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必要性研究

2014-08-27刘乃铭

求是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资源配置

摘 要:完善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不仅是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同时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未来的价格决定机制改革路径中,应当以创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前提、以市场供求为主导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将价格管控作为预防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价格保障措施。

关键词:价格决定机制;静态博弈模型;资源配置

作者简介:刘乃铭,男,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产业结构与经济体制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4-0066-05

从1978年邓小平首次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至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推进了36年,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根据曾学文等对市场化指数的测度,我国市场化指数从1978年的15.08%增至2008年的76.40%[1],表明我国已经经历了一个快速的市场化进程。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完善有了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解,特别是对价格决定机制进行了力度空前强大的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中,国家对于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强调了市场决定价格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性,而且为了充分发挥价格在调节市场供求、引导生产消费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放开了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推行范围并削弱政府对于价格管控的权力。

《决定》对于价格机制改革的内容的表述为我国未来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明确总体方向的基础上,为了寻求具体有效的改革实施路径,本文试图基于博弈论的相关内容,在分析说明我国土地市场中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必要性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未来价格决定机制的改革路径。这既涉及体制的创新,也涉及机构的整合,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和官员对价格机制的定义及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地位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刘树杰(2013)基于对于价格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及供求关系的经济学分析,比较了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价格理论的异同,强调了价格监管的重要性。[2]

我国政府和学者对于价格机制本质和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放开价格管制、形成市场化价格是学界以及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

商品的价值或近似价值决定其价格(交换价值),而市场是价格形成并以此为依据发生交换关系的载体。商品价格最初是由商品生产者根据其生产成本、利润(近似价值)和对产品消费者需求情况的预期相结合而决定的。生产者将商品放入市场使预期价格得以形成。在商品的实际交换过程中,供求关系的变化则起到市场价格围绕其价值或近似价值上下波动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价格亦是反映市场状况和预期变化的最为灵敏和准确的信号,可以影响到参与市场活动的各个主体的社会与经济行为,无论对于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价格信号带来的是对于成本控制、利润空间、需求状况与生产模式和技术的权衡、预判和改进;对于商品消费者来说,价格信号带来的是对于效用成本、供给状况和需求结构的度量、掌握和调整;对于政府来说,价格信号带来的是当前市场运行状况的全盘了解和未来经济形势的准确预期。在一个经济体中,市场作为商品流通和资源配置的载体而存在,价格才是决定市场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要素。因此,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必须要通过“看得见的眼”来指引其行动,而其眼睛就是价格。

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强调不是空洞的、一般的要求,而是必须要通过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优胜劣汰等具体途径来实现。从市场经济的定义来看,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要义就在于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应严格区别于国家定价,是由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决定、由市场形成并由供给、需求的情况自发调节的。那么,建立了完善的自由价值机制的经济体制,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相反地,如果价格机制是由政府掌控的,那么其经济体制就不能认为是市场经济的。

因此,价格形成机制的性质问题,上升到了一个实体的经济是否具备本质的市场经济性质的高度。我国的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水平已经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近,但是仍不被广泛承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判断,不应该仅仅取决于经济整体中国有经济的比重或者市场交易的自由程度,更要以价格机制的自由程度为依据。自由化的价格是市场的灵魂,调控价格下的私人经济,其资源的调配权力仍在政府手中,只不过政府以更为隐蔽的幕后手段操控价格,本质与政府直接实施计划价格相同。放开价格,才能最大限度活跃市场,最有效率地配置资源。

