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2014-08-18杨军
杨军
摘 要: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不少问题,如侧重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教材语言呆板,较少关注现实与热点。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学教材的质量,教材编写应当兼顾法学知识传授与司法技能培养,坚持以学生利益与需求为导向,契合培养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促进法学教材与学术科研的结合。
关键词:法学教材编写;问题;对策
教材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与重要基础,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编写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学教材,满足不断提升我国法学教育水平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材建设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已经出版的教材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历史悠久的法学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质量较高,如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面向21世纪普通高校法学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和“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等系列,这些教材依托法学名校及全国重点法学院校的资源,在内容上保证了教材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准[1]。但是,也有一些教材的编辑出版,基于职称评定、应付各类评估等动机,临时拼凑写作班子,成为低水平的重复。因此,研究加强法学教材建设,提升法学教育水平,满足当前依法治国对法学专业人才的新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法学教材编写的历史发展
按一般理解,教材就是教学的基本素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法学教材应当包括法学学科最基本的概念、原理、知识和理论等,必须具备相对完整的逻辑结构与理论体系,能够较为完整、准确地表达出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法学教材编写受制于一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水平,而且在不同的法治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自从1978年法学教育恢复以来,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出现了两次热潮。第一次热潮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法学高等教育百废待兴,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牵头,组编了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法学统编教材。这些教材尽管或多或少受到了较强的政治意识形态与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但是其贡献是不可磨灭的,教材初步奠定了法学各门学科的理论基础与知识框架,许多知识和原理流传至今。第二次热潮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在这一阶段,教育部确定了法学的14门核心骨干课程,围绕着核心课程教材编写又掀起一波新的高潮。在教育部的规划与管理下,许多出版社与高校纷纷登场,争抢教材建设制高点,组织编写了多套法学教材。和20世纪80年代比较,这些教材整体上有所进步,原理的描述、概念的表达、知识量信息量、专业性等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也被反映到教材中来,但是由于编者写作时间仓促,专业与思想的积淀不够,对教材的编写研究不足;加上各出版社抢时间、争效益,教材内容质量并没有严格把关,教师与学生使用后对教材的评价与反应并未达到预期。
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到今天,教学理念与方法日新月异,法学研究的范式不断更新,法学教育的目的更加强调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的培养。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编写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学教材,如何提高法学教材的编写质量,成为法学教育界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可以预见,新一轮法学教材编写大潮又将开启。值得注意的是,新一轮法学教材编写的主力是所谓新生代学者,即新中国法学教育恢复后自己培养的、已小有成就的中青年学者。这一代学者摆脱了思想僵化的束缚,在教材中敢于提出一些有见地、有价值、针对中国问题的法学观点。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从整体来看,新生代学者依然没有找到教材编写的正确途径[2]。目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水平与质量依然不高,某些教材内容陈旧,风格雷同,各种教材的质量良莠不齐。法学教材质量偏低,已经严重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必须尽快加以改善。
二、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法学教材建设受到教育理念、教育目的、教育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制约,其中教材编写问题成为影响教材质量最直接、关键的因素之一。具体来说,教材编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侧重原理与知识的灌输,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注释法学比较盛行,有些教材过于强调对法条的解释,注重对基本法理与知识点的介绍,着重介绍不同学说,往往导致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教材与实践严重脱离。不少法学教材忽视法律方法论的训练,忽视知识向智慧与能力的转化,不注重提升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众多,我国现代法治是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基础上而建立起来,具体的教材编写往往重视知识的引进,而没有来得及对法律思维方法进行认真的梳理。另外一些教材编写者对法律实务不太了解,对专业技能与思维方法的介绍显得勉为其难。
2. 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
当前不少学者基于评职称、课题结项与应付各类申报评比等的目的或动机,编写教材时仓促收集一些资料,七拼八凑,堆积出一些大部头教材,质量和水准难以保证。有学者指出,由于盗版教材难以追究责任,助长了抄袭现象;主编不“编”,只挂“大名”;作者不“作”,他人代笔。各种部级、省级“统编规划”教材越分越细、越出越多、越编越厚,而可堪卒读的似乎也越来越少。理论法学的教材不能及时反映该领域的前沿问题和学术成果;而部门法学教材则干脆蜕变为了该部门法的法规“解释大全”[3]。
3. 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
目前我国许多法学教材内容陈旧,体例设置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概念、术语的定义不周延,原理、结论的论证不严密。依照常理,教材所反映的内容,应是法学研究的精华,只有对法学研究到一定程度的人才能对整个学科有较系统的了解,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编好教材。然而现实情况是,编写教材资格的门槛低,很多学者不重视教材的编写,最后“加工”出来的教材没有特色,内容重复。而也有些教材走向另一个极端,内容上明显带有极强的个人观点,夹带许多尚未达成共识的见解,甚至是片面的个人主张,不符合教材编写基本规范。此外,不少法学教材的内容散漫零乱,缺乏逻辑性,让学生读后不知所云。特别是一些缺乏单行基本法典或法律文本支撑的法学二级学科,如国际法学、社会法学、资源与环境法学等,由于学科自身理论体系尚未统一,教材更是显得不成体系,如同知识“拼盘”[4]。endprint
