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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

2014-08-27牛晓东

企业导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金融管理金融业管理机制

牛晓东

摘 要:伴随着金融业飞速进步发展的步伐,地方金融也展现出尤其关键的作用。依据目前国内金融业实际发展形势,构建较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是革新监督金融业的重中之重,是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因此本文就对在我国全面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并且基于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机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其所存有的问题,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完善措施

现阶段,国内地方金融业的发展速度较快,其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国民收入,同时也关乎着各地方发展经济的程度高低,是影响作用着我国地方资本是否能够得到合理地投资运用的因素之一。近几年,国内地方金融的发展势头与影响力度,逐渐影响着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以及行政做法,使他们不断加大对市场经济的关注力度,可是现今国内各个省市的金融体制构建程度不一、地方金融管理程度各不相同。所以,要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实施地方金融改革显得尤其关键,其也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现阶段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国内地方金融机构一直处于快速进步与发展的状态,可是其仍然要面临着金融深化改革的社会挑战,这就需求我们按照现阶段地方金融管理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更深入地研究探索。所以,要更快、更好地推动地方市场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就务必要更深入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让其成为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基石。自从我国规划纲要的出台,国内金融管理工作的负责者开始由中央转变为地方,国内各个省市都已经制定了相对应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众所周知,我国各省市的发展程度以及金融环境都不太一样,所以也难以制定较为统一协调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从而很难以相同标准实施金融管理工作。现阶段,国内金融管理工作还采用原来传统的以“一行三会”作为管理内容的管理方法,在整体上进行全面的宏观管理,从而确保国家所颁布的货币政策等宏观措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是事实上其却缺乏针对于地方金融的管理策略,难以适应各地方的经济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对象与主体的确定不清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可依循的法律制度较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地方金融管理的能力。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需要时常作为出款人或者出资人,进而大大增加了地方金融管理风险指数,所以,需要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通过制度来约束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为,尽可能降低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系数,确保地方金融机构可以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保留自身的一席之地。

除此以外,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呈现出垂直的管理局面,中央掌握着较大部分的金融管理实权,部分市级、县级的金融管理力度仍然不足,从而极大可能地阻碍着地方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处于这样的经济状况下,各省市就较容易出现金融服务不到位、金融服务主体不清晰等问题,可是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都比较注重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益相比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是可忽视的一项。因为目前国家的金融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想推动当地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却因无实权而有所限制,从而使得各省市出现地方金融资源运用不平衡的问题。所以,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不仅能够提高地方政府推动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展现地方政府金融资源的作用,实现最优化的地方资源配置,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金融业的进步与发展,是目前金融业管理工作的关键步骤。所以,本文就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施状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能够解决问题的措施,望能够对往后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构建工作有所帮助。

二、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

发展的要求。伴随着国内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部分地方金融机构也开始将创新元素融入至地方金融改革项目当中,可是由于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急于创新而导致了经济市场产生混乱的问题,从而令目前所构建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难以适应地方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没有较好地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科学合理地沟通交流工作,使得金融管理工作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方针,没有体现两者的一致性。目前,国内各个省市都开始出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平台,比如典当行等,可是因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没有较好地沟通交流,使得国家相关部门较少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从而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现一定的缺陷与危机;第二,国内各个省市的发展状况与经济能力存在差距,使各个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除此以外因为现阶段地方经济发展较好的金融体系或者金融机构逐渐摆脱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管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风险系数。除此以外,市级、县级的金融管理部门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两者间的合作交流意识较为薄弱,县级的金融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较好地监督管理,使得工作缺乏一定的可信性,最终导致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构建不完善。并且,现在许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之际,一般会是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强调大项目的投资贷款,如此做法不但会影响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还会阻碍了当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国内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所对应的主体对象不明确。现阶段,国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并且每省市各部门的配置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甚至有的省市因为地方经济问题或者实际情况而没有配置专门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除此以外,各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名称以及职责不明确,时常会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出现交叉的问题。而且部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自身作用、职能的定位存在偏差,比如一些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趋向于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经济发展计划,而一些金融管理机构却是趋向于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以上的职能偏差问题,非常容易形成交叉管理的现象,比如部分省市按照职能不一的地方金融机构来制定不相同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例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主要是受到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上分散化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是难以推动地方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而且非常容易导致各个部门、机构相互推脱责任的问题,进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难以继续进行地方的金融管理,从而破坏了地方金融业发展的社会条件,使金融业失衡。所以,务必要按照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的对象主体以及其职责,比如清晰指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任务与工作职责等。