二、我国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绝大部分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已经实现了由市场决定,但一些国家垄断性领域市场中的商品价格,仍然由政府进行管控。历史经验与我国经济发展改革的进程表明,政府在这些领域内对于价格的管控造成了经济社会运行系统中资源配置、生产消费的低效率和极大的资源浪费,因此,为了提高我国相关领域资源利用效率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对尚未完全放开定价的领域所采取的价格管控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实现,一是供给管制,一般采取要素市场要素所有权控制(包括土地交易市场等)和限制供给者自由供给权力(如出口配额的管制等)等形式;二是直接价格管制,一般采取政府定价、政府限价和政府补贴等形式(包括水电煤气油、交通、电信、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最低工资限制等);三是需求管制,即政府限制消费者自由购买的权力(如进口配额管制等);四是金融市场的利率和汇率管制。其中,土地交易市场是以政府作为供给方直接参与到与需求方的交易行为中,而在其他市场中,政府更多的是通过价格控制完成既定目标。本文将以土地交易市场为例,说明市场中引入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必要性。

土地出让既是政府行为,也是经济行为。土地属于特殊的资本要素: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使用权可以由政府对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年限内的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应税费(包括房产税、使用税和增值税等)。因此,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定义为要素市场上一种既存在交换价值又产生增值价值的“商品”。在这个定义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与意向土地使用者从事“商品交易”行为的博弈过程,而土地出让方式就是一种“商品交易方式”。目前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分为协议出让与“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具有政府价格管控的性质;“招拍挂”则更具竞争性质,可以认为是较为接近市场化的要素价格决定机制。

1. 土地协议出让

由于地方政府官员在决策时不仅需要考虑绝对值还需要考虑相邻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以达到“锦标赛”式的升迁目的。因此,在实际土地协议出让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往往存在非合作博弈关系。[3]

基于地方政府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关系,可以利用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地方政府土地协议出让制度。假设有m个单位城市参与土地出让竞争,各城市政府的最优协议出让价格为pi(i=1,2,…,m)、土地成本价格为bi,各城市政府只知道自己确切的土地价格pi和bi,但是每一个参与竞争的地方政府都知道其他竞争者的最优价格pi是均匀分布在[bi,n]之间的,那么定义Ei为第i个政府协议出让土地的收益,同时假设竞争者的报价pi是严格递增的可微函数,竞争者的策略函数是一样的。城市政府i的期望收益可以表示为:

Ei=(pi-bi)× prob(pi

现定义pi在区间[bi,n]之间是均匀分布的,m为参与竞争的城市数量,则:

prob(pi

将式(2)代入式(1)可得到其最大化期望收益为:

maxEi=max(pi-bi)*[(n-pi)/(n-bi)]m-1 (3)

根据式(3)的一阶条件得到i市的最优报价为:

pi=bi(m-1)/m+n/m=bi+(n-bi)/m

通过上述模型,可以发现当竞争者在信息对称的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最有可能吸引到投资者的报价是成本价格b的递增函数,当竞争者无限增加即m→[∞]时,pi=bi,也即城市i的最终报价与成本价相同。

但是,很显然上述模型得到的Nash均衡结果与实际观察中发现部分城市出现低于成本价或者零地价的现象不相符合,这可能是因为政府部门不仅仅考虑土地的收益,还需要考虑土地带来的税收收入流以及就业社会繁荣等一系列效益,所以需要基于整体利益或者政绩理性的多城市之间的竞争情况对模型进行修正。

重新定义:

Ei=(pi+T-bi) ×prob(pi

其中T表示地方政府在协议出让土地时对未来几年内税收收入流的期望值,并且定义pi的范围扩展为[0,pi],其他假设不变,那么最大化收益的结果可以得到:

maxEi=max(pi+T-bi) ×[(n-pi)/(n-bi)]m-1(5)

则根据式(5)的一阶条件得到i市的最优土地报价为:

pi=(m-1)/m(bi-T)+n/m=(b-T)+(n+T-b)/m (6)

从上述式子中可以看出,当T>(n-b)/(m-1)时就会存在城市报价小于成本价的情况。

通过上述模型分析可知,在存在收入流的情况下,城市最优报价往往会小于成本价甚至会出现零地价的情况。如果将收入流扩展为地方政府带来就业增加、升迁概率增加、维护社会繁荣稳定等情况,那么,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就可能会产生负地价。政府在进行土地协议出让时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通过增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税收减免等方式展开价格战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土地的廉价使用,而且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进而使其失去高效利用土地的动力,最终导致经济运行效率的下降。