4. 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
目前的法学界,教学教材与学术研究分隔成各自为政、互不往来的不同领域,采纳截然不同的话语、方法、思维模式甚至知识结构。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同时也是法学科研任务的承担者,常常处于这样的尴尬:在教材编写与课堂教学时,必须面对所谓“权威性”的教材,照本宣科、“书”云亦云;而在学术研究时必须跳转到另一个毫不相干的“学术”语境中苦苦挣扎。教材内容和学术成果之间的严重阻隔,不仅造成了教员教学、科研的隔绝与断裂,而且使得学生深受其害。不少学生反映,即便把教材上的术语、概念、定义、规则和原理背得滚瓜烂熟,他们依然无法看懂相关问题的学术专著和论文[5]。
5. 教材语言欠生动,较少关注现实问题与社会热点
法律用语虽然具有客观性、朴实性与正式性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材的行文用语一定要呆板。目前,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学教材知识陈旧,内容与社会脱节,语言风格与现代大学生的阅读心理有差距。有许多学生怀着浓厚的兴趣学习法律,但看完教材以后兴趣全无,很大原因在于被教材中的枯燥无味或艰涩难懂的语言挡在了法律大门之外。法学从本质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本身的趣味性应当很强,但遗憾的是,编写者由于受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约束,潜意识里要追求正规用语,内容与文风四平八稳。另外,有些教材缺少对社会现实与热点事件的回应,有时象征性列举一些事例作为佐证,所选事例往往发生在十几年前,难以激起读者的新鲜感与学习兴趣。
三、提升我国法学教材质量的对策
要提升我国法学教材编写质量,离不开对法学教材的任务或使命的正确认识。有学者认为,法学教材至少应当担负起四个具体的使命:一是传授法学知识,这是法学教材的本质所在。二是引导教师教学,法学教材应当提高法学教师积极主动捕捉教学信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三是提供发展方向,即为法律学习者的自学、发展、提高指出主要的努力方向。四是法律文化功能,法学教材是法学工作者前后传递文化上的积累,应特别注意理论创新、知识创新与学术传承之间的关系[6]。因此,为了完成法学教材的上述使命,在编写法学教材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学教材质量。
1. 教材内容兼顾法学知识传授与司法技能培养
传授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是法学教材的根本使命之一,因此编写法学教材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各具体学科的完整、科学的知识体系,该体系能够容纳、涵盖本学科的主要内容,让学生了解、接触本门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就教材知识体系完整性而言,比利时学者霍奇深刻地指出:“我们不应该在有限的法律领域中对正在实行的法律进行表面的描述,而是应该对法律重新系统化,重建有条理的法律整体而不是对某些案件中的杂乱无章的解决方法。”[7]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现代法学教育目的多元化,除了要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思维与学术研究能力,还要培养学生具备解决社会现实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而且,鉴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在某种意义上,基本技能的培养可能更为重要。因此完整意义上的法学教材体系中,司法技能与“法律技术”应当占据重要的地位。编写法学教材时要考虑未来法律职业者所需的技能要求,突出司法技能与“法律技术”的原理阐述及操作安排,真正做到知识与技能够有机结合与统一。
2. 教材编写坚持以学生利益与需求与为导向
法学教材的编写,应当将学生的利益至于首位,根据学生的需求来确定教材的内容以及选择使用何种教材。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对于学生来说都是必须的,因此,在法学教材编写中不能为知识而知识,而是要将知识与学生未来的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次,教材的编写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以及兴趣所在。对于初学者来说,教材的生动和有趣是至关重要的,教材在语言上应当生动活泼,在内容上应当能够及时反映司法实务问题与社会热点。最后,判断教材好坏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生的需求来定。符合学生真正需要的就是好教材,而不在于教材里有多少编写者个人的精辟见解或者研究成果。学生是教材的真正消费者,因此,教材的选择权应当回归到学生手中,对教材的选择不应当由高校教务管理部门或者任课老师强行指定,他们可以推荐,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应当在学生手中。
3. 教材编写能够契合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法学教材的编写与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的目标关系密切。当前我国新时期内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可以定位于综合素质教育,即要全面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和司法实务能力。因此,在法学教材编写中,必须强调“能力本位”的理念,教材的内容要突出培养学生利用法律基本原理进行实务运用的专业能力,养成良好的职业意识与思维习惯,拥有推定法律事实、分析法条意蕴以及衡量社会情形作出正确决断的能力。应当将法律职业角色贯穿教材,立足于法律职业者的立场,通过理论阐述、实例分析、阅读材料、可行方案等教学内容的编排,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伦理。
4. 促进法学教材与学术科研的沟通与结合
尽管法学教材与学术科研在理论的深度、广度,体例和写法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内在共性,在教材中添加学术研究成果,能够使读者完成知识上的扩展与累积、获得思想上的提升与锤炼。无数事实证明,一部质量上乘的教材本身就堪称优秀的学术著作,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庞德的《宪法学教程》、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等,这在国外法学教育界较为普遍。因此,我国法学教材应当向学术领域开放,实现教材与学术成果的良性互动,提升教材自身的水准与质量。为此,在编写法学教材时,要遵守国内通行的学术规范,逻辑上要讲求周延缜密,思想内容方上要体现编写者的创造性、学术观点,在价值取向上则尽可能做到中立、宽容,符合教材客观权威的特点。
参考文献:
[1] 李文彬. 关于司法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学教材编写出版的思考[J]. 科技与出版,2011(11):87-88.
[2][4] 陈金钊. 问题与对策:对法学教材编写热潮的感言[J].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85-92.
[3][5] 徐爽. 开放的互动——法学教材与学术成果之间[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2):124-126.
[6] 胡玉鸿. 试论法学教材的编写目的[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3-16.
[7] [比]马克·范·霍奇. 法学教育中的法学理论——一个欧洲人的观点[A]//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8.
[责任编辑:周 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