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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工作

2014-08-27张彦军

中国经贸 2014年9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张彦军

【摘 要】 逐渐经常化、规模化的矿业权转让对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统一制度,把矿业权纳入规范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范畴,分级设立明细科目,从探矿权和采矿权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矿业权转让分级设立科目规范会计核算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大,国家对地质找矿工作越来越重视并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与此同时,社会资金也大量投入矿产勘查开发业。矿业权转让逐渐经常化、规模化。

矿业权的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在矿业权转让中,矿业权的规范核算与会计控制极易被某些地勘单位忽视,如对本单位持有的矿业权仅靠非专业会计的记录或经办人的记忆,缺乏对矿业权的后续投入、费用归集、成本管理的系统性。可见,地勘单位在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工作尚欠成熟,存在不少急需解决及完善的地方。

矿业权转让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转让分类可以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可分两大类,所有权转移和所有权不转移。

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矿业权的转让是不争的事实。在此过程中如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呢?

首先,制定统一制度,把矿业权纳入规范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范畴。

矿业权交易市场在不断完善,当时产生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现在矿业核算的形势。地勘单位急需一个统一的矿业权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和完善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矿业权核算办法日益重要和迫切。新办法可以避免各单位无章可循,自行其事。地勘单位矿业权的管理控制与规范其会计核算,具有全国性、全行业性,建议由国家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其次,分级设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和价款核算。

“探矿权”和“采矿权”适宜作为二级会计科目设置在地勘会计核算制度中,然后在“探矿权”和“采矿权”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在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的会计核算中,“探矿权”和“采矿权”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项目或区块名称,应与“地勘生产”以及转制前相关科目的名称保持一致。下面笔者就分别从探矿权和采矿权两个科目方面试析矿业权的会计核算。

一、探矿权成本及出售的核算

1.探矿权成本的核算。“探矿权”被作为二级科目设置后,其下还可以设三个三级科目:“探矿权初始成本”、“探矿权生产成本”,“地质成果”。探矿权存续期间继续投入成本的核算及探矿权成本的结转也要进行。此外,“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科目也是企业需要增设的,“勘探开发成本”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地质成果”核算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2.探矿权出售的核算。地勘单位的主业地质是地质勘查,探矿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最好核算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与此同时,核销无形资产,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探矿权转让利得”,同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主营业务成本——探矿权转让”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如果有国家出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出资数额增加国家基金,其余部分以上述方法为例,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

“采矿权”被作为二级科目设置后,如同“探矿权”科目的增设,其下也应增设明细科目,在三级科目“其他应交款”下增设两种,即“应交采矿权使用费”以及“应交采矿权价款”,企业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以在这个科目下进行核算。在其下三级科目“管理费用”下增设“采矿权使用费”,以核算在采矿过程中企业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采矿权取得的方式同采矿权价款应有所区别,通过转让形式,采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然后按成交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

再次,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核算。

矿业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本会计年度的最终利润。矿业权一旦被转让,由于主要成本早已核销,就会形成特别高的利润和非常重的税费负担。因此,不少地勘单位将其矿业权转让所得的价款长期作为预收款或应付款挂着,有的地勘单位直接把这部分资金投资于转让后的矿业权经营或者。探矿权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勘探成果的转移,收取的价款,应视同受托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总之,随着矿业权转让的经常化和规模化,其会计核算也决不应该只凭脑袋记录,而应规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分级设立明细科目,从探矿权和采矿权两方面做好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1] 孟书梅.地勘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初探.现代商业,2008.第32期

[2] 梁斌.谈地勘单位属地化经营.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1

[3] 钱阔.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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