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2014-08-27石建军田超群
石建军 田超群
摘 要: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绑架案件发生频繁,成为刑法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但由于绑架罪的立法不尽完善以及绑架罪罪质所具有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等原因,使实践中对绑架罪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对绑架罪概述、对绑架罪的司法认定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以清晰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关键词:绑架罪;概述;司法认定;界限
一、绑架罪的概述
绑架罪是指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绑架罪的责任要素要件是:(1)具有故意,行为人对于侵害他人身体安全与行为自由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意思。(3)具有勒索财产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绑架行为,都不能以绑架罪论处。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定罪论处。
二、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一)绑架罪与索债型拘禁罪的界限。《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债务”是法律上所保护的合法债务。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
若行为人索取的财物数额与债务数额相同或者小于债务数额,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索取债务,应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索取的财物数额超过债务数额,超出合法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分情况予以定论:一、行为人索取的财物的数额已超过原有债务,但超出数额不大,且超出部分主要用以弥补讨债的个人损失的,不能断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更为妥当。二、行为人索取的财物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再是单纯的索取债务,而是借索债之名实施绑架行为以实现得到财物目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特征,客观上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罪名,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原则定罪处罚,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若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的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对此类犯罪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若行为人以实际上不存在的债务实施绑架、拘禁他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认定绑架罪。
(二)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其所采取的暴力手段与绑架罪中劫持人质的行为方式完全相同。但两罪有明显界限:一、绑架罪的被害人是双重或者多重被害人。绑架罪非法限制、剥夺人质人身自由,并以被绑架人质的人身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的行为直接对向第三人;抢劫罪的被害人具有同一性。二、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抢劫罪的主体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而绑架罪的主体不包括。三、在抢劫罪中,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数额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绑架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数额并不是决定量刑幅度的法定情节。四、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绑架罪中的行为人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索取财物在时间上不是同一的。而抢劫罪本身就强调在暴力、胁迫等方法下实施的当时当场获取财物。
(三)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均通过胁迫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均侵犯他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但也有明显的不同:一、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以人身权利为主,敲诈勒索罪则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为主。二、绑架罪的暴力只是指以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也可是轻微的暴力行为。其威胁的内容相对更为广泛,既可针对人身或是财产,也可针对被害人本身或其亲属,还可以以其名誉、隐私相威胁。威胁中所实施的暴力一般不是当场实施的。三、在非法财物取得的方式中,绑架罪是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对被绑架人实施身体强制,迫使第三人即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相关人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四、在对被害人的人身强制上,绑架罪的绑架对象与索财对象是不同的,是向第三人索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敲诈对象与索财的对象是同一的。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