2. 土地“招拍挂”出让

“招拍挂”是一种竞争性的土地出让方式。以招标、挂牌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在过程上虽然有一定的不同点,但是其本质上都是基于竞争性的竞价原则。本文以招标出让为例,在张淑娟等2005年构建的非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4]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分析。[5]由于分析过程与协议出让类似,故不再赘述。通过分析,将政府收税因素(以T>0表示)考虑进模型后,土地最终的成交价格位b(x)=[(N-1)/N](x-T)。其中,N代表参与招标的企业数量。

结合前面对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分析可知,土地出让形式的不同使土地在均衡价格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与协议出让土地的最终成交价格相比,招标出让土地的方式更为完整地体现市场经济公开、公平与竞争性原则,其最终成交的价格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对于需求方来说,参与招标的竞争企业越多,企业的最终报价将会越接近其对该块土地的价值估计,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土地资源的廉价使用,并通过交易成本的增加为竞标成功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其使用期限内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提供动力;对于供给方来说,竞标形式的土地出让可以为政府带来即期且额度较高的出让金收益,更可以长期带来稳定的税收收入流。因此,在土地交易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选择上,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可以更好地实现要素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带给交易双方在运营、收益等环节的效用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招标出让土地过程中,若只有一个竞争者即N=1时,则b=0,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零价拿地,而政府的总收益则只有T。因此企业存在通过非公平竞争手段使自己成为唯一参与者的动力,而政府也有收受贿赂以增加总收益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相似的竞争性质,这种情况也会发生在拍卖和挂牌形式的土地出让行为中。因此,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规以避免“寻租”的可能性。

三、我国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形成的改革路径与对策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目前仍然是通过大量的要素资本投入与资源能源消耗型的生产方式进行带动的,这种发展方式不仅导致我国资源的日益稀缺和产品竞争力的下降,而且使自然环境不断恶化,人民生活质量不升反降,严重违背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造成这一发展方式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要素和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合理。虽然我国国有资产的比重自改革开放以来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也已经引入大部分市场,但对于土地等领域的控制却没有丝毫放松,导致这些关乎国计民生的资源型产品价格弹性极小,无法灵敏地反映资源稀缺性和市场供求状况。反观行业内部,垄断与寡头型企业仍然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以政府补贴弥补成本亏损从事生产活动,使得价格不能有效发挥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作用。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等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实践不断深化和完善,我们应该更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由供求决定的价格其自身的调节能力比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促进市场供求动态平衡,促进资源向更有效率的领域集中。从价格决定与管理机制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在逐步建设之中。价格机制的市场化,应当是市场经济改革下一步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也是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的决定性条件。

因此,我国下一步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在稳定市场秩序和建立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前提下,突出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改革,逐步弱化政府对于价格的监管,让市场供求真正决定市场价格。当然,不能对于物价全部放手不管,对于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情况,在进行有限度的价格调控时应当以立法为准则,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完善价格机制的内容,夯实价格机制改革的基础

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价格在市场中由形成到变动到均衡再到变动的循环过程来看,价格机制应包括其形成机制、运行机制、约束机制三个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价格机制的完善也应该从这三个内容着手:在价格形成机制上,要坚持以产品供给企业自主决定初始价格为前提,市场决定最终均衡价格为关键;在价格运行机制上,要使价格在市场环境内以供求关系为驱动力,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围绕均衡点进行波动和自我调节,进而形成合理且有效率的运行传导机制;在价格约束机制上,要完善对于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加快市场内企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法律等手段对经由恶意破坏价格体系和寻租企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来获取非正当利益的个体、卡特尔、寡头和垄断企业进行约束、限制和严惩,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价格运行的市场化规律,促进市场环境的良性有序发展。

