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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黄南州热贡地区环保习惯法则研究

2014-08-19张连宸

西部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

摘要:在我国藏族地区,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本民族的习惯法则。藏族环保习惯法则历史悠久,广泛存在于官方命令、宗教教义、禁忌规范及生活习俗之中。本文以黄南州热贡地区为主要考察对象,从当地环保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入手,分析藏族环保习惯法则的价值取向,力图得出对当今社会法治建设有益的启示和结论。

关键词:习惯法则;环境保护;热贡地区

G122

位于我国三江源头的青海省,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地域。由于地理位置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青藏高原地区自然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人类长期无休止的向环境索取,使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受青藏高原恶劣的气候环境影响,区域气候反复无常,冰雹、沙尘暴、雪灾等自然灾害频发,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生态环境如此恶劣的情形下,青海藏族自治州的生态环境却呈现保护良好的发展态势。据我国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截止2013年,全国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1],人均森林面积0.148公顷;而10年前,我国藏区森林面积已达到1158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5.23%,人均森林面积3公顷,绿色草原达1.29亿公顷。[2]藏族地区在生态保护方面的贡献及做法,值得我们反思。笔者在此选取青海黄南州热贡地区为主要考察对象进行分析研究。

一、藏族环保习惯法则的历史渊源

藏族环保习惯法渊源悠久,有文献的记载可追溯至唐代吐蕃王朝时期。松赞干布以佛教“五戒十善”为基础,制定了《法律二十条》,把十善法(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言、不绮语、不两舌、不恶口、不悭贪、不嗔恚、不邪见)作为国家法律。

明朝时,藏族的大帝师降曲尖参也提倡过环保种树。在他的自传《朗氏家族》中曾提及“凡事生长在属于我们土地的人,承诺明年都要种20万树苗,要派人看守并计算。要根据天气在土质不好的地方不去破坏土地。用尖锐的镰刀等画好界限在此地想办法生长树”。[3]

公元1505年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曾颁布文告,要求所有人不论尊卑都要遵照规定,禁止猎取禽兽,不可对土地、水草、山岭等有所争议。五世达赖喇嘛颁布的《十三法典》中也有关于封山蔽泽的禁令,“宗喀巴大师格鲁派教义对西藏地方政教首领颁布了封山蔽泽的禁令,使除野狼而外的兽类、鱼、水獭等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区无忧无虑地生活。”[4]

17世纪初,西藏噶玛政权发布的《十六法典》也颁布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的相关法旨。法典中规定了从神变节到十月期间的封山令和封川禁令,即从正月十五到十月这大约九个月的时间内,禁止人们进入山林狩猎或者下河川捕杀动物。

公元 1932 年,十三世达赖喇嘛也发布过有关环境保护的训令,要求从藏历正月初至七月底,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禁止捕杀在水陆栖居的一切动物。[4]此外,噶厦也颁布了关于禁止打猎的相关禁令,严格禁止打猎,第年的‘田垄法草有很严格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飞禽与水生物,日喀则、仁孜、南木林、拉布、甲错、领嘎等地方,‘年厄依法禁止打猎,违犯规定者无论轻重,都将予以惩罚。[5]

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青藏高原的地域环境影响,藏民族不断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将其所处的独特的生存环境与本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然禁忌等传统文化相融合,经过时代的传承,形成了现如今规范其生活的习惯法则。

二、热贡地区环保习惯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

在热贡地区,环保习惯法对当地居民的影响已经深入到藏民族生活的点点滴滴。[6]笔者走访热贡地区,归纳阐述黄南州环保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是:

1.神山圣水崇拜

受藏族原始宗教苯教的影响,藏民族崇拜神山、圣湖,藏族人认为青藏高原是一块“圣地”,而神山神湖则是本民族的祖先和保护神所在地。以山神(年神)和龙神为主体的地方守护神信仰在藏民族的生活中有着深入广泛的基础。黄南州每年农历六月举行的大型祭祀仪式“勒如”盛会(“六月会”)便是对保护神的一种祭祀祈福仪式。当地的村民认为,每个村落都有本村落的守护神,每位守护神都有属于自身的性格特点。人们出于对守护神的崇拜与敬畏,规定了各种各样的规范,约束村民的行为。按照神山、神湖的崇拜观念,神山上的所有树木都是神的宝伞,不能砍伐;神山上的所有野生动物都是神的家畜,不能狩猎;不能任意挖掘砍伐神山上的草木花树或将神山上的物种带回家中;不将污秽之物扔到水中;不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藏族人认为如果违反这些禁忌规定就会受到神明的惩戒,带来灾难。藏族人对神山神水的禁忌与崇拜“已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规范或公约,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坚定信念。[7]

