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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公共领域:功能、异化与规制

2014-08-22陆宇峰

现代法学 2014年4期

摘 要:传统公共领域理论不适合描述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的运作超出政治范畴,冲击着社会各领域的既有规则和秩序,承担着促进诸社会子系统自我反思的功能,全面推动了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网络公共领域的异化并非源于外部权力干预,而是源于网络企业主导的架构设计,后者塑造了网络公众的行为模式。当前的网络规制聚焦行为而非架构,无视线上/线下空间的分化,面临合理性和合法性双重困境。应当探索公私合作的新型规制模式,避免侵犯公众在Web 2.0环境下得以实际行使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网络公共领域;互联网架构;网络规制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建国以来,我国公共领域的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前30年,尽管历次政治运动都注重“发动群众”,并且创造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和“批斗会”等颇具特色的民间对话模式,但由于公民基本权利缺乏保障,连接国家与社会的公共意见形成过程并未真正出现;经由“动员”的汹涌舆论只是为了向领袖表达忠心,匿名的群众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1]。后35年大致可分两个阶段:在前互联网时期,乃至传统门户网站占据主导地位的Web 1.0时期,由于传媒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内容审查机制始终有效运转,公共领域仍然受到管理部门以及贯彻其意图的官方媒体支配,被国家纳入自上而下意识形态整合的轨道。然而,随着近年来Web 2.0的技术进步,尤其是SNS社交网站、网络“自媒体”、网络百科全书的日益繁荣,官方的准入限制和内容审查被实质性地突破,公众从信息的接收者变成信息的创制者和共享者,政治和法律主题的公共舆论突然之间自下而上地形成。

显然,中国公共领域迅速崛起的当下图景,既不是政治国家导控松动的结果,也主要不是社会组织发展、公民品格发育、社会运动展开的结果,而是互联网技术升级的产物。从语言的使用、文字的发明,到印刷术、报纸、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的出现,历史已经不止一次地证实:“媒介即信息”,新的媒介带来新的信息;媒介是“人的延伸”,新的媒介塑造新的人乃至新的公民[2]。互联网的技术升级,深刻地改变了社会沟通的数量、性质和后果,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型。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公众”真正取得了公共领域的主体资格,“参与式”民主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仅此一点就足以令人怀疑,从汉娜·阿伦特到于尔根·哈贝马斯的传统公共领域理论,并不适合描述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向政治范畴以外的运作扩张,显示出极为特殊的异化现象,2013年全国性互联网整治运动更清楚地表明,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定位、结构风险、规制模式都需要重新予以理论审视。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促进社会各领域自我反思

传统公共领域理论聚焦政治性的公共领域。阿伦特以亚里士多德的分析为基础,指出在三种根本性的人类活动中,“劳动”服务于“必需”的事物,“工作”生产“有用”的事物,只有公共领域的政治参与——“行动”,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生活,一种自主的和真正属于人的生活方式”[3]。她追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历史,强调“行动”帮助人们走出私人领域,通过公共领域的政治讨论展现卓越、追求不朽,进而摆脱必然的束缚、获得自由的可能。她惋惜古希腊哲学家陷入面向“永恒”的“沉思”,更批判现代以来过度发展的“社会”将财产等私人事务带进公共领域,因为二者都从根本上消解了追求“尘世”之“不朽”的自由“行动”,模糊了公共领域的政治属性。作为阿伦特的理论后继者,哈贝马斯尽管曾经谈及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却也仅仅将之视为具有政治功能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前身”,其意义在于为公开的政治批判提供“练习场所”[4]。

但在Web 2.0时代,各行各业的公众参与飞速增长,公共领域向政治范畴之外革命性扩张。当代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崛起是全方位的,互联网以其固有模式“再制”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信息共享优势和“人气”效应的吸引,线下世界迅速地全盘网络化。除了以电子政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政治之外,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经济”已经引发热议,互联网传媒、互联网教育、互联网艺术、互联网科学、互联网体育也蓬勃发展。它们建立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经由代码转换的社会沟通基础上,却并非线下社会系统的单纯“复制”,而是web 2.0技术环境下“茁生”(emergence)“茁生”是系统理论和社会系统理论的术语,指“在质上出现了新的秩序层次,这个秩序层次的特色是无法由物质性及能量性的下层建筑的特色来解释的”。(参见:Georg Kneer,Armin Nassehi. 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 [M]. 鲁贵显, 译. 台北: 巨流图书公司, 1998: 83.)