(二)扩大价格市场化的施用范围,确保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设

目前我国由政府直接进行价格管控的主要包含资源型产品、电信通信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商品与服务行业和部分进口商品。从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上看,除了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外,石油化工、水、电、煤炭、冶金、电信通信等行业的产品都属于竞争性产品,其需求市场已经较为成熟,产品价格已经具备了由市场主体决定的条件。因此,我国在下一步的价格机制改革中应当继续放开相关行业的产品价格,尽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令产品的市场价格完全取决于供求关系,使价格信号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对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管控,也应该逐步放开,以增加市场的活跃度与竞争力,提高本土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合理适度地进行价格干预,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于价格已经由市场主体决定的商品,原则上不应进行价格干预。对于短期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生产周期较短的商品,应首先发挥市场进行价格调节和资源再分配的能力,促进市场在不受外力干扰下能够健康良性地发展。对于市场失灵情况或生产周期较长、应变能力差、容易产生短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商品,如粮油类产品,应当予以适度的价格干预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国民基本的生活需求进而稳定市场秩序。这种适度的价格干预应当在完善的价格调控法律规章制度(如健全的价格调控基金管理体系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等)基础上公开公平地进行。

(四)优化直接定价模式,发挥市场规律的重要作用

对于不能放开价格的相关行业,如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应该进一步完善其价格决定机制,灵活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对于这些行业的价格管理,可以借鉴已经进入市场化的行业的价格决定、形成机制和运行管理经验,尽可能地以政府管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地采取政府管制下的定价机制,以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参 考 文 献

[1] 曾学文等:《中国市场化指数的测度与评价:1978—2008》,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 刘树杰:《价格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及供求与价格的关系》,载《中国物价》2013年第7期.

[3] 周黎安等:《相对绩效考核:中国地方官员晋升机制的一项经验研究》,载《经济学报》2005年第1期.

[4] 张淑娟、刘艳芳:《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博弈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05年第11期.

[5] 刘乃铭、金澎:《土地出让方式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国胜铁]

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Perfecting Mechanism of

Market Deciding Price

LIU Nai-ming

(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Perfect the market determines the price mechanism is not only the main task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ystem,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is also the perfect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s future price mechanism reform path, should be to create a free and 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market as leading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rket determine the price mechanism, price control as prevention of market risk, price maintenance safeguard social and economic stability.

Key words: price deciding mechanism; static game model; resource allocation

三、我国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形成的改革路径与对策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目前仍然是通过大量的要素资本投入与资源能源消耗型的生产方式进行带动的,这种发展方式不仅导致我国资源的日益稀缺和产品竞争力的下降,而且使自然环境不断恶化,人民生活质量不升反降,严重违背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造成这一发展方式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要素和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合理。虽然我国国有资产的比重自改革开放以来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也已经引入大部分市场,但对于土地等领域的控制却没有丝毫放松,导致这些关乎国计民生的资源型产品价格弹性极小,无法灵敏地反映资源稀缺性和市场供求状况。反观行业内部,垄断与寡头型企业仍然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以政府补贴弥补成本亏损从事生产活动,使得价格不能有效发挥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作用。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等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实践不断深化和完善,我们应该更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由供求决定的价格其自身的调节能力比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促进市场供求动态平衡,促进资源向更有效率的领域集中。从价格决定与管理机制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在逐步建设之中。价格机制的市场化,应当是市场经济改革下一步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也是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的决定性条件。

因此,我国下一步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在稳定市场秩序和建立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前提下,突出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改革,逐步弱化政府对于价格的监管,让市场供求真正决定市场价格。当然,不能对于物价全部放手不管,对于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情况,在进行有限度的价格调控时应当以立法为准则,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完善价格机制的内容,夯实价格机制改革的基础