2.禁忌规范

禁忌是关于神圣或不洁事物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禁止性行为规范。[8]它虽然没有成文的规则,但却扮演着法律的角色,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生产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约束作用,它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心中,通过由内心生成的敬畏之感,使这些禁忌规范成为永远不可触犯的规则。藏族的禁忌有很多,就食物禁忌而言,便有不吃马肉和狗肉;不吃奇蹄类、爪类和鳞类动物的肉;不吃水生动物等诸多规则。水源禁忌,藏族认为水是生命之源,是给人类带来恩惠的神圣东西,在热贡地区,经常会在河流的两边悬挂经幡,这样的地方被称作“哥契”,泉水旁的“勒冬”也会悬挂经幡,村民们都会自觉的遵守禁忌,不在泉水中洗澡和清洗衣服,不将赃物投放到泉水与河流中,以保持泉水、河流的纯洁性和神圣性,从而也维护了泉水与河流的生态环境。

3.宗教戒律

藏民族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藏传佛教的信仰观念历经祖祖辈辈的传承,已经渗透到藏族人的思想行为、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生活习俗等方方面面,积淀成一种遗传基因,内化成藏族人民的一种独特的心理特质,对日常行为规范起到了深远影响。在藏地寺庙,经常可以见到墙壁上绘制着六道“轮回图”,讲述人死后有六条道路可走,根据人今世行为的善恶,决定死后走上不同的道路。藏传佛教相信“因果报应”,通过这一理论来劝诫信众行善事,使信众从内心建立起杜绝恶行的牢固防线。

在热贡地区,每年农历的七八月份,草木繁盛的季节,有大约四十五天左右的时间,寺庙的大门会系上哈达、挂上树枝,此时,寺庙的僧人禁止外出,而外人也禁止进入寺庙。当地的村民在看到寺院门上的树枝时,都会遵守这一规定。原因是什么?每年农历的七八月份是草木生长最为繁茂、生物最为繁多的季节,寺院为避免僧侣因外出而使路上的动植物遭到死伤,便规定“避夏”制度来减少杀生的几率。此外,寺院还制定了相关制度,以保护寺院周围的环境与植被。

4.生活习俗(乡规民约)

藏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通过与生存环境的不断融合,渐渐积淀成为了人们的敬畏与情感、融合着人们的经验与教训、承载着人们的价值信念和行为模式的生活习俗(或称之为乡规民约)。它经过时代的口耳相传,影响约束着一代代藏族人们的生活。如在藏区“煨桑”是一种很普遍的行为。几乎每家每户每天都要举行喂桑的仪式。在热贡地区,村民每天都会在自家院中进行喂桑,以此来向山神祈福。时逢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五等当地村民认为比较吉祥的日子,村民们都会自发去山上进行“喂桑”。喂桑作为一种宗教仪式、一种消除污秽的仪式,已经成为藏族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藏族人的心目中,最向往的殡葬仪式,当属天葬。藏民族认为通过天葬,将自己的身体喂食给老鹰,可以让其将死者的灵魂带入天堂。同时在藏族人的观念中,认为人生前取用于大自然,依靠大自然的给予来维持生命,死后用躯体喂食秃鹫等大地上的生灵,也是一种回报自然、回归自然的体现,表达了藏民族循环轮回的生态价值理念。藏族的生活习俗与乡规民约,在诸多方面对环境保护提供了有益影响。乡规民约的约束力,无疑是一份以村落为效力范围的环境生态保护书。

三、环保习惯法则的价值取向

在传统文化积淀浓厚的藏区,国家法律并不是这里唯一的法律,宗教的教义、藏民族的道德规范、生活习俗等诸多要素同样规范着藏族人民的行为,保护着藏族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如果说国家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外在强制规范,那么由神山崇拜、禁忌规范、宗教戒律、生活习俗等方面组成的环保习惯法则无疑是约束自己行为的内化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生存关照精神。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断言的那样:“法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9]环保习惯法则的生成的前提首先在于生存关照精神。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价值观中,自来就具有一种恋乡土性。对土地的生存依赖和对各种承载物的崇敬与保护,历经几千年一直是中国民间制度的聚集点。恋乡土性与自发性的特质也决定了习惯法则具有关注生存自然环境的特点。鉴于此,只要是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生存主要依赖的恋乡土性的生存模式,都必然会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价值关照,这也是环保习惯法则生存关照精神的价值所在。