(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畴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实情难以

适应。目前,我国金融行业所采取的“一行三会”作为管理内容的监督方式,在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金融体制运行状况之际会趋向于监督管理地方的金融风险,而且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与运行的检查都严格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来实施,从而使得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且阻碍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可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可以较快较好地推动经济运行,就迫切想对地方金融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太过严格的准入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当地政府的发展方向,阻碍地方金融的发展,从而导致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畴与地方金融业发展事情难以相适应。国家中央为了能够较好、较快地对各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通过“一刀切”的模式,让许多地方政府预先制定的金融规划难以进行,从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现阶段,国内各个省市所拥有的金融资源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部分地方的金融资源倾向于集中化,而部分地方的金融资源却出现匮乏的现象。所以,务必要根据当地金融的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坚持完成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管理层面所规定工作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许可一些创新型的金融管理行为的出现。

(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专业人才匮乏以及监督管理能力

不足。与其它地方性管理职能相比,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对人才的专业水平要求偏高。这是因为地方政府一般是提供群众一些综合性较高的服务,比较少会接触到金融方面的知识服务,所以就导致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人才较为匮乏,人员配置难以适应当前地方金融业的进步与发展。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负有相应的指导、监督责任,不但要促进它的发展,而且还要监督管理其操作行为,从而预防其存在的风险管理。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会着重强调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而较少关注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因此就呈现出了“关注发展、忽视管理,强调审批、忽略监督”的局面。而且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漏洞,很多国家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三、如何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

(一)转变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指引科学恰当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时代的变化,需求地方政府也适当地转变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渐进地指引科学恰当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地方金融资源能否可以获得最优化的资源配置,直接影响作用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是权衡地方金融管理模式采用得是否科学恰当的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在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时应当同时参考当地金融管理机制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具体务实地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地方金融发展战略,进行合法合理的金融管理行为,保证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能够得到较好的效果,建立和谐美好的地方金融发展环境。指引科学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国家中央应当尽快颁布有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内容以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与职责,尽可能采用统一标准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以外,中央还可以通过较为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来实时地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限制地方金融管理模式中的越界行为,增强地方金融的综合实力,促进地方金融全面进步,更有利于从中央向地方转变的职能变化。

(二)清晰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的界限。众所周知,地方金融管理是属于较为繁杂的工程项目,要使得地方金融管理获得较佳的效果,就要清晰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的界限,中央的监督管理确实能够指导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实施,提高地方金融管理的专业含量,从而通过一定的界限来增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的一致性。当中央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时,务必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基本准则,开展具备专业化与一致性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例如,中央在对地方金融实施具体化的工作项目时,地方应当实施一系列服务协调项目;中央在落实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政策时,地方应当实施相关的落实反馈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应当严格坚持“主管负责制”,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能任务与职责,切实地作好有关地方金融长远发展计划、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中央金融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日常工作灯,从而不断推动地方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

(三)坚持统一的监督管理标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项目应当坚持统一的标准,确立相同的监督管理主体,在各地方配置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除此以外还应当清晰表明其需监督管理的项目。除此以外,按照各地方经济发展以及金融的实况,清晰指出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与职责,且把位于本地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纳入管理范畴,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来尽可能地展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可是,就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而言,每个地方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都需求将其细分化,从而更快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对规模大小不一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细分化工作,需依据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同时还要实施价值评估,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监督管理准则,有效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形,采取各种方法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总而言之,在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时,务必要做到全面地考虑,不能忽视任何一项细节或者风险要素,准确地了解与掌握地方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情况,并且融入当地经济发展特色,动态化地实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让地方政府可以拥有更大的监督管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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