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及其对策
2014-08-28王倩文
王倩文
摘 要:随着知识和科技的高度发展,民营企业日益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做出卓越贡献的同时,也应看到,作为民营企业重要财产权之一的知识产权,在保护和合理运用的问题上存在巨大缺失。随着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增强,品牌、商标、专利等相关的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同时也解决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拟从知识产权与民营企业的相互关系着手,分析了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护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072-02
一、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一般来说将之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大致来说,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的财产权之一,同时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经济资源。索尼、通用、微软、海尔等国际性知名企业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并获得稳固的竞争优势,都是因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之中,由此带来源源不绝的利润和良好的口碑,树立了企业的品牌效应。以IBM公司为例[1],IBM公司相当重视研究开发,每年花费在这方面的经费不下数十亿美元,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及相关策略更是相当有系统。目前对于IPR①的归属及管理是实行中央集中管理制。②并且,IBM公司还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从申请专利、授权契约等各个方面予以保护,可谓将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最大化。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由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庞大与自身容易受侵权性,加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也给企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在各项制度建设与观念变革中的民营企业,尤其如此。
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入世、举办奥运会、世博会等一系列国际事项的成功举办,我国的经济影响力在逐渐扩大,市场的大门也向世界各国敞开。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的作用不容小觑。随着国企改造工程的不断推陈出新,国家对民营企业在融资等领域鼓励性政策的增多,民营企业的发展不断壮大。随之,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发达的知识产權保护制度相比,我国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巨大鸿沟,从监管到维权都存在法律漏洞。这些隐患都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归纳起来,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缺失:
(一)民营企业维权意识薄弱
在西方,大到由政府支持和控制的企业,小到私人企业,都十分重视专利等权益的维护。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产权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依靠这种较为完备的制度合理有效地保护了本国企业的竞争,同时也给予了那些企图盗取本国商业秘密的不法分子以致命一击。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美国企业在世界知识浪潮中的异军突起,这标志着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美国企业在与其他世界各国企业竞争中具有显著优势的王牌。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在世界100多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和100个品牌价值最高的企业中,美国企业都占到总数的半数以上[2]。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民营企业对代表自己企业名誉的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则缺乏最基本的防范意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产品创制过程中,许多民营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对产品进行规划之前并没有保护和防范意识。在科研成果研制出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相关部门的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提高自己的影响力。这就造成了新颖性的流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被一些不法分子捷足先登。许多民营企业,上至董监高等高级领导人以及产品研发部门高薪聘请的研发工程师,下到普通的研发工人,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甚至不懂得如何申请专利,导致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惨重。
(二)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的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门,仅就松下公司而言,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人员高达500余人[2]。而在我国,许多民营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更不用提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财富,从而对上市等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了。目前民营企业的情形大多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机构,而是大多由企业副总或者其他行政官职人员兼管相关工作;并且管理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只能从监管者的角度对产品例行最基本的保护,而并不是将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极容易造成公司的行政职能和营运职能不分,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维权困难
民营企业在市场交易和竞争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增多,这对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让民营企业逐渐走出国门是十分不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统计分析显示,从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万件,其中审结了20.8653万件,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6209万件,审结18.0213万件。从这些鲜活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判无疑成为近年来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与亮点之一[3]。这些纠纷中涉外专利侵权案件逐年上升,群体侵权、执行困难、高新技术成果被仿制、假冒等等现象,都给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严重的警示。笔者认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家们并不具备相关的经济常识,在创业初期就期望得到回报,而不知道投资的重要性。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宝贵的无形资产,更不用提要将它列入自己的保护范围。他们认为,与其花钱在申请注册或者申请专利,倒不如把钱花在广告等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其次,还是“投机取巧”的思想在作祟,公司的负责人们大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我国司法机关的行政运转效率不高,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来说,根本经受不住人力和财力以及时间的消耗。总体来说,民营企业还没有足够的市场主人翁的意识,还只是把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作为企业自身发展的直接目标,没有意识到法制社会给予企业的权利及相关的义务。
三、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增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该时刻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当企业研制出新产品的时候,应该首先申请商标等的注册。注册不仅仅局限在国内,特别应注意在多个国家申请和注册,获取在多个国家的专利权和商标权[4]。此外,民营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进行预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政府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组织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向民营企业宣讲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国际知识产权基本规则、基本知识以及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动态、企业专利战略等[5]。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可采用专家座谈会的形式,让相关专家深入企业内部,通过实地调研,解决民营企业各个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隐患。
(二)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在专门法方面,则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TRIPS协议与贸易的联系十分密切,这很贴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根据近年来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申请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依然远超于中国,这无疑对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刺激。也给相关立法部门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向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发达的日本和美国学习,虽然法律移植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我们可以结合本国的司法实践,让相关的法律内容更为丰富,并且更加贴合我国的实际。
(三)设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民营企业应该在机构设置中增设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并且要与企业内部的行政机构区分开来。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处理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如果在人员设置上偷工减料,那么由于员工技术不精可能对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企业可以结合我国目前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比如专利的保护力度较强,但是保护期限有限,而商业秘密在期限上没有限制,但是保护较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将部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同时配合公开的专利管理,以实现技术的垄断和市场的独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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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圣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及启示[J].中外企业文化,2011(3):86.
[3]透過数字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展[EB/OL].(2013-03-14)
[2014-04-01].http://www.sipoq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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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杰.自主创新应该是一种本能[N].文汇报,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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