2.平等价值理念。

“众生平等”是佛教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众生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藏族环保习惯法则的价值所在之中。万物自无始时便是平等的,人类于宇宙而言,就如“恒河一沙,沧海一粟”,与世间的其他万物皆具有相同地位,都是平等众生中的一员。世间万物生来平等,都有其生存的权利,我们要平等的对待自然界的一切生物,保护自然界的和谐,建立一套完整的“天人合一”秩序来保护环境。

3.普适价值原则。

藏族以爱自然爱万物就是爱自己作为生活的心理样态。每位神山的守护神通常都有一个拟人的形态描述,包括它的衣着、坐骑、性格等等。藏族人深信其所崇拜的以自然物为依托的守护神具有神奇力量,守护神的喜怒哀乐直接决定着生产的丰歉、人生的吉凶祸福,向守护神祈福可以使生活衣食无忧、无病无灾。由此,这种以对自然的崇敬、敬畏和顺从的基本规则内生成的环保习惯法则成为藏民族日常生活一部分,它具有普适的价值原则。

4.良性生态秩序的建立。

藏族的环保习惯法体现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存模式,这种良性生态秩序的建立,不仅仅是环保习惯法的价值取向,也是西部社会法理念的价值取向。藏族质朴、自然、万物平等的环保思想,在自然界中的合理定位准则,都为构建良性的生态秩序提供了有益的条件。在这种环保习惯法则指引下所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秩序,在维护人性与物性、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实现了“天人交互”,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种以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则为基准的良性生态秩序的构建,对于国家法律在彰显自然、平等、人性等理念价值方面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四、环保习惯法则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

藏民族的环保习惯法则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在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的今天,我们应该改变以往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模式,构建新型的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对待自然方面,不能无限度的以人类的尺度来对待自然,应适当借鉴藏族的环保习惯法,在运用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前提下改造自然和社会,做到可持续发展,将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美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标。基于此,我们应充分分析藏族环保习惯法中的良性因素,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转型,综合分析环保习惯法中的良性因素,协调人的自然主义与自然的人道主义,建立以生态为中心的环境法治保护模式,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我国在立法时应更多的借鉴、吸收藏民族地区的环保习惯法则因素。在环境权的立法方面,应当重视对地方性资源的吸收与利用。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本身就存在一些保护环境,反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要求的制度性资源。许多少数民族的习惯与其生活的地域密切相关,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累的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经验,是民族不断从历史进行总结的结果,是民族得以繁衍生息的前提,经过千百年时间沉淀所形成的动态平衡,若由于立法的缺失而带来盲目的打破可能会导致国家治理成本的加大。由此,吸收、保护环保习惯法中的良性成分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环境权具有深远意义。

就青藏高原地区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能盲目排斥少数民族的环保习惯法。我国幅员辽阔,全部寄希望于通过国家执法来保护环境的想法不切实际,此种情形下,环保习惯法便自然而然地承担起了其生命之源的守望者的重任。若单纯以违背国家法为由,不考虑规则适用的有效性,强令国家法代替习惯法,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只要少数民族的环保习惯法所确定的利益会使得大多数人受益,就应该认为其是合理的。由此,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充分挖掘环保习惯法中合理有效的一面,运用到执法过程中,从而使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就司法层面而言,国家对民间规则的理性宽容与妥协是当代司法的公正与便民价值在民间社会的一大显现。环保习惯法能够历经几千年的沉淀积累而长存于世,证明其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人群的合理需求。它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价值和生存的时间、空间基础,在我国当今法治建设仍不够完善的今天,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而言,在司法时参照环保习惯法中的有益因素,允许环保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相互影响,发生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建设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公布[EB/OL].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

[2]共确降措.浅谈藏族文化与环境[J].西藏研究,1994.

[3]降曲尖参.朗氏家族[M].人民出版社.

[4]中国社科院民研所编.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M].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

[5]南文渊.高原藏族生态文化[M].甘肃民族出版社,2003.

[6]‘拉泽,‘勒冬,‘本康,‘罗东,‘哥契均为音译。

[7]南文渊.论藏区自然禁忌及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J].西北民族研究,2001.

[8]李育全,马雁.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审视[M]//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

作者简介:张连宸,女,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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