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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的缺失及保障

2014-04-07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妇女

邱 晔

(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450052)

一、引言

农村留守妇女是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农村大量青壮男劳动力进城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性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的、大规模的弱势群体。由于青壮男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农村留守妇女自然而然地成为农村建设发展的主要力量。她们一方面要为家庭的生产与生活付出艰辛的劳动,为在外的丈夫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力量;另一方面也在为新农村建设默默贡献着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她们既要承担着来自社会巨大的发展压力,同时还要承担着来自家庭巨大的生活压力。然而,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负担等生活压力日益加重、劳动强度不断增大、情感生活空寂无助的情况下,其婚姻家庭、人身财产安全、身心健康、文化知识学习与培训等权益却无法保障,并且遭受非法侵害等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留守妇女这个被边缘化庞大的特殊弱势群体的诸多权益保障问题,不但影响着她们的全面健康发展,而且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新农村建设。因此,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的制度保障体系,培养与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权利意识与能力,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强有力的权益保障和支持,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缺失之表现

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的群体,在丈夫外出打工后,既要承担着耕作繁重的农业生产、孝敬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等责任,又要承受着婚姻危机、人身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与精神生活等方面的威胁、损害和折磨。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婚姻家庭权益的缺失

婚姻的本质在于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相爱以延续自己的生命。在农村,由于其丈夫长时间在外务工,农村留守妇女必须承担家庭的一切繁重体力劳作。加上夫妻之间长期聚少离多,在感情上缺乏应有与及时的沟通与交流,使得相思更比农耕苦的农村留守妇女负面情绪剧增。农村留守妇女又要长期承受着“活守寡”的连锁负面情绪的心理煎熬等身体和心理双重的压力和负担。据一项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她们中间经常感到烦躁的占69.8%,经常有焦虑感的占50.6%,明显有压抑感的占39%。农村留守妇女长期的性压抑和十分空虚的精神生活对夫妻婚姻构成了一个潜在的威胁,从而增加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婚姻质量不断下降。同时,农民工一方的精神空虚和夫妻感情的日渐淡化,给形成无约束状态下农民工的婚外恋提供了机会。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因为夫妻一方在外打工导致离婚的占农村离婚人群的50%以上。针对婚外情而离婚的农村留守妇女,既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又很难拿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丈夫的过错,其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无从谈起。

(二)人身与财产权益的缺失

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根深蒂固,妇女虽然承担着所有的家务劳动及赡养老人和养育子女的重任。繁重的农业生产劳作,以及过度的情感负效应的折磨,并没有给农村留守妇女带来相应的报酬及经济收入的增加。加之我国农村医疗等社会保障的不完善,目前的“新农合”医疗保障仍然不能够全面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公平就医需要的矛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较小等,导致农村留守妇女过早地衰老和健康状况的每况愈下。这些辛劳并不能取代农村留守妇女对拥有显性收入丈夫的依赖。因为,农村留守妇女经济权利被现实环境无情地限制,没有任何机会争取获得一些工资性和财产性收入,无论是农副业的收入还是在外打工的收入绝大多数掌控在丈夫手中。而独揽财政大权的丈夫,由于长期受五颜六色城市生活的影响、熏陶和诱惑,又很难避免寻求新欢事件的发生。而作为没有财产权和财产安全感的农村留守妇女,在涉及离婚以及财产分割问题时,常常无法提出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所以在维护自我婚姻合法财产时必定无能为力。

(三)文化知识学习与培训权益的缺失

文化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是每一个人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适应社会生活与生存的必然选择。任何时期,社会都是在竞争中发展,而竞争就是矛盾,只有矛盾才能激活社会发展的步伐。每一个人本身又都是矛盾与问题的结合体,在矛盾中艰难地抉择,在矛盾中学会生存,在矛盾中获得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留守妇女受教育权由于家庭等因素的被动放弃比比皆是。据鲜开林等对农村留守妇女受教育权的调查资料显示,14.9%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35.4%为小学毕业,47.2%为初中毕业,高中毕业仅占2.5%,而被家长选择放弃和受家庭经济条件影响被动放弃教育权的占31.2% 和42.4%。农村留守妇女受教育权的被动放弃,其实质是对其受教育合法权益的剥夺,由此便直接导致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知识的学习机会的丧失,并对农村留守妇女今后的生存、发展和提高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1〕同时,由于教育部门尚没有专门的教育保障机制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文化知识宣传、教育、学习与专项技能证书培训活动,所以,尽管农村留守妇女有意愿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但是,极少的文化知识普及、技术技能培训等活动根本无法满足她们继续教育和学习提高的诉求。

三、影响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的因素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城乡发展二元化的差异性,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城乡发展二元化的差异性是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缺失的具体和派生的根源。同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缺失,单调薄弱的救助机制,农村留守妇女愚昧、落后、僵化、依附、自卑的传统观念和特点,以及农村留守妇女角色的边缘化等,也是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难以维护,合法权益不被重视和难以保障的重要因素。而且,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二元城乡结构转变,影响和谐社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制约新农村建设等难以跨越的障碍。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问题已经完善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以及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改善生活环境的措施和方法,但是,我国城乡发展二元化的壁垒根深蒂固,“三农”问题在解决中仍然障碍重重,农村留守妇女自我权益保障意识淡薄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农村留守妇女受教育与专业培训体系不健全等,农村留守妇女仍然被边缘化,仍然处于弱势境遇。〔2〕