的新型社会系统:信息可存储性的提升,导致移动学习模式的兴起,以及课堂教育垄断地位的丧失;信息可分析性的提升,导致面向点击率的新闻制造,以及新闻选题的非人工化;信息共享度的提升,导致艺术再创作的繁荣,新的艺术形式层出不穷;信息聚合度的提升,导致资料收集、分类、整理的智能化,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方式发生变革;信息可交换性的提升,导致更多资金涌向虚拟经济,独立于中央银行、无法操纵币值的电子货币(如“比特币”)投入流通;信息技术环境模拟能力的提升,导致网络游戏的兴盛,电子竞技运动成为新的体育项目……

更重要的是,在各种全新的互联网社会系统内部,业余、自发的“边缘”正日益壮大,并与专业化、组织化的“中心”进一步分离,逐渐形成互补关系和互动态势。卢曼曾经论及法律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的“中心/边缘”内部分化。(参见:尼可拉斯·卢曼. 法院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 [J]. 陆宇峰, 译. 清华法治论衡, 2009,(12): 140-144, 151-154.) 托依布纳进一步指出,每个社会功能系统都存在“职业——组织核心”与“自发边缘”的内部分化。(参见: Gunther Teubner. Constitutional Fragments: Societal Constitutionalism in Globalization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3.)

这些业余、自发的系统“边缘”,各自吸引了扮演不同网络社会角色的大量公众参与,实际上就是不同类型的网络公共领域。不那么准确地说,“微博”构造了网络政治和网络法律公共领域,“维基百科”构造了网络科学公共领域,“视频网站”构造了网络艺术公共领域,“大众点评网”构造了网络经济公共领域,“哈佛公开课”构造了网络教育公共领域,“虚拟教堂”(Cyberchurch)构造了网络宗教公共领域[5],“在线电子竞技平台”构造了网络体育公共领域,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构造了网络传媒公共领域。

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民主商谈凝聚理性共识,从而将“交往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为政治系统输入合法性[6]。无论做怎样广义的延伸,面对超越政治范畴运作的网络公共领域,这一功能定位显然已经不再合适。比如在经济领域,企业并不利用网络民主机制进行商业决策;在法律领域,法院并不将网络公众舆论作为裁判依据;在科学领域,网友的共同意见无法决定命题的真伪;在传媒和艺术领域,制造差异而不是寻求共识才能成功吸引浏览和点击。归根结底,传统公共领域理论乃是基于一项过时的预设,即侵犯整个社会自治和全体人类人权的力量主要来自政治国家;因此,集合分散个人的意见和意志,以抗衡公权力的恣意行使,是公共领域的首要目标。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展开,这项源于西方“启蒙”时代的预设已摇摇欲坠。19世纪以来,除了政治系统之外,经济、科学、法律、传媒、教育都在自主运转的过程中竭力扩张,由此产生相互侵犯自治边界、威胁个人基本权利的倾向。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兴起和逐渐普及,更是加速了围绕不同符码和纲要展开的社会沟通,加速了各种社会系统的自主发展,同时也加速了它们的负外部性和全社会离心力量的膨胀。相应地,公共领域逐渐将关注焦点从单一的、政治系统中的国家,转向专业化、组织化的诸多体制力量,尤其是经济系统中的大型企业、法律系统中的法院、传媒系统中的官方媒体、科学系统中的研究机构、教育系统中的高等院校、艺术领域制定行业标准的协会;当然,还有互联网系统自身之中占据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巨头。

在此背景下,必须改造哈贝马斯关于政治公共领域之核心功能的论述,使之能够经由较高程度的理论一般化,适合于已然扩展到全社会各子系统的网络公共领域。从系统理论的角度看,政治公共领域的功能可以重新界定为:通过促成正式与非正式的政治过程的内部再分化,提升整个政治系统的自我反思能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则网络公共领域的社会功能,是通过在各种社会子系统内部造成“职业组织中心”与“业余自发边缘”的再分化,促进后者批判潜力和创造性的发挥,并且最终促进社会各领域的自我反思。

