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莫名被异地取现,银行被判赔
2014-08-26
[案情]岳翎是河北某银行一名储户。2014年2月8日12时32分至2月9日零时12分,岳翎收到手机短信显示:自己所持的银行竟然在千里之外的在南方某县城发生14笔交易,共发生取现14笔,金额总计为30000元,手续费为300元。交易地址为发卡行在该县城的两家支行ATM机。
一看到短信,岳翎感觉肺都炸了,立即报了警,并与第二天一大早,便去找发卡行说这件事。发卡银行认为,岳翎被盗款是被不法人员用银行卡取走,说明岳翎对银行卡管理不善,导致卡被复制,最后导致款项被盗。所以,银行认为,是岳翎自己的过错导致自己钱被盗,与银行无关,岳翎应该自己承担损失。经过几次交涉,都没进展,最后岳翎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300元。在法庭上,双方各持己见,都认为对方该为钱被盗负责。同时,银行还认为,本案牵涉刑事犯罪,应该先处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案件,即应该等警方先破案抓住盗贼后,再处理岳翎的民事案件。
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赔偿岳翎30300元。
[评析]岳翎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岳翎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岳翎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河北,所以,持卡人本身并无过错,所以,是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银行主张的此案涉及刑事犯罪,应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顺序处理,应该这样回应,本案审理的是岳翎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岳翎损失是恰当的。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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