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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人性观分析

2014-08-21李甫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人性

【摘 要】文章从科学人性观的角度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以及存在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基于科学人性观的立场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人性;受援助人

一、科学人性观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理分析

(一)科学人性观理论分析

科学能够反映客观事物规律,符合实际情况。科学的人性观就是在对人性进行分析的时候,符合人性的内在规律。由于人性是人的社会性,所以人在社会生活中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可能没有需求,任何人都有需求满足的需要。正是因为人类需求的基础性,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直接将人类的需求性定义为人性,“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事实来定义人性:无论居于何处及实践何种文明,人都必须吃喝、呼吸、睡觉、生育,并且从机体排泄废物,并认为这些人性需求有导致各种各样的衍生需求,法律、宗教制度等只不过是满足需求的措施或手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的需求可能具有无限性,这不是我们所期望的,但是这确实存在,所以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制度给予抑制。这就是说我们承认人们的需求,对其合理需求给予保护,对于不合理需求要给予限制。

出于自利和实现自我利益,人往往会有膨胀的心理。通过制度或其他外部的因素去制约,其制度设计所期望的效果往往并不能达到,因此需要个人的自我约束,这便涉及到人的理性。人不可能对外界一无所知,但不可能对外界及其自己做到全知,这说明了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度的,即有限理性。正是人的有限理性,人的行为中总免不了非理性的因素。对不同的人,其理性的要求应该不同。因此,经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的科学人性观是承认人的有限理性,并在有限理性的指导下,尊重人的自利性,实现自我需求。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内涵的分析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提供帮助,或者特定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而提供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帮助的法律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在援助对象、介入阶段和援助方式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刑事法律援助为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援助的对象为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援助服务包括刑事辩护、代理、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服务等。

(三)科学人性观研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绝大多数是经济上困难,相对于公检法机关来说,其地位也是被动的、低下的,尽管法律规定控辩平等、审判机关中立,但在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检法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这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法律知识储备等其他方面的欠缺,更好的对抗公检法机关对其利益的侵害。同时为其指派律师,也是满足其需求,希望得到公检法公正的对待,因为律师不仅仅辩护,也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发挥作用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保护的相对程度就高。社会的真正价值的实现应该是弱势群体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人性观视角分析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私人社团型和国家福利型两种模式。私人社团型和国家福利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的资金来源广泛,既有国家资助,也有其他组织的捐助,因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费用有了保障。在排除某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对于大多数的律师来说,在提供法律援助时更多关注的是物质利益。

在这两种模式中,受援助对象的扩大,以及援助范围提前到侦查阶段,从受援助人的角度来说,这是对他们利益的满足,因为提供援助的律师介入时间越早,对其利益的保护的程度可能越高。而且受援助人可以自由选择援助律师,这也是对受援助人理性的尊重。在排除某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对于大多数的律师来说,在提供法律援助时更多关注的是物质利益。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与不足的人性观解读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社会上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本文将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变化以及存在的不足从人性观方面进行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的人性观解读

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当中,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现有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较零散且不成体系。

从人性角度来说,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相对零散,这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观原因即是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不同的受援助人,需求是各不相同的。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受援助人的合理需求可能得不到满足。援助律师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时,提供法律援助时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法律援助之后的相关程序,这些无不关系到援助律师的利益。

(二)受援助人的人性观解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援助对象扩大和适用阶段提前,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利益往往相反,在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与侦查机关形成法律上的平等,本身就是对他们有限理性的弥补,因为相对于公检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刑事诉讼中,他们出于自利,优先想到的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更渴望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不管是免受虐待和折磨的需求还是减轻刑罚的需求,他们都需要有律师的帮助,使其合法的人身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刑事诉讼法》将十年有期徒刑排除在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诸多条款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某一情节的量刑幅度。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她的利益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利益基本没有任何区别,如生命、人身自由、财产等利益。endprint

(三)法律援助律师的人性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诉控告权。控告申诉的权利也代表着利益,在提供援助案件中,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求的表现,同时律师也希望整个援助程序的顺利进行,援助律师出于自利,时间、精力和体力都是援助律师要考虑的利益。

法律援助不能不顾及辩护律师的物质利益,法律援助就只会具有一种象征意义,是否有法律援助没有任何区别。考虑援助律师的物质利益,就是资金的问题,资金是法律援助运行的基础,随着援助对象的扩大,案件增加和财政不足之间的矛盾也就越来越明显。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人性观分析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法律援助的社会基础较为弱,所以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照搬外国的模式。从本土法律援助资源出发,结合上述的人性观,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人性方向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出于自利性,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因为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的程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一,在宪法层面,在宪法中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获得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唯有宪法中有了规定,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前提。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体现的是对弱者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从人性角度考虑的,基于弱势群体自利性,更是对他们合理需求的满足,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主体性的身份参加诉讼,也是他们个人尊严的表现。

第二,在法律层面,借鉴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专门性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或者制定《法律援助法》。由于法律援助与律师有着紧密的关系,所以在《律师法》也需要有规定。

第三,是在行政法规及地方规章层面上,各个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细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二)扩大受援助人范围的人性观方向

随着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判处死刑刑罚的案件会越来越少。随着死刑案件的减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是重刑,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比较复杂性,公检法机关往往受案件时限的约束,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案件的及时结案,涉及自己职位的晋升,以及社会的认可度,往往会侵害他们的利益。不管是物质性的利益还是精神方面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需要保护这些利益,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应该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保障援助律师经费的人性观方向

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不得不考虑律师的物质利益,虽然有些律师不存在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得物质利益,但是大多数的律师首要考虑的还是物质利益,这是律师出于自利性。如果一个律师在自己生存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去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毕竟是少数。这是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借鉴国家福利型的模式,即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支持,社会机构和组织捐助,同时建立专门的援助机构。

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资金通过立法建立最低经费制度,由财政给予支持,将这部分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经费问题,比如,差旅费,交通费等。第二,建立相适应的鼓励机制,如为捐助法律援助资金的机构颁发荣誉证书或者给予税收的优惠。

五、结语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司法的公正,实现社会主义,体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社会转型时期,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在研究制度的基础。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作为其中之一的制度,亦是如此。既然是规范人行为的,人的行为又是出于人的各种需求,为了满足需求,需要了解周围环境和自身,但是这种认识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了解周围环境实际上就是在与他人产生社会关系,然而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人是自利的。有限理性,需求,自利反映了人性的内在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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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吴光升.刑事诉讼程序的人性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9.

作者简介:李甫(1989.12- ),女,湖北枣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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