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创作的“有法”与“无法”
2014-08-18吴媛媛
吴媛媛
(南通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论文学创作的“有法”与“无法”
吴媛媛
(南通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写文章需遵循一定的章法,但又不可囿于其中不知变通。本文从为文不可过于规整也不可过于自由变化入手,从不同文体的形成与具体运用、文学语言与文学创作的关系及文学创作的艺术手法的传承与创新三个方面探讨“有法”与“无法”在文学创作中的辩证关系,最后强调学习作文应先掌握写作的具体规范,再以此为基础进行创新与发展。
文学创作 章法 通变
朱光潜先生在论述艺术的创造与格律时曾说:“艺术须寓整齐于变化。一味齐整,如钟摆摇动声,固然是单调;一味变化,如市场嘈杂声,也还是单调。”[1]这里所说的“整齐”,即为文学创作需按照一定的章法、规则,是对“有法”的遵循,即“守法”;“变化”可理解为对既有写作规则的创新与发展,是创作中“无法”的体现,即“破法”。“法”,就是标准、规则、章法。
一
过于强调文艺规整性,从而为文学划定一个固定模式,以服务于人类的某些私利,这是违背文学创作的本质规律的。文学的灵魂即自由,它是作家自由抒写自由世界的一种活动,失去自由性的文学,是一种病态的文学。文学是认识社会、历史、人生的一面镜子,以生活的真实为基础,所以被限制而一味齐整的文学并不能给人一种真正真实的生活经验导向,不能使读者通过阅读文学作品实现“替代性补偿”,认识生活的本质。这方面的实例有很多,如:文革时期的文学,服务于政治,依附于政治,成为政治的一种附属品,一种宣传政治的工具,人物类型化,违背文学揭示历史本质的属性;我国汉朝时期大赋的兴盛,使文学成为一种为帝王不切实际的、歌功颂德的工具;欧洲中世纪时期在基督教神学垄断的背景下,文学成为神学的婢女;法国17世纪古典主义时期对戏剧创作的“三一律”要求,极大地限制了戏剧创作的自由性……康德认为:“没有自由就没有美的艺术。”可见,优秀经典文学(“美的艺术”)的产生必须具备“自由”这一基本前提。当然,这里的“自由”,主要是指精神上的毫无牵绊与不受约束。很多时候,肉体的不自由却更能导致精神的空前自由,从而创作出千古巨著。譬如,司马迁的《史记》、孔子的《春秋》、孙膑的《孙子兵法》、屈原的《离骚》等。
使文学齐整者,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对文学加以利用,从而实现一己私利(如:汉大赋的兴盛和欧洲中世纪文学);二是力图给一定的文学种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范畴,使其清晰化(如:法国17世纪古典主义文学)。总之,一个为己,一个为人。但无论是为己还是为人,均违背了文学自由变化的属性。文学是人类的一种自由自觉的生活活动,是一个活色生香的生命个体,它有自己特定的规律与本质属性。因此,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对文学进行人为约束,均是不符合文学本质的,是对文学的硬性强制甚至扭曲,即使在一定时期产生影响,历史前进的步伐终会踏破其荒谬的本质,还文学一个自由的空间。历史和经验早已证明,试图主观地改变文学自由变化之本性者,终究会被后世进步的文学观击垮,被滚滚向前的历史浪潮淹没。
二
文学创作不能一味“守法”,也不可一味自由变化。文学虽然是一种自由自觉的人类活动,但这自由应是以理性为指导的,它建立在对客观世界规律准确认知的基础上,它的自觉也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能动的。纵览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文学,植根于多元审美价值取向的肥沃土壤上,却缺少准确的理论规范和价值尺度规约,造成文学世界“美丑杂糅”、“好坏兼收”。虽然各种题材、体裁、艺术形式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开发与发展,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蔚然成风,克服了上世纪90年代以前,特别是“十七年”及“文革”文学以政治意识形态为衡量文学的唯一标准、人物塑造类型化的弊端,也摆脱了80年代文学“潮流化”特征。这种良莠不齐的文学创作现象,因缺乏稳固、坚实的文学创作与评价准则,很难孕育出经典作品,只能流行一时便会很快衰落,例如现今炙手可热的“网络文学”。互联网为文学的绝对自由提供了一个“狂欢的广场”。正如欧阳友权所说:“‘自由’是文学与网络的最佳结合点,是艺术与信息科技的黏合剂,网络文学最核心的精神本性就在于它的自由性,网络的自由性为人类的艺术审美的自由性提供了又一个新奇别致的理想家园。”[2]这“自由”包含写作主体与文学客体两方面的无拘无束。网络文学作家抛开以往传统作家“文以载道”的束缚,通过写作的自由从而实现自由写作。文学在充分自由的土壤中成为各种欲望的载体,突破以往几千年为文之法的束缚,在大众读者的追捧下,走下神圣的殿堂,逐步向俗文学过渡,价值沦丧,审美变异,文化失根,“快餐文学”盛行,文学丧失了对生活的超越性,成了与超市货架上所陈列的商品无异的真正的“商品”,文学的真、善、美价值一去不复返。由此可见,过度的、不以既定章法与标准为基础的自由变化是万万不可取的。
三