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价格在市场中由形成到变动到均衡再到变动的循环过程来看,价格机制应包括其形成机制、运行机制、约束机制三个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价格机制的完善也应该从这三个内容着手:在价格形成机制上,要坚持以产品供给企业自主决定初始价格为前提,市场决定最终均衡价格为关键;在价格运行机制上,要使价格在市场环境内以供求关系为驱动力,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围绕均衡点进行波动和自我调节,进而形成合理且有效率的运行传导机制;在价格约束机制上,要完善对于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加快市场内企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法律等手段对经由恶意破坏价格体系和寻租企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来获取非正当利益的个体、卡特尔、寡头和垄断企业进行约束、限制和严惩,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价格运行的市场化规律,促进市场环境的良性有序发展。

(二)扩大价格市场化的施用范围,确保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设

目前我国由政府直接进行价格管控的主要包含资源型产品、电信通信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商品与服务行业和部分进口商品。从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上看,除了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外,石油化工、水、电、煤炭、冶金、电信通信等行业的产品都属于竞争性产品,其需求市场已经较为成熟,产品价格已经具备了由市场主体决定的条件。因此,我国在下一步的价格机制改革中应当继续放开相关行业的产品价格,尽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令产品的市场价格完全取决于供求关系,使价格信号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对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管控,也应该逐步放开,以增加市场的活跃度与竞争力,提高本土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合理适度地进行价格干预,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于价格已经由市场主体决定的商品,原则上不应进行价格干预。对于短期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生产周期较短的商品,应首先发挥市场进行价格调节和资源再分配的能力,促进市场在不受外力干扰下能够健康良性地发展。对于市场失灵情况或生产周期较长、应变能力差、容易产生短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商品,如粮油类产品,应当予以适度的价格干预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国民基本的生活需求进而稳定市场秩序。这种适度的价格干预应当在完善的价格调控法律规章制度(如健全的价格调控基金管理体系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等)基础上公开公平地进行。

(四)优化直接定价模式,发挥市场规律的重要作用

对于不能放开价格的相关行业,如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应该进一步完善其价格决定机制,灵活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对于这些行业的价格管理,可以借鉴已经进入市场化的行业的价格决定、形成机制和运行管理经验,尽可能地以政府管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地采取政府管制下的定价机制,以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参 考 文 献

[1] 曾学文等:《中国市场化指数的测度与评价:1978—2008》,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 刘树杰:《价格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及供求与价格的关系》,载《中国物价》2013年第7期.

[3] 周黎安等:《相对绩效考核:中国地方官员晋升机制的一项经验研究》,载《经济学报》2005年第1期.

[4] 张淑娟、刘艳芳:《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博弈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05年第11期.

[5] 刘乃铭、金澎:《土地出让方式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国胜铁]

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Perfecting Mechanism of

Market Deciding Price

LIU Nai-ming

(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Perfect the market determines the price mechanism is not only the main task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ystem,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is also the perfect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s future price mechanism reform path, should be to create a free and 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market as leading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rket determine the price mechanism, price control as prevention of market risk, price maintenance safeguard social and economic stability.

Key words: price deciding mechanism; static game model; resource allocation

三、我国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形成的改革路径与对策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目前仍然是通过大量的要素资本投入与资源能源消耗型的生产方式进行带动的,这种发展方式不仅导致我国资源的日益稀缺和产品竞争力的下降,而且使自然环境不断恶化,人民生活质量不升反降,严重违背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造成这一发展方式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要素和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合理。虽然我国国有资产的比重自改革开放以来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也已经引入大部分市场,但对于土地等领域的控制却没有丝毫放松,导致这些关乎国计民生的资源型产品价格弹性极小,无法灵敏地反映资源稀缺性和市场供求状况。反观行业内部,垄断与寡头型企业仍然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以政府补贴弥补成本亏损从事生产活动,使得价格不能有效发挥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作用。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等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实践不断深化和完善,我们应该更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由供求决定的价格其自身的调节能力比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促进市场供求动态平衡,促进资源向更有效率的领域集中。从价格决定与管理机制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在逐步建设之中。价格机制的市场化,应当是市场经济改革下一步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也是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的决定性条件。