四、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策略

(一)转变农村留守妇女的角色意识,提高自我需求层次

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每一个社会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且在扮演角色过程中知道自己处于什么位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该有怎样的表现。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农村妇女参与第二、第三产业机会的增加,农村妇女多重的家庭职能被不断弱化,同时其核心职能又在不断被强化,她们与外界社会的接触日益增多,与快速发展的现代文明的距离在迅速缩短,经济地位也在逐渐提升。面对变化万千的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农村留守妇女角色环境和由从属角色到主要角色的悄然变化,农村留守妇女角色意识的转变是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要实现农村留守妇女角色意识的转变,就必须通过积极的教育途径,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对角色认识的理解与把握,进而实现其角色行为与角色扮演的转变,并积极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对角色扮演的成功体验。

人的需要是其生命活动最基本的动力源泉。作为内在结构的要素,人不仅具有生理需要,而且也具有心理需要。马斯洛曾经说过,对于大多数正常人来说,其全部基本需要都能部分地得到满足时,生命才会存在,才有自我实现的基础,而且这种基础是相对的。如果这种基础比较高级,那么他的生存需要的层次也高,他自我实现的机会也多。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需要支配而产生的,人的生命不息,需要就不会停止,人只要有需要,也就必然要进行创造。〔3〕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农村留守妇女自然也会向往更美更高的享受。村级政府应当根据人的需要的递进特点,通过专项教育培训开阔农村留守妇女的视野,积极引导她们对健康知识、子女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需要,加大在文化场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使其认识到安于传统、安于自给自足的生存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展需要,促使其在低级需要满足后迅速向高级需要转化。

(二)转变农村留守妇女的思维方式,更新价值追求理念

思维方式作为农村留守妇女的思维方法与形式,其正确与否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发展和成就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注重培养农村留守妇女的思维能力,从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上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对事物的正确认知,使其不断适应新农村实践的发展,同时使其获得不断超越的内在动力,自觉地将自我思想认识从不合时宜传统观念、依附陈规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通过强化培训与指导机制,培养农村留守妇女审视与发掘自己内心世界的能力,促进她们敢于突破、敢于变革传统的思维模式,提高她们以崭新的视角、以善变发展的思考框架全面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建立新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不断学习、积极进取,不断实现思维方式的科学转变。

通过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的理念学习,培育她们的价值追求。马斯洛认为,人类只有一个终极价值,那就是使人的潜能现实化。如今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代,人人都在追求成功,都希望实现人生价值,这不但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和权利。从某种程度上看,价值是由我们在自己内部发现。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价值也是人自己创造和选择的。农村留守妇女长期低水平的自我价值感在不断挫败其积极性,削弱其动机的同时,使其处于一种自卑或是麻木状态,形成较大的心理惰性,是束缚她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村级政府要借助新农村建设的步步推进中的“文化冲击”,使农村留守妇女能够积极投身农村经济、文化等建设,并从中获得丰厚物质性收获的同时,追求真、善、美的生活,使自己成为一个丰富、多元、享受精神追求快乐的人,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保障体系

农村留守妇女的权利保障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而且在客观上更需要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针对农村留守妇女这样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当根据其主体成因的不同,完善与制定相应的人性的特别法进行单独保护。尤其是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本身的弱势性特征,以及在后天的社会资源分配上不公的劣势地位,在完善与立法的过程中积极消除客观上造成的人为不平等的因素,建立健全与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如在《婚姻法》中完善与明确对因家务劳动付出所耗的劳动力的衡量标准,以此最大限度地明晰家庭分工和收入的财产权问题;关于家庭暴力方面应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涉及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婚姻问题方面,修改完善劳动法中的农民工的带薪休假问题。尤其是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减轻农村留守妇女对涉及“婚外情”、“隐匿财产”等情节的举证责任等。同时,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把农村留守妇女工作真正纳入到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中,将农村留守妇女的各项权益保障列入《妇女发展纲要》的检测与评估体系之中,并在不断加大现有的政策与法规的执行和监管力度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项法律的完善与立法进程,使农村留守妇女在享受更多人文关怀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尽快落实到实处。〔4〕

(四)拓展农村留守妇女维权的司法救济与救助途径

拓展农村留守妇女维权的司法救济与救助途径,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及时、完善的救助服务,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保护。现实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异化工作作风,是农村留守妇女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大障碍之一,所以,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必须首先消除各种歧视性执法行为。同时,面对农村留守妇女这一长期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一是国家要尽快将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司法救助依法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建立相关的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只有经费有了保障,司法救助才能够全面落实。二是简化农村留守妇女的维权程序,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也是实质意义上的救助活动。例如人民法院在一些事实清晰、争议较小的民事或民商案件中,为了减轻农村留守妇女的诉累,有效减轻农村留守妇女在诉讼上的经济负担,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合法考虑适用简易程序等。对于一些涉及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及其涉及财产纠纷等的侵权案件,司法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提供及时、周到、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不断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使农村留守妇女在权益保障中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三是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人员要依法行政,强化其依法行政与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公开、公正、公平和廉洁执法水平,实行对涉及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的优位保护措施,全面维护与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

(五)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难以保障的根本原因还包括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所以,要实现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通过强化培训指导,加大和有所侧重地培养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对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了解和掌握,使其知法、懂法、明法和守法,唤起农村留守妇女应当享有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的权利意识,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主动性,全面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合理的维权方法。同时,还要经常性地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等进行维权案例的分析、点评,以案说理进行法律和维权知识的宣传渗透,营造浓厚的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的法律氛围,增进与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1〕鲜开林,刘晓亮.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2(4):95 -103.

〔2〕王宏宇.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3 -55.

〔3〕马成功.生命的巅峰〔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5.66.

〔4〕张艳.关于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1(12):1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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