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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机制的构建

2014-08-26马臣文彭洲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矫正循证评估

马臣文,彭洲文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212003)

一、循证矫正效果评价释义

在循证矫正中,“准确详细建档的案件信息以及正式有效的结果评估机制,是循证实践的基础。如果要保证矫正服务措施有效,矫正机构就必须定期评估罪犯的认知变化、定期评估罪犯的技能发展变化、定期评估罪犯的重新犯罪风险。除此之外,对工作人员的业务也应该进行定期评估”〔1〕。循证矫正效果评价侧重于从结果审视的角度来看待矫正干预措施,是一般评估理念在动态矫正过程中的应用,具有检测和衡量矫正技术、矫正机制和矫正方案是否有效的功能。但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矫正评估的地方在于,它不是完全的统计检测和数据分析,效果评价更为明确地体现了研究者和矫正对象的价值追求,具有一定的文化因子和价值考量。因此,可以将循证矫正的效果评价定义为:为了明确相关干预措施是否需要作出调整以及产生了何种效果,矫正机构在参照矫正目标和利益相关方作用的基础上,对矫正技术、矫正项目和矫正系统的有效性、实用性和影响予以分析的过程。该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主体是矫正机构

所谓的矫正机构,是指矫正方案的制定者和矫正项目、矫正技术的实施者。矫正机构包括监狱、社区矫正机关以及其他刑事主体。因为循证矫正是刑事一体化的产物,因此其实施主体和评价主体必然是多元的。即使我国当前尚处于探索和建设阶段,对于矫正主体的界定和制度设计也必须采纳一体化和多元性的视角,以为日后多机构协作矫正奠定良好的基础。同理,在项目和技术的具体适用对象中,也有必要笼统地将矫正措施承受者称为“矫正对象”,而不宜直接将其定义为“罪犯”。

(二)矫正机构进行效果评价的动因是效用和后果

矫正机构进行效果评价的动因在于了解相关干预措施的效用和后果,以服务于实践和推进的目的。循证矫正对于证据的重视和全面利用,是其自身的优势和精髓所在。这种证据着眼于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现有证据的最优评定,因此必须在动态视角中不断检视和更新最佳证据,以确保“矫正干预的实践和决策应尽量以客观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对罪犯采取干预措施,制定康复矫正方案以及政府决策,都应根据现有的最好的研究结果来进行。……‘最有效证据’包括矫正研究本身的发展和成长”〔2〕。这里面包括了矫正机构的角色定位转变问题。正是由于循证矫正对于以往矫正机构与矫正对象的二元主体格局的突破,在效果评价的定位和分析中,矫正机构才能够从具体实施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换位为矫正研究者的角色,科学客观地评价和重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可以说,循证矫正赋予了矫正机构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反省的权限和职能,促使矫正参与各方都以一种客观分析证据和现状的心态来面对矫正工作。

(三)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目的

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直接目的是了解干预措施是否有用、有多大的作用和是否产生了意料之外的后果。效果评价是干预措施的后续程序,也是干预措施循证性的内在要求。如果不对干预措施的作用后果进行全面分析,我们不仅无法知道矫正对象是否因矫正干预发生变化,而且连整个矫正机制和流程是否存在问题也无法觉察,甚至那些因矫正干预而处于不利状况的人或制度也很难进入我们的视野。这就直接导致矫正效果的不理想和矫正资源的浪费。久而久之,矫正领域最为基本的安全问题也会因此滋生。效果评价思维和机制为避免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方法。矫正技术、矫正项目和矫正机制构成的矫正干预体系可以在效果评价过程和反馈结果中,实现与矫正对象的一起成长。因此,矫正机构进行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实践的有效开展,让循证实践确实能够与最新的现实情况和最优的证据保持持久的联系。

(四)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标准

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标准必须始终与矫正目标的内容保持一致,并且考量利益相关方的合理需要。之所以进行效果评价,就是为了通过评价来影响正在进行的实践和已经确定了的方案和计划。任何评价都是一种价值考量和价值认定,我们所能做到的是使评价的标准尽可能地科学、客观和公正。但是由于循证矫正的基本理念就是在最佳证据的基础上优化资源的使用等级,因此在评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对很多利益纠葛。同时无法忽视的是,也许影响效果评价标准客观性和科学性的主体,就是矫正工作的推动者和资源投入者。这里涉及的问题与市场领域的相关问题较为相似,即如何协调客户要求和专业水准以及社会公正的关系。不过由于循证矫正的公共属性和政治属性较为明确,效果评价中的负面影响会相对较小。然而,作为矫正机构必须现实地将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哪怕是国家和相应机关的政策导向——纳入到评价标准体系中,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循证矫正的优势。