因此,我国下一步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在稳定市场秩序和建立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前提下,突出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改革,逐步弱化政府对于价格的监管,让市场供求真正决定市场价格。当然,不能对于物价全部放手不管,对于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情况,在进行有限度的价格调控时应当以立法为准则,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完善价格机制的内容,夯实价格机制改革的基础

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价格在市场中由形成到变动到均衡再到变动的循环过程来看,价格机制应包括其形成机制、运行机制、约束机制三个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价格机制的完善也应该从这三个内容着手:在价格形成机制上,要坚持以产品供给企业自主决定初始价格为前提,市场决定最终均衡价格为关键;在价格运行机制上,要使价格在市场环境内以供求关系为驱动力,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围绕均衡点进行波动和自我调节,进而形成合理且有效率的运行传导机制;在价格约束机制上,要完善对于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加快市场内企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法律等手段对经由恶意破坏价格体系和寻租企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来获取非正当利益的个体、卡特尔、寡头和垄断企业进行约束、限制和严惩,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价格运行的市场化规律,促进市场环境的良性有序发展。

(二)扩大价格市场化的施用范围,确保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设

目前我国由政府直接进行价格管控的主要包含资源型产品、电信通信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商品与服务行业和部分进口商品。从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上看,除了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外,石油化工、水、电、煤炭、冶金、电信通信等行业的产品都属于竞争性产品,其需求市场已经较为成熟,产品价格已经具备了由市场主体决定的条件。因此,我国在下一步的价格机制改革中应当继续放开相关行业的产品价格,尽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令产品的市场价格完全取决于供求关系,使价格信号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对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管控,也应该逐步放开,以增加市场的活跃度与竞争力,提高本土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合理适度地进行价格干预,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于价格已经由市场主体决定的商品,原则上不应进行价格干预。对于短期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生产周期较短的商品,应首先发挥市场进行价格调节和资源再分配的能力,促进市场在不受外力干扰下能够健康良性地发展。对于市场失灵情况或生产周期较长、应变能力差、容易产生短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商品,如粮油类产品,应当予以适度的价格干预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国民基本的生活需求进而稳定市场秩序。这种适度的价格干预应当在完善的价格调控法律规章制度(如健全的价格调控基金管理体系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等)基础上公开公平地进行。

(四)优化直接定价模式,发挥市场规律的重要作用

对于不能放开价格的相关行业,如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应该进一步完善其价格决定机制,灵活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对于这些行业的价格管理,可以借鉴已经进入市场化的行业的价格决定、形成机制和运行管理经验,尽可能地以政府管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地采取政府管制下的定价机制,以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参 考 文 献

[1] 曾学文等:《中国市场化指数的测度与评价:1978—2008》,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 刘树杰:《价格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及供求与价格的关系》,载《中国物价》2013年第7期.

[3] 周黎安等:《相对绩效考核:中国地方官员晋升机制的一项经验研究》,载《经济学报》2005年第1期.

[4] 张淑娟、刘艳芳:《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博弈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05年第11期.

[5] 刘乃铭、金澎:《土地出让方式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国胜铁]

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Perfecting Mechanism of

Market Deciding Price

LIU Nai-ming

(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Perfect the market determines the price mechanism is not only the main task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ystem,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is also the perfect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s future price mechanism reform path, should be to create a free and 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market as leading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rket determine the price mechanism, price control as prevention of market risk, price maintenance safeguard social and economic stability.

Key words: price deciding mechanism; static game model; resource allocation

猜你喜欢

资源配置
我国制造业资源配置概述
市场营销资源配置优化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
基于排队论模型的医院MRI设备资源配置分析
基于DEA和Malmquist指数的中部地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研究
把资源配置到贫困人口最需要的地方
刑事侦查资源配置原则及其影响因素初探
信贷资源配置与我国经济发展平稳性
辽宁:卫生资源配置出新标准
计划外用工:当代中国史上的一种资源配置形式
杭州科技资源配置能力提升路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