为与基础贸易行为相剥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有权拒付款项。

5.3 单货不一的风险

信用证审单过程中以单代货,但若实际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要求与议付单据并不符时,银行并不会因此拒付,这便为出口企业带来相当的经济损失。贸易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如实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国家法律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各家成熟企业对此都有普遍的认识。然而,出口商对于货物缺、损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信用证条件下多交违约则认识相对不足。

6 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仍旧存在相当的风险,如何有效的规避风险,降低由于风险因素发生所带来的损失仍旧是当前经济学家和法学者的研究重点。文章通过对五种在出口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其目的便是通过对此类风险的讲解,提高企业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更好的保证交易双方的权利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高效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熊嘉忻.浅谈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买方风险及其防范问题[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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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竹枝,李慧敏.新形势下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J].财会通讯,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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