文学创作的自由应该是一种有限的自由,以规整性为基础,寓“有法”于“无法”之中,“守法”与“破法”兼容。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从不同文体的文学来看,文学中的“有法”与“无法”是互为基石、互为成熟的。一方面,不同文体规范的形成是一个由“无法”到“有法”的过程。不同的文体有不同的规范。是否合“式”,即是否掌握作此种文体最基本的不变之法,是判断文本所属文体的主要依据,这不同的文体、不同的“式”是在不断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与作家自身的创作经历形成的,没有“无法”的铺垫不能够达到最终的“有法”(一种文体的最终形成)。因此,“有法”是“无法”的成熟。另一方面,为文(对该种文体的具体运用)应该在掌握固定章法的基础上再寻求变化(即“破法”),“无法”又是“有法”的成熟。譬如中国古代的格律诗,初学者应先掌握其律法,然后逐步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然而当境界达到一定高度时,便可以不论格律、体制等形式的束缚,脱口而成诗,形成“通变”(在“通”的基础上寻求“变”)。“诗仙”李白有多首不合韵的诗,但这丝毫不影响其诗歌的魅力,其诗仍然兴象玲珑,相互凝融,这就是所谓的“艺高人胆大”。他所作的30首古绝中,有10首是仄声韵,更有多首绝句中上下联失粘,如:大家耳熟能详的《静夜思》:“床前看(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山(明)月,低头思故乡。”两联不粘,且第一句和第二句不合律。尽管如此“破法”,正是因为诗人不惜以打破固有章法保全“诗味”,此诗才得以家喻户晓,流传千古。这即是在“守法”基础上寻求变通的成功典型。
从文学的语言符号来看,语言的语法规范是既定的,而如何运用语言符号构建文本则是不变基础之上的 “无法”。文学是一种语言的艺术(准确地说,文学应该是一种言语的艺术)。文学文本是由一个个抽象的观念性符号(言语)组成的有机整体,必须符合既定的语法规范,读者才能够看得懂,这语法规范即是为文之基,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如何艺术地运用语言使文本更加具有审美艺术性,则是在这 “有法”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破法”的艺术,这是为文的基本套路。文学语言是具有审美价值的雅致的语言,为文者要想写出好的文本,必须首先对文学语言有着熟练而自由的运用能力。文学通过语言塑造艺术形象,作家“情动而辞发”,立言尽象,立象尽意,读者读言观象,思象明意,“披文以入情”。提到文学的语言,让人不得不想到19世纪俄国形式主义所提出的文学语言的“陌生化”。该流派强调文学语言与现实生活语言的距离,认为文学创作的过程就是通过“扭曲”语言使现实生活“陌生化”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语言的“陌生化”可以打破语言的常规,延长读者感知时间、增加感知的难度,从而增强作品的审美效果。但是,文本语言的“陌生化”应该有一个度,不能无限度地打破语言常规,适度创新即可,不能因为过于追求文本的形式而忽略了表现内容。如果一部作品缺乏充实、深刻的社会历史内容与迫切的人文关怀,脱离实际,那么它就没有太大存在价值与意义。
从艺术手法上看,没有一种艺术手法是可以凭空产生的,它们看似花样迭出,层出不穷,但每一种手法都有其内在的传承性,是在“守法”基础之上的“破法”。艾略特在提出“非个人化”的理论时说道:“我们称赞一个诗人的时候,我们的倾向往往偏注于他在作品中和别人最不相同的地方……最个人的部分,也就是他前辈诗人最足以使他们永垂不朽的地方。”[3]譬如心理描写,作为一种西方文学中十分成熟的艺术手法,它经历了无数天才艺术家的创新,看似变化无常,却有其内在的脉络——不断“向内转”的趋势。从欧里庇德斯首次在美狄亚身上运用心理描写起,这种手法就不断向人类心灵的更深邃处开掘;莎士比亚创造“内心独白”的手法,使心理描写首次触碰到了人类无意识的面纱(“弑父娶母”);到托尔斯泰手中,他更注意整个心理过程的变化起伏的“心灵辩证法”;陀思妥耶夫斯基更直接地将梦境、呓语、幻想等潜意识融入心理描写中,使人们在荒诞中体会到心理的真实,并同时聆听到不同心灵的“声音”。这直接影响了后来意识流派小说的内转倾向,使意识战胜了形象,而成了文学手法的“主导”。由此可见,虽然手法在不断变化,但每一种创新都非空穴来风。作家在创作时,必须回顾文学的既有标准与传统法则,才能于“有法”中见“无法”,老树中抽新芽。
总之,文学创作不可一味因循守旧,囿于既定的文法规范,不知通变,也不能不以既定章法为基础,一味寻求变化。为文必须从“整齐”入手,学习撰写不同文体的文体规范、语言的语法规则、作文时不同艺术手法的运用技巧,如此,方能在“整齐”的基础上追求变化,达到一种成熟与自由;否则,从变化入手,则没有一个稳固的根基,如无根之浮萍、无基之大厦,最终只能在求新、求奇中迷失方向。
[1]朱光潜.朱光潜谈美[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89-90.
[2]欧阳友权等.网络文学论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147.
[3][美]T.S.艾略特.传统与个人[C].卞之琳(译).朱立元,李钧.二十世纪西方文论选(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59.