当然,从理论上讲,效果评价的标准应当以矫正目标体系为依据。在循证实践初始,即应明确矫正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以此设定矫正方案和矫正计划,并落实到矫正项目和矫正流程的制订中。效果评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验证这些目标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同时也要关注已经进行的实践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矫正目标。效果评价最大的实践功能就是,将那些无助于矫正目标的工作内容和制度形式剔除,从而将资源最充分、最优化地加以利用。在这个过程中,评价方也要反思矫正目标是否合理。循证矫正效果评价也是实践作用于理论的过程。以效果评价的反馈结果来修订矫正目标的内容,再根据更合理的矫正目标指导下一阶段的实践,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循证应用。

在评价标准与矫正目标结合方面,应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效果评价标准需要根据矫正目标体系编制,它是矫正目标体系在评价层面的细化和转化。切忌将矫正目标直接作为效果评价目标来使用。因为虽然在价值追求上能够满足效果评价的要求,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标准应当体现出更强的专业性和与具体评价对象的妥切性。但在效果评价中,衡量矫正措施是否有效的根本标准就是看矫正是否实现了其总体目标,即消除矫正对象的现实危险和再犯可能。一个具体的技术、项目或制度,如果能够将矫正对象的危险性降低或者最大限度地降低再犯可能,该干预措施在总体上就满足了矫正的要求。否则,就应当被删除或重组改造。

(五)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方法

效果评价的循证过程是结合了定性与定量两大方法,融合了多方属性的科学结构。在相应的英文著作中,评价/评估都是同一个词语“evaluation”,或者也会使用“assessment”一词。但在中文语境下,经过分析,笔者发现在我们的理论和实践领域,已经出现了一种误读的趋势,即往往是把“评估”理解为建立在量表应用和实证分析基础上的一种客观检验手段。虽然我们在相对规范的层面,明确地将评估方法定义为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可在价值前提上却暗示了定量方法的重要性和客观性。由于循证矫正的一大特征在于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价值观、偏好和要求,因此在整个效果审视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关注矫正对象主观要素的变化和现状,以此来确保最优证据的获取。在循证矫正的视野下,以往所说的将“罪犯也作为矫正主体”等观点才有了相对明确的制度显现。因为如果不考虑以罪犯为代表的矫正对象的价值观、偏好和要求,即使使用了大量的矫正资源,也会得出干预措施“毫无效用”的悲观观点。所以,使用“效果评价”而不是“效果评估”,就是为了突出这种价值层面的循证特色,避免将效果评价仅仅理解为是一种刻板地套用问卷或者模型进行科学检验的操作过程。循证矫正的效果评价是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价的结合,是研究者、管理者、矫正者和矫正对象都参与其中的互动过程,其中所渗透的观念互动、行为互动、动机调整等反而是试图超越实践中刻板管理的一种创新。因此,虽然在有的语境中我们仍不区分“效果评价”和“效果评估”的不同,但我们应尽量地提倡使用前者,以避免出现过于迷信定量方法和样本检测的不良趋势。其实,对于定性设计与定量设计的认识,现代社会科学已经不再过于偏重一方,而是将其看作各有作用的研究方式。因此,即使是在融合了大量定量设计和实证思维的循证矫正新思想中,我们也应当充分关注定性与定量的一致性和互补作用。在探索性和描述性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定性方法的长处;在解释性、预测性和控制性的循证分析中,充分利用定量设计的优势。二者的关系可参见下图:

图1 评价方法的连续性

二、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基本架构

从专业的评估层面分析,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包含了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影响评价三方面的内容。其中,过程评价侧重于形式方面的评价,即对循证矫正本身的制度设计和程序结构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用效度进行评价。结果评价侧重于评估循证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的作用和效果,即初始问题和矫正方案所描述和设定的方向是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影响评价则侧重于考量循证矫正干预措施产生的最终效果和长期效果,其中主要是通过大量的现代统计技术和评估技术对循证矫正的外部性进行科学分析和检验。因此,从原理层面上讲,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应该同时涵盖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影响评价的内容,而且严格按照循证原则的要求,在效果评价方面必须涵盖大量如Meta 分析、挣值管理、里程碑进度分析、蒙特卡罗分析以及敏感度分析等社会实证分析的现代工具。不过,本文还是采纳了符合现实和循序渐进的思路,仅仅尝试将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在循证研究的具体层面予以引进,着重在效果评价的内容构成和推进方法层面进行探索。

作为一种实践模式,循证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刚从医学、心理学等临床属性明显的学科走向诸如社会工作、教育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的一般领域。在国际矫正领域,循证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同样正处于初步探索和构建完善阶段。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中,重思辨、轻实证的理念一直影响着各个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除了实证性较强的应用社会学、应用心理学外,在政治学、法学等学科中,研究成果大多仍是定性研究和抽象理论分析。在与矫正领域密切相关的监狱学、犯罪学、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等领域,实证分析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我国开展循证矫正理论研究和循证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对于缺乏文化因子、制度架构、专业队伍和专业工具的我国矫正领域,必须有步骤地、谨慎地探索循证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既不盲目地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也不能忽视对一般矫正规律和循证规律的合理移植。就循证矫正的效果评价而言,如果一味地追求科学性和前沿性,将所有该领域的技术、工具、模式和方法引入到我国矫正实践中,必然会在应用性和推广性方面受到制约。效果评价的现实建构必须考虑到循证矫正中的回应原则。没有组织回应和制度回应,再好的效果评价理论和机制也是空中楼阁。

基于以上理由,在尊重我国罪犯矫正和社会矫正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基本架构应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两个维度,同时将务实的评价步骤和评价方式纳入到基本框架中。这样就形成了“过程评价——结果评价——步骤方式建构”的动静结合的三要素模式。这样的基本架构也符合国外矫正领域的主流理论,即:“为了检查矫正方案的各个方面,两大类评估性研究应该到位:形式(程序)评估和效益评估。形式评估研究被用来验证现行矫正干预是否运行良好,以及怎样改进,但是,此种评估只提供了关于设计良好和实施良好的矫正干预的部分信息。要了解全面的情况,就要求进行效益评估。效益评估研究是要确定矫正干预是否成功解决了罪犯的犯因性因素,那些因素的变化是否与戒毒等预期效果相关,以及是否减少了再犯。”〔3〕其中“形式(程序)评估和效益评估”即分别对应于“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具体而言,过程评价是对于矫正干预措施中的矫正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的分析验证,它关心的是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工作程序。此类内容本文笼统地称其为“矫正系统效果评价”,包括了协调性评价、精细性评价、规范性评价、实证性评价和开放性评价五大维度的具体评价内容。结果评价侧重于评价循证矫正推进中的矫正技术运用和矫正项目干预情况,主要分析这两方面的实践在多大程度实现了矫正目标体系设定的要求。由于矫正干预措施最终作用于矫正对象,因此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结果评价的一元化,即无论哪个层面和哪种形式的矫正措施,只要满足了降低矫正对象现实危险和再犯可能的目标,其就是有用的和有效的。因此,本文以“矫正对象的效果评价”来具体化效果评价和结果评价层面的内容。该层面又包括了矫正对象生理评价、心理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维度的内容。至于“效果评价的步骤和方式”,作为一个动态因子,是确保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有序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循证矫正回应原则和整合要求的需要。在评价步骤中,本文将从流程化的角度对效果评价的具体部分进行结构设计。在评价方式中,本文将若干简单通行的循证评价方法,应用于现实的评价工作。以上论述所形成的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架构图如下:

图2 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架构图

三、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基本步骤

作为一种崭新的矫正模式,循证矫正为我国新时期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理论平台。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矫正现实和千差万别的矫正对象,构建循证矫正中国之路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需要我们克服的困难。通过效果评价机制反思和审视循证矫正各个方面内容的实践状态,将矫正现实与矫正目标科学比对,按照循证规律和矫正规律循序渐进地增强矫正技术、矫正项目和矫正机制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应用性,最终增强矫正效果,这是一条较为现实的循证矫正实践路径。效果评价的步骤涉及如何具体地进行评价,其重要性在于将评估的类型和内容整合到一个科学的流程,并选择合适的操作方法和应用手段。评价步骤的选取既与采用的理论视角和理论内容有关,更直接决定于具体矫正实践中的现状和目标。结合现代评估学知识和项目评估原理,依据循证实践的要求,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可以按照确定目标和期望结果、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影响评价等四个步骤进行操作。

(一)确定目标和期望结果

效果评价必须有评价标准,矫正目标就是效果评价的评价标准。循证矫正的矫正目的是消除矫正对象的现实危险和再犯可能,因此每一项应用于矫正内容的评价都必须以此为准。以目标为起点为评价设定了方向。不过,目标往往是抽象的,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设定具体的期望结果。将矫正目标予以体系化建设,并参照实践和经验,制定出各个矫正活动所要达到的期望结果,这是效果评价的第一步。

(二)过程评价

过程评价就是描述矫正活动要遵循的形式。这些形式构成了矫正干预措施要做什么或怎样做的计划、蓝图,并因此使得目标群体获得恰当的矫正。过程评价可以按照各种具体的组织形式进行,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过程评价围绕的基本问题都是“谁应该在何时对谁做什么”。因此,笼统地说,针对矫正工作者,过程评价中要明确:是谁在提供矫正?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提供?他们需要何种类型的资质和培训?什么是要求矫正工作者做的具体内容?针对矫正对象,过程评价中要明确他们在何时何地接受矫正?矫正项目中所使用的语言或方法是否明确、合适?因此,过程评价致力于解决那些技术、项目和机制如何运作的问题,包括干预措施和具体矫正目标的一致程度、服务送达于干预对象的好坏、项目管理的绩效、项目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类似方面的问题。

(三)结果评价

结果评价主要着眼于矫正项目的短期和中期效果,矫正活动的最终效果属于影响评价的范畴。结果评价首先要求准确地描述和界定结果,也就是说,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者需要在结果评价中观察和研究:发生在矫正对象身上的变化哪些属于“结果”?如何将其准确地描述出来?这些结果与期望结果的对比如何?这些结果是否偏离了矫正目标?结果评价的具体操作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在矫正对象分类分级基础上,以科学的手段评估矫正对象的危险性变化和再犯可能性变化。此处需要大量借鉴目标管理的现代管理方法,将矫正目标合理地体系化,并结合矫正对象的个案分析情况,全方面地进行矫正结果衡量和认定。结果评价结果可以直接为选取有效的矫正技术、矫正方法和矫正项目提供证据,并且影响矫正系统的运行方向。

(四)影响评价

在社会科学中,影响评价/评估,“有时也称为产出评估,用来评价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项目产生了哪些预先设想的对环境的改进。影响评估的基本问题涉及如下内容:是否获得了预期的产出,项目对社会环境的干预是否发生了作用,项目影响中是否包含意想不到的效果”〔4〕。影响评价是对于循证矫正长远结果的评价,侧重于外部性评价。对于循证活动而言,影响评价包括了成本分析、效率分析和可应用性分析。成本分析着眼于资源的优化使用情况。循证实践兴起的动因之一就是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在循证矫正中也应力求克服资源的低效利用。投入到循证矫正活动的人财物状况与矫正效果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虽然矫正目标较为抽象,但消除现实危险与再犯可能的矫正总目标可以经过技术处理量化为具体的可检验指标,并以此来监督、指导和控制循证矫正的运行。效率分析突破了经济货币的分析层面,更多地使用绩效分析的方法来检测循证活动的效果。这里面大量地要通过考察项目的次生效果以及机会成本来衡量,也就是考察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这也涉及了可应用性的评价维度。如果项目成本和投入花费在非目标人群身上的效果不明显,或者矫正措施对于矫正机构之外的负面作用较大,则要考虑修改矫正方案或矫正系统的运行方式,或者将矫正措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1〕郭健.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7).

〔2〕张桂荣.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6).

〔3〕杨诚,王平.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视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1.

〔4〕〔美〕彼得·罗希.评估:方法与技术〔M〕.邱泽奇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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