这种自我反思有两方面的重要后果:一方面是划定了诸社会子系统的运作边界,使它们各自运行不悖、加速发展。比如,近年来的司法公开化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网络司法舆论的高涨,不仅不应对司法权威和审判独立的匮乏负责,反而推动了法院地位的上升和司法权的强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颁布后,网络公众、网络媒体、以及律师和法学家“博主”积极参与热点案件的公开讨论,由此产生的新型“社会声誉机制”迫使当事人考虑长远利益,提高了法院判决的执行力;由此产生的新型“公众强制机制”增加了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公关成本,强化了司法权约束行政权力的能力和意愿[7]。

另一方面,社会自我反思的发展也有益于矫正诸系统的扩张主义倾向,防止它们相互侵犯体制完整性,以及威胁人类的身心完整性。今天正在广泛讨论的互联网之于诸多传统产业的颠覆性效果,就是根源于网络公共领域所激发的这种自我反思力量:分享商品信息的网络消费者改变了经济领域的定价机制,要求企业更加注重消费数据的分析,真正面向需求、面向无法操纵的市场;微博等自媒体日复一日地生产海量新闻、形成舆论热点甚至设置公共议题,迫使传统媒体改革形式和内容;网络作家及其千万粉丝重新界定了文学标准,官方协会的权威形象遭到解构,传统文学期刊的“优秀作品”读者流失;网络“恶搞”文化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再创作,实际上构成文艺批评的新形式,就连大牌导演都不得不予以重视[8];网络环保主义者有力地塑造了公众的环境意识,环保抗议运动风起云涌,石油化工企业和其他污染企业在抗议声浪中四处搬迁;越来越多的网络公开课增加了人们的学习时间,动摇了学校在教育领域的垄断地位,照本宣科的教学逐渐方式退出课堂;婚恋和交友网站扩大了人们的择偶范围,年轻人的交往进一步冲破家庭的束缚和地域的限制,恩格斯所说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正在实现……

一言以蔽之,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崛起,诸社会子系统的基本游戏规则都在动摇。既有的这些规则由占据系统中心的专业化、组织化力量制定,其对基本权利的潜在侵犯尽管早已在个人的生活历史中留下了痛苦记忆,但长期作为无可逆转的命运被无奈接受。系统运作的惯性削弱了反思既有规则的能力,除非系统在极度膨胀后彻底崩溃,合理化的进程不会开启。后现代主义的解构叙事对此有所揭示,唤醒了人们对于无所不在的枷锁的感悟,但其提供的唯一反抗方法只是自我放逐;大量人口仍然被“旁若无人”、自主运转的社会系统“排除”(exclusion)——或者沦为形式平等的牺牲品,或者沦为福利救济的对象;包括经济在内的各种社会子系统周期性陷入崩溃,不仅一再造成无可估量的资源浪费,而且总是伴随着对弱势群体的洗劫和残酷的“马太效应”。就此而言,网络公共领域带来了现代社会“凤凰涅槃”的希望,公众得以通过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提升诸社会系统的自我反思能力。对于陷入“加速发展螺旋”的各种社会系统来说,网络公共领域为其崩溃风险提供了预警机制,一轮又一轮的“触底反弹”恶性循环可能走向终结[9];对于那些因历史原因遭遇“排除”的个体来说,网络公共领域为其“涵括不足”提供了修正机会,使之可能得到“再涵括”(re-inclusion)现代法律系统对个人的“涵括”与“排除”,请参见:尼可拉斯·鲁曼. 社会中的法 [M]. 李君韬, 译. 台北:五南图书, 2009: 635.,亦即有效参与现代化的进程;压抑多时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诉求一旦释放,社会各领域的利益格局都面临重新洗牌,更加公平的再分配将从根本意义上展开。从法律层面讲,所有这一切,意味着在更大范围内落实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基